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周富承物流有限公司、令狐昌麟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贵州周富承物流有限公司、令狐昌麟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jdf【审结日期】2021.05.17 
【案件字号】(2021)黔23民终101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在遥远的时空中【审理法官】陈映桃查必林石鑫 
【审理法官】陈映桃查必林石鑫 
【文书类型】董时进判决书 
【当事人】大庆油田宽带贵州周富承物流有限公司;令狐昌麟 
【当事人】贵州周富承物流有限公司令狐昌麟 
【当事人-个人】令狐昌麟 
【当事人-公司】贵州周富承物流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谭国法贵州纬图律师事务所;荀娅贵州高浩律师事务所;周兴宿贵州高浩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谭国法贵州纬图律师事务所荀娅贵州高浩律师事务所周兴宿贵州高浩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谭国法荀娅周兴宿 
【代理律所】贵州纬图律师事务所贵州高浩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贵州周富承物流有限公司 
【被告】令狐昌麟 
【本院观点】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一、周富承公司是否应当承担本案的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责任;二、若应承担,周富承公司应当赔偿的本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应当怎样计算。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支付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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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一、周富承公司是否应当承担本案的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责任;二、若应承担,周富承公司应当赔偿的本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应当怎样计算。  关于争议焦点一,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本案中,周承富公司购买的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属商业保险,不具有社会保障性质,更不能替代具有社会保障性
质的工伤保险,一审认定商业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不能替代工伤保险,符合法律的规定,并无不当。令狐昌麟在周富承公司工作期间,周富承公司应当为其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费用而未缴纳,故周富承公司对令狐昌麟的工伤应当承担支付相应工伤保险待遇的责任。  关于争议焦点二,根据《贵州省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  有关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进行计算;九级伤残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6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最高6个月。本案中,令狐昌麟与周富承公司发生工伤保险待遇纠纷的时间为2020年,一审按照2019年度的职工月平均工资结合本案的实际,以6个月的标准分别计算周富承物流公司应当向令狐昌麟承担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符合法律的规定。关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计算问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评定为九级伤残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因双方均未举证证明令狐昌麟在2018年受伤时的工资情况,一审参照2017年度的黔西南州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计算令狐昌麟应当获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并无不当。关于停工留薪期待遇问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职工因工伤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
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一般不超过12个月。一审结合令狐昌麟的受伤情况,参照2017年度的黔西南州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计算令狐昌麟150天即5个月的停工留薪期待遇,在法律规定的幅度范围内,符合法律的规定。  综上所述,贵州周富承物流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贵州周富承物流有限公司。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2 23:20:32 
贵州周富承物流有限公司、令狐昌麟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窄带钢(2021)黔23民终1019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贵州周富承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兴义市桔山街道办事处复兴西路28号5-2。
     法定代表人:周富承,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国法,贵州纬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令狐昌麟。
     委托诉讼代理人:荀娅,贵州高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兴宿,贵州高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贵州周富承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周富承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令狐昌麟劳动争议一案,不服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2020)黔2301民初113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周富承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主文第二项;2、改判周富承公司仅支付令狐昌麟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274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9497.83元和一次
性伤残就业补助金9497.83元,停工留薪期待遇23419.31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令狐昌麟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周富承公司已经为令狐昌麟缴纳团体意外伤害险,令狐昌麟的各项赔偿应该先由承保公司进行赔付,不足部分再由公司承担。从保险投保清单及明细表上显示的保险金额可以看出,每一次被保险人员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600000元,附加意外医疗保险金额为50000元,故令狐昌麟的各项赔偿均在保险范围内,所以令狐昌麟的各项赔偿请求应该由保险公司承担。二、即使公司需要承担责任,但是令狐昌麟诉请的赔偿金额不合理,缺少法律和事实依据。1、关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第1项的规定,职工因工伤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令狐昌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月工资收入,故应该按照令狐昌麟受伤时上一年度(2016年)黔西南州社平工资56987元/年计算,56987÷12×9=42740元。2、关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应以解除劳动合同为前提,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贵州省关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规定为:九级伤残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最高为6个月,最低为2个月,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社平工资。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为前提,最高为6个月,
最低为2个月。而鉴于令狐昌麟已经住院痊愈,故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应按照2个月计算较为合理。根据令狐昌麟受伤的时间为2017年来看,标准应该按照2016年黔西南州的社平工资56987元/年计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6987÷12×2=9497.83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6987÷12×2=9497.83元。3、关于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应以令狐昌麟本人的月工资收入为准,停工留薪的时间应以住院天数为准。由于令狐昌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工资标准,故其赔偿标准应该按照黔西南州上一年度的社平工资计算。根据令狐昌麟的受伤部位为桡骨及《贵州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分类目录》的规定,桡骨远端骨折(S52.4)停工留薪期中创伤期为30天,恢复期为90-150天,故令狐昌麟的停工留薪期也仅为120-180天,计算150天较为适宜。停工留薪期待遇56987÷365×150=23419.31元。综上,周富承公司已经为令狐昌麟购买了保险全额的意外伤害险和附加医疗险,令狐昌麟的各项请求均由保险公司支付。

本文发布于:2024-09-22 10:32:4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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