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狐世琴杨志强与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土房管局房屋行政赔偿二审行政裁定书

令狐世琴杨志强与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土房管局房屋行政赔偿二审行政裁定神秘搭车人
【案由】国家赔偿  行政赔偿  单独行政赔偿  城乡建设  其他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3.17 
【案件字号】(2020)渝05行终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文林华应禧张华荣 
【审理法官】文林华应禧张华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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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令狐世琴;杨志强;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土房管局 
【当事人】令狐世琴杨志强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土房管局 
【当事人-个人】令狐世琴杨志强 
【当事人-公司】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土房管局 
【代理律师/律所】阳长荣重庆北信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阳长荣重庆北信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阳长荣 
【代理律所】重庆北信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781MOH令狐世琴;杨志强 
motorla【被告】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土房管局 
【本院观点】本案的实质问题是上诉人认为其原位于万盛区青年镇光明街XX号的私房,由于被上诉人的违法变更行为,其物权受到侵害。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行政赔偿重复起诉驳回起诉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实质问题是上诉人认为其原位于万盛区青年镇光明街XX号的私房,由于被上诉人的违法变更行为,其物权受到侵害。就此,上诉人从2015年起先后多次提起诉讼,寻求救济。法院先后以其起诉超过起诉期限和重复起诉为由裁定驳回其起
诉。现上诉人再次就此提起诉讼,尽管理由不同,正如上诉人在询问笔录中认可的一样,其诉求实质是一样的。上诉人诉请的争议行为,已经超过起诉期限,现上诉人以不同的理由再次提起诉讼显然属于重复起诉。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    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0 17:48:16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审理查明,令狐世琴、杨志强系母子关系。令狐世琴曾于2015年8月10日向綦江区法院提出上述基本相同的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杨志强以其代理人身份参加了诉讼。綦江区法院于2015年10月9日裁定驳回令狐世琴的起诉。之后,令狐世琴不服綦江区法院裁定,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中级法院裁定维持一审裁定结果。令狐世琴又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16年3月3日,该高级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2016年12月13日又向綦江区法院起诉提出上述请求,同年12月27日綦江区法院以重复起诉为由裁定驳回其起诉。令狐世琴不服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该
院于2017年3月6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令狐世琴、杨志强又于2018年6月7以相同的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向綦江区法院起诉,同年6月12日綦江区法院仍以令狐世琴、杨志强重复起诉为由裁定驳回令狐世琴、杨志强起诉,令狐世琴、杨志强又不服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该院于2018年9月3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现令狐世琴、杨志强在2019年11月20日向綦江区法院起诉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土房管局赔偿损失200万元和解决青年镇光明街XX号房屋问题的同时又向綦江区法院提起要求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土房管局返还该房屋的诉求。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令狐世琴在2015年8月10日向綦江区法院就同一事由提起诉讼,随后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被驳回,诉讼程序已终结。令狐世琴和杨志强在2016年12月13日、2018年6月7日先后以同一事实及理由向綦江区法院提起诉讼和上诉,经一、二审法院以重复起诉为由裁定驳回起诉。现令狐世琴、杨志强再次以同一事实及理由起诉仍属重复起诉。故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六)项和第三款之规定,裁定驳回令狐世琴、杨志强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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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狐世琴杨志强与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土房管局房屋行政赔偿二审行政裁定书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渝05行终5号
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原告)令狐世琴。
     上诉人(一审原告)杨志强。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土房管局。住所地:重庆市万盛万东路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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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覃政权,局长。
     委托代理人阳长荣,重庆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令狐世琴、杨志强因诉被上诉人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土房管局房屋行政赔偿一案,不服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简称綦江区法院)作出的[2019]渝01
某某行初20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受理后,向各方当事人送达了权利义务须知等法律文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上诉人令狐世琴、杨志强向一审法院起诉称,杨明权的父亲杨占容原位于万盛区(原南桐矿区)青年镇光明街XX号(现是综合商店)的二层门面属于原告令狐世琴丈夫,杨志强父亲的房屋,1991年12月17日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土房管局没有经过合法手续就将该门面变更在综合商店的名下,当事人虽然多次其解决,但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土房管局一直拒不办理解决落实,故请求法院判决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土房管局立即返还属于令狐世琴、杨志强的该房屋。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令狐世琴、杨志强系母子关系。令狐世琴曾于2015年8月10日向綦江区法院提出上述基本相同的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杨志强以其代理人身份参加了诉讼。綦江区法院于2015年10月9日裁定驳回令狐世琴的起诉。之后,令狐世琴不服綦江区法院裁定,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中级法院裁定维持一审裁定结果。令狐世琴又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16年3月3日,该高级法院裁定驳
回再审申请。2016年12月13日又向綦江区法院起诉提出上述请求,同年12月27日綦江区法院以重复起诉为由裁定驳回其起诉。令狐世琴不服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该院于2017年3月6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令狐世琴、杨志强又于2018年6月7以相同的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向綦江区法院起诉,同年6月12日綦江区法院仍以令狐世琴、杨志强重复起诉为由裁定驳回令狐世琴、杨志强起诉,令狐世琴、杨志强又不服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该院于2018年9月3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现令狐世琴、杨志强在2019年11月20日向綦江区法院起诉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土房管局赔偿损失200万元和解决青年镇光明街XX号房屋问题的同时又向綦江区法院提起要求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土房管局返还该房屋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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