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静、宋中原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王静、宋中原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6.21 
【案件字号】(2022)新31民终7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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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官】赛依扑拉·阿布都克热木米热古丽乃比胥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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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王静;宋中原;李婷婷 
【当事人】王静宋中原李婷婷 
【当事人-个人】王静宋中原李婷婷 
【代理律师/律所】令狐亚凤北京桂润律师事务所;王梦瑶新疆正嘉律师事务所  工程管理系统
【代理律师/律所】令狐亚凤北京桂润律师事务所王梦瑶新疆正嘉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酷派8920令狐亚凤王梦瑶 
【代理律所】北京桂润律师事务所新疆正嘉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王静 
【被告】宋中原;李婷婷 
本院观点】王静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权责关键词】新证据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王静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2012新课标全国卷数学【裁判结果】准许王静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1,341.76元,由上诉人王静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1,341.76元,减半收取5,670.88元,由王静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1 20:53:52 
王静、宋中原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新31民终700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静。
     委托诉讼代理人:令狐亚凤,北京桂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宋中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婷婷。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梦瑶,新疆正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静因与被上诉人宋中原、李婷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伽师县人民法院(2021)新3129民初21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静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上诉。理由,出现新证据致使本案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化,另案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王静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王静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1,341.76元,由上诉人王静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1,341.76元,减半收取5,670.88元,由王静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赛依扑拉·阿布都克热木
审判员 米 热 古 丽 乃 比
审判员 胥    英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古丽其合热·司依提艾力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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