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

网络虚拟财产法律保护褐变度
作者:马子喆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17数字阵列雷达
        随着网络游戏产业的高速发展,网络游戏所引发的一些法律问题和社会问题相继出现,网络虚拟财产法律地位的界定,玩家的利益如何保护,网络运营商应承担的责任等问题影响了我国网络游戏产业的进一步发展。而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关键词 网络虚拟财产 网络运营商 立法规制
张迪杰        中图分类号:D922.29文献标识码:刘湖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6-100-02
        一、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探究
        (一)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
        “虚拟财产是一种数字化、非物化的财产形式,它包括网络游戏、、网络寻呼等一系列信息类产品。但由于目前网络游戏的盛行,网络虚拟财产一般狭义的理解为存在于
网络游戏中的,由网络游戏玩家通过游戏获得的,并保存在游戏运营商的服务器中的数据,表现形式包括虚拟人物、虚拟货币、虚拟装备等。
        (二)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
        目前游戏产业的巨大发展、和游戏参预者的不断增加,对网络游戏产业产生了一定的影响。近年来大量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纠纷提醒我们立法完善的必要和紧迫。怎样来界定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这个问题,目前在理论界主要存在三种观点:
        1.物权说。此观点认为虚拟财产的核心是电磁记录数据,在法律上应归属于无体物的范畴。网路虚拟财产是玩家付出时间、金钱等获得的,并且玩家享有可处分的权利,因此观点认为虚拟财产可称为物权的客体。但这一观点的理由并不充分:因为依据法学理论及实践,民事主体支付对价并不一定会取得物权,而物权的取得也不需以支付对价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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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知识产权说。此观点认为虚拟财产是玩家付出时间、金钱、智力等获得,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可复制性的特征,应将虚拟财产认定为知识产权。但是这种观点并不能有效解决虚拟财产的的实务问题,并且知识产权的特征其并不完全具备。首先,玩家通过游戏
的方式获得虚拟财产的整个过程并不具有创造性,因为游戏中的虚拟财产是在网络游戏系统产生,具有依附于游戏系统的特点,并不能由网络玩家人为创造。并且,知识产权具有排他性。在网络游戏中,玩家不可能排他地享有某一件虚拟财产。最后,知识产权具有法定的时间性。虚存拟财产在游戏中也有时间限制的要求,但是却依附于玩家的意愿和运营商的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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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虚拟   财产   网络   玩家   法律   网络游戏   游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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