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刘锴与被上诉人无锡京北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刘锴与被上诉人无锡京北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矿石品位【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07 
【案件字号】(2020)苏01民终873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博洛尼亚进程【审理法官】王熠 
【审理法官】王熠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刘锴;无锡京北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当事人】刘锴无锡京北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刘锴 
【当事人-公司】无锡京北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刘锴 
【被告】无锡京北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宝钢在线
【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由其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向该公民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权责关键词】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无效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撤销代理合同证据不足质证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执行法律援助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由其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向该公民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必要时应当对被请求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鉴定。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申请有事实根据的,判决该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认定申请没有事实根据的,应当判决予以驳回。因此,诉讼当事人是否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由其利害关系人依法向司法机关申请确认,由司法机关出具其是否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司法文件。刘锴未经人民法院宣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一、二审中提供的相关病历、评估表等证据均不足以证明其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故刘锴以其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为由主张其签订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无效,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能成立。即使刘锴的行为能力存在一定的限制,其家人在《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签订的次日即2020年1月16日即已得知该协议的相关情况,但刘锴及家人均未及时对该协议提
出异议,应视为刘锴的家人对该协议予以认可。刘锴的父亲刘志平于2020年2月与京北方公司经理通话时,也仅是希望刘锴回到京北方公司工作,并未明确对于《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的效力提出异议。因此,刘锴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签订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故其上诉主张《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无效,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因双方之间系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且京北方公司已经按照协议约定向刘锴支付了经济补偿金,刘锴上诉主张京北方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缺乏事实依据,亦不能成立。刘锴关于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上诉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范围,本院不予处理。  综上,刘锴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决定免予收取。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0-30 23:12:48 
上诉人刘锴与被上诉人无锡京北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苏01民终873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锴。
南锣鼓巷胡同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平(系刘锴父亲)。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亚文,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无锡京北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志鹏,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红娟。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明华。粽子
     上诉人刘锴因与被上诉人无锡京北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北方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20)苏0106民初51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受理后,由审判员王熠依法适用独任制,于2020年10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锴的委托诉讼代理刘志平、余亚文,被上诉人京北方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红娟、杜明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刘锴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刘锴的一审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1.京北方公司欺骗刘锴称因业务量减少,刘锴的岗位不需要人手,故要解除劳动关系,双方签订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但此后京北方公司仍在不断对外招工。2.刘锴系智力三级残疾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后果。2020年1月15日,刘锴的家人当场对《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的内容提出异议,并提出了多处修改意见,但京北方公司在明知刘锴智力三级残疾的情况下,在刘锴的家人短暂外出不在场的情形下,诱逼刘锴在《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刘锴签订协议后回到家中将协议拿给父母看,刘锴的监护人均不同意此协议内容,因此《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应当予以撤销。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支持刘锴的上诉请求。
     被上诉人京北方公司答辩称,1.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达,不存在欺诈、胁迫、显失公平、重大误解等效力瑕疵,且该协议签订后,京北方公司已经履行协议,双方的劳动关系已经解除。双方于2019年12月30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20年1月15日签署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裁员,双方系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签署解除协议,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因刘锴2020年1月已经离职,故无需为其补缴2020年2月至7月的社会保险费用,且该诉请不属于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刘锴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刘锴与京北方公司之间签订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无效,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无法继续履行则京北方公司支付刘锴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6000元(3000元/月×3年×2倍=18000元,只主张16000元)。2.补交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的社会保险。
     一审法院查明,刘锴于2017年12月经学校推荐至京北方公司实习,2018年6月30日实习结束后刘锴正式入职京北方公司。2019年7月1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一份,期限自2018年7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刘锴的岗位为操作员。2019年12月30日,双方签订了崇文书局
自2020年1月1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20年1月3日,京北方公司副经理在上通知刘锴在家休息,在此期间正常发放刘锴工资,刘锴休息至1月14日。刘锴系智力三级残疾人,并办理了残疾人证。
     2020年1月15日,京北方公司通知刘锴到公司协商劳动合同解除事宜,后刘锴在其父亲陪同下在京北方公司总部签订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内容为:“经甲(京北方公司)、乙(刘锴)双方协商一致于2020年1月15日解除劳动合同,并对如下事项达成一致意见:1.乙方应于2020年1月15日前办理工作交接及离职手续。2.乙方考勤及薪资截止日至2020年1月15日;3.甲方在2020年2月为乙方办理社保、公积金停交手续;4.乙方顺利办理离职手续后,在2020年2月29日甲方向乙方支付一次性补偿费用13000元,一次性解决甲、乙双方劳动合同存续期间所有的劳动争议(包括但不限于绩效奖金争议、加班工资争议、年假工资争议、事病假工资争议、社保公积金争议、防暑降温及煤火费争议等)和经济纠纷;5.乙方承诺不再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向劳动监察、劳动仲裁、法院等相关机构提起要求甲方承担经济责任的诉求……6、甲、乙双方就本协议各项事宜已达成一致,上述事宜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起生效,双方对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再无劳动争议和经济纠纷。”刘锴在落款处签名,京北方公司在落款处盖章。刘锴在签订协议书当天即办理了离职手续,签署了离
职确认书。刘锴在2020年3月18日收到京北方公司给付的13000元补偿金。一审中,刘锴陈述京北方公司系以原岗位需要裁员为由和刘锴洽谈解除事宜,但刘锴在签订协议后才知晓刘锴所在岗位并非不需要人手,而且还在招人,故京北方公司解除与刘锴的劳动关系属于欺诈。京北方公司称因业务量缩减,京北方公司决定对刘锴所在岗位人员进行优化,京北方公司在与刘锴协商一致后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关系,且协议内容也已履行完毕,故双方并不存在其他劳动争议。

本文发布于:2024-09-22 15:28:12,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17tex.com/xueshu/277879.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标签:公司   解除   劳动   争议   民事行为   能力   协议   双方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Copyright ©2019-2024 Comsenz Inc.Powered by © 易纺专利技术学习网 豫ICP备2022007602号 豫公网安备41160202000603 站长QQ:729038198 关于我们 投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