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黄河三角洲生态保护与修复条例

东营市黄河三角洲生态保护修复条例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东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21.12.08
【字 号】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9号
【施行日期】2022.01.01
武林风阳阳
【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
正文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09号)
  《东营市黄河三角洲生态保护与修复条例》已于2021年10月21日经东营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8次会议通过,并于2021年12月3日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年12月8日
  东营市黄河三角洲生态保护与修复条例
  (2021年10月21日东营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8次会议通过
  2021年12月3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与管控
  第三章 生态保护
  第四章 生态修复
  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重大国家战略,加强黄河三角洲生态保护与修复,促进生态系统健康,提高生物多样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黄河三角洲内开展生态保护与修复工作以及从事相关生产生活、开发建设及监督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其他法律、法规对本条例调整事项有更严格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本条例所称黄河三角洲范围包括本市全部行政区域。
  第三条  黄河三角洲生态保护与修复工作应当坚持统筹规划、科学布局,保护优先、系统治理,合理利用、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状况负责,将生态保护与修复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生态保护修复和经济社会发展。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统筹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态保护与修复工作,发展改革、财政、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水务(利)、农业农村、海洋发展和渔业、文化和旅游、黄河河务、自然保护区管理等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生态保护与修复工作。
  各级河湖长、湾长、森林湿地长等应当做好各自职责内的生态保护与修复工作。
牟建军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黄河三角洲生态保护与修复议事协调机制,统筹协调生态保护与修复中的重大事项。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生态共建、污染共治、应急联动、联合执法等方面加强与相关市的沟通协作。
  第六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享有良好生态环境的权利,并有依法保护生态环境和节约自然资源的义务。
  第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宣传教育,提倡简约适度、绿低碳的生活方式,采取多种措施促进全社会养成保护生态、绿生活的习惯,提高全社会生态保护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加大生态保护与修复的宣传力度,对破坏生态的行为依法进行舆论监督,营造全社会保护生态的良好氛围。
  多肽的固相合成第八条  对在生态保护与修复中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与管控
  第九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自然资源调查和监测,调查和监测结果应当作为编制相关规划、开展生态保护与修复管理活动的基础和依据。
  第十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市生态保护与修复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县生态保护与修复规划应当依据市生态保护与修复规划编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生态保护与修复规划应当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为依据,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生态环境需求相适应,突出黄河三角洲地域特,聚焦重点生态功能区、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等重点区域,科学布局生态保护与修复空间,构建市域国土空间生态安全格局,避免生态空间退化和破碎化,实现生态系统良性循环。
  第十二条  生态保护与修复规划应当明确生态保护与修复的目标任务、空间布局、重点工程以及保障措施等内容。
  编制生态保护与修复规划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胡济荣  第十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执行生态保护与修复规划,不得违反规划批准建设项目或者组织开展其他开发建设活动。
  相关部门编制涉及生态保护与修复的专项规划,应当与生态保护与修复规划相衔接。
  第十四条厦门市民健康信息系统  经批准的生态保护与修复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规划编制程序报批、备案、公布。
  第十五条  生态保护与修复规划划定的生态空间应当按照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要求,实行严格管理。
  建设项目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湿地等生态空间,确需占用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临时占用的,应当在占用期满后及时修复。
  第十六条  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应当坚持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与生态保护修复有机融合。
  规划建设项目应当合理布局生态空间,与项目主体建设内容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验收。
  工矿废弃地、村庄拆迁土地以及其他建设用地整治,应当按照宜耕则耕、宜林则林、宜草则草、宜湿则湿、宜荒则荒的原则,进行生态修复。
  第十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生态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预防和减少因自然和人为因素造成的突发生态灾害,保障生态安全。
  第三章 生态保护
  劳埃德大厦第十八条  生态保护应当坚持全面保护、分级管控的原则,通过建立自然保护地、划定生态保护红线以及其他生态保护空间的方式,保护本底自然资源,维护生态系统功能,防止生态破坏和生态退化。
  第十九条  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在科学评估基础上,将生态功能重要、生态环境脆弱以及明显具有潜在重要生态价值的区域纳入生态保护红线。
  第二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对自然保护地实行分级管理、分区管控,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自然保护区和各类自然公园为支撑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健全管理制度和监管机制。

本文发布于:2024-09-22 20:31:47,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17tex.com/xueshu/276303.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标签:生态   保护   修复   应当   规划   空间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Copyright ©2019-2024 Comsenz Inc.Powered by © 易纺专利技术学习网 豫ICP备2022007602号 豫公网安备41160202000603 站长QQ:729038198 关于我们 投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