尚庆风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管理其他(质量监督)二审行政判决书

尚庆风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管理其他(质量监督)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复议 
【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9.21 
【案件字号】(2020)津01行终322号 
【审理程序】二审  ldc1000
【审理法官】任桂红韩宇芦一峰 
【审理法官】任桂红韩宇芦一峰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尚庆风;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当事人】尚庆风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当事人-个人】尚庆风 
【当事人-公司】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代理律师/律所】江岚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张晶晶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江岚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张晶晶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江岚张晶晶 
【代理律所】开普勒第三定律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尚庆风 
【被告】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条第二款及《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若干规定》第三条的规定,被上诉人西青市场监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具有对本辖区内涉案投诉举报进行处理的法定职权。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合法违法复议机关合法性行政复议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小哥小【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条第二款及《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若干规定》第三条的规定,被上诉人西青市场监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具有对本辖区内涉案投诉举报进行处理的法定职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条的规定,被上诉人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具有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等额选举
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主体资格和法定职权。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上诉人西青市场监管局对沃尔玛(天津)商业零售有限公司不予行政处罚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被上诉人天津市市场监管委的行政复议决定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本案中,被上诉人西青市场监管局接上诉人尚庆风投诉举报沃尔玛(天津)商业零售有限公司山姆会员商店出售的“云仟味松茸”总砷含量超标以及含有剧毒农药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企业标准。被上诉人西青市场监管局对于上诉人举报事项经现场检查、调取了相关材料、向相关单位发函协查等程序后,根据调查结果,认定上诉人举报的违法事实不成立。上诉人反映涉案产品总砷含量超标及含有剧毒农药成分。被上诉人西青市场监管局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涉案产品不应适用国家标准检测总砷含量,而应适用云南省地方标准检测无机砷含量,而且通过对同品牌松茸产品无机砷含量进行过检验检测,符合云南省地方标准。由于未制定农药稻脚青、福美胂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也未制定过统一的检测方法。被上诉人西青市场监管局未将上诉人提交“稻脚青”和“福美胂”的检测结论作为涉案产品违反国家食品安全规定的依据,并无不当。《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被上诉人西青市场监管局认定上诉人所举报的违法事实不成立,对于沃尔玛
(天津)商业零售有限公司不予行政处罚,并书面告知上诉人尚庆风,其行为并无不当。被上诉人天津市市场监管委收到上诉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后,经审查依法作出维持《行政执法有关事项通知书》的行政复议决定。被诉行政复议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一审判决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尚庆风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大连寒武纪
【更新时间】2021-11-03 06:09:38 
【一审法院查明】补充规则一: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西青市场监管局在涉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通知书》中告知原告其所反映的“云仟味松茸”产品的违法事实不成立,决定对沃尔玛(天津)商业零售有限公司不予行政处罚,属于对原告所举报食品违法事实不成立的告
知。原告作为购买者不服提起诉讼,与被诉不予处罚决定具有利害关系,具有提起本案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若干规定》第三条“根据国家批准的本市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换方案,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下列职责:……”及《天津市西青区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相关规定,被告西青市场监管局作为西青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具有处理原告涉案举报的主体资格及法定职权。被告西青市场监管局在收到原告举报信件后,在法定期限内予以立案。在对被举报人进行了现场检查、调取了相关材料、向相关部门发函协查后,经延期审理,认为原告举报反映的“云仟味松茸”产品的违法事实不成立,决定对沃尔玛(天津)商业零售有限公司不予行政处罚,后将上述调查结果以涉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通知书》形式书面告知原告。被告西青市场监管局执法过程符合相关规定,延期经过相应审批程序,程序合法,作出的处理结果并无不当。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尚庆风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上诉人认为一审人民法院认定事
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请求二审人民法院:1.撤销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9)津0101行初450号《行政判决书》;2.发回一审人民法院重审或依法审判。 
尚庆风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管理其他(质量监督)二审行政判决书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0)津01行终322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尚庆风。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杨柳青镇柳口路26号。
     法定代表人苗洪生,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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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加诉讼行政机关负责人何凤辉,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郝斌。
     委托代理人江岚,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贵州路98号B座。
     法定代表人林立军,主任。
     委托代理人刘阳。
     委托代理人张晶晶,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尚庆风因请求撤销不予处罚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不服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9)津0101行初45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8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尚庆风,被上诉人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西青市场监管局)的副局长何凤辉及委托代理人郝斌、江岚,被上诉人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天津市市场监管委)的委托代理人刘阳、张晶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1月23日,被告西青市场监管局收到原告的举报,称其于2018年2月11日在沃尔玛(天津)商业零售有限公司山姆会员商店购买了“云仟味松茸”10盒,相关检测报告显示该产品总砷含量超标以及含有剧毒农药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的规定,并提交了购物小票、检测报告、产品照片等材料,要求被告西青市场监管局进行查处并将结果书面告知原告。2019年2月1日,被告西青市场监管局对原告的举报予以立案。2019年4月24日,被告西青市场监管局经批准延长办案期限三十日。经现场检查、调查询问、向相关单位发函协查后,2019年5月24日,被告西青市场监管局认为原告举报的违法事实不成立,决定对沃尔玛(天津)商业零售有限公司不予行政处罚。同日,被告西青市场监管局作出涉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通知书》,将调查情况及处理结果告知原告,并于同日邮寄送达原告。原告收到后不服,向被告天津市市场监管委申请行政复议。被告天津市市场监管委于2019年8月26日受理后,经要求被告西青市场监管局进行答复等程序,于2019年9月16日作出涉案《行政复议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决定维持被告西青市场监管局所作涉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通知书》,并于2019年9月20日向原告邮寄送达。原告收到后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另查,2016年6月28日作出的《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松茸污染
物限量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卫办食品函[2016]703号)中载明:“云南省卫生计生委:……松茸对污染物的富集性有别于一般食用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2-2012)相关限量不适用于松茸及其制品。根据《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对于地方特食品,请你委牵头研究制定松茸相关食品安全地方标准。”2018年8月31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作出的《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4613号建议的答复》(国卫建字[2018]379号)中载明:“……经商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农业农村部、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现答复如下:松茸对污染物的富集性有别于一般食用菌,现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2-2017)标准仍暂不适用于松茸及其制品。目前云南、四川等地都制定了相应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本文发布于:2024-09-22 14:34:27,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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