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网络虚拟货币交易税收问题的探讨

关于网络虚拟货币交易税收问题的探讨
[摘要]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网络游戏产业在网络经济中日益壮大。本文在探究虚拟货币特征的基础上,分析虚拟货币交易的税务问题,为今后虚拟货币交易的税收管理提供启示。
[关键词]虚拟货币;虚拟货币交易税;网游企业
随着网络经济的发展,网络虚拟货币作为一种新的交,易媒介和支付方式,被广泛使用。但与此同时也出现了一系列需要解决的问题。如虚拟货币价值的确定、虚拟货币交易税收征管等。本文尝试对虚拟货币交易税收问题做一简单探讨。
一、虚拟货币的特征
()虚拟货币的概念
虚拟货币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虚拟货币是指由一定的发行主体以公用信息网(Internet奥运五环)为基础,以计算机技术和通信技术为手段,以数字化的形式(二进制数据府储在网络或有关电子设备中,并通过网络系统(包括智能卡)以数据传输方式实现流通和支付功能的
网上等价物。狭义的虚拟货币是指由大型商务网站或网络游戏提供商发行的用于完成网上小额支付的虚拟货币,即时下非常流行的网币。本文只研究狭义的虚拟货币。
虚拟货币是在网络虚拟世界中所流通的代用货币。虚拟货币并不虚拟,在虚拟跟现实有连接的情况下,虚拟的货币有其现实价值。它是在虚拟世界和现实生活两个市场流通。不仅购买虚拟世界的网络产品,还以实体货币的结算实现创富增值。
虚拟货币的原始形式是网络游戏中为增强玩家兴趣。在其打怪擒魔中所无偿取得的游戏金币。这种游戏金币可按规定购买游戏中所需要的武器装备,以夺取更大的胜利。这就激发了游戏玩家取得游戏币的兴趣,从而出现了各种各样的虚拟货币。各大网络游戏公司都发行冠有各种品名的虚拟货币,知名的虚拟货币如腾讯公司的Q币、Q点,百度公司的百度币,网易的POPO币,新浪推出的U币米票,盛大公司的点券,联众的联众币,搜狐的狐币等。
()太原空气源热泵设计虚拟货币的特征
虚拟货币虽然在本质和职能上与现实货币有许多类同之处,具有纸币的许多职能。如作为
虚拟财产和虚拟商品的计价标准;作为虚拟财产和虚拟商品的交易媒介;作为网络服务各种费用的支付手段等。但虚拟货币目前尚不能完全代替现实货币,它还有一些不同于现实货币的特征:
1 依存载体的单一性
虚拟产品的本质就是一种商品,对于发行者来说。其发行的目的并不是为了创造一种流通货币,而是用来便捷地购买自己生产和提供的虚拟产品和服务的中介产品。但网游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只能依托于互联网这个载体,产品提供者与消费者不直接接触,它离开特定的游戏环境,就没有任何意义。
2 流通的非广泛性
虚拟货币是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发行的,只能在一定范围内使用,其流通范围很有限。这体现在空间和时间两方面。在空间上,虚拟货币以互联网为平台。一般没有跨界进入现实社会的能力。在时间上,任何一款网上游戏都不能永远存在下去。它有自己的营运周期,当某种游戏被玩家厌弃时,网游企业就会开发新的游戏来代替它。这时,这种游戏的游戏币也就随之退出了虚拟货币的舞台。
3 与现实货币的非转换性
虚拟货币只是游戏虚拟世界内存在的一种道具,纯粹是游戏内的消耗品。它与现实世界中的有形货币——纸币和硬币完全不同。而且,它与现实世界中同样无形的电子货币也不相同。尽管由存款卡和信用卡等所组成的电子货币,也是通过网络显示数字、传递信息,是无形的,但它与传统的现实货币却是直接相通的,它首先要通过传统货币形式的存款和贷款才得以存在,而且在使用时也不断转变成现实货币。所以,电子货币只是现实货币的一种转移媒介,只是一种电子化的记账和支付工具而已。
4 非法定性
虚拟货币的本质就是商品。发行者是生产虚拟产品和提供增值服务的企业。企业对自己的产品产量具有决定权,这种决定权取决于市场需求。虚拟货币在一定范围内充当交易媒介,代表的是对于虚拟产品和服务的购买力。虚拟货币原本与其他商品一样,需要用法定货币购买,而不是任何类型的货币,更不是法定货币。但随着网络游戏运作模式的不断创新,虚拟货币的获取途径也在多样化。同时由于它的用途日益扩大,可以用于网上各种交易和服务,甚至形成与法定货币间固定的兑换关系。还有可能发展成与法定货币间的双向
兑换关系。虚拟货币作为一种非法定货币,对其产权界定和保障处于空白,从而也导致发行者不重视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二、网络游戏运营商、销售商销售虚拟货币的税务处理
据有关资料显示,当前国内互联网已有几十亿元人民币规模的虚拟货币在流通,并且每年以15无机化学学报-20%的速度增长。据权威统计,有83%以上的青少年使用过虚拟货币,而且这一数字还在逐年攀升。对于这一庞大的交易,税收征收是目前税务部门面临的难题。
按照现行的税收政策,网络游戏运营商、销售商销售虚拟货币的交易行为属于销售产品和提供服务。税务部门应对其征收流转税。在税收的实际工作中,税务部门对网络游戏运营商、销售商、中介商进行的虚拟货币交易行为,大多征收营业税或增值税。但具体征收营业税还是增值税也存在执行税收政策不一致的问题。如对同一网络游戏运营商通过网吧或依托于银行缴费系统销售虚拟货币,按增值税进行申报纳税;通过电信的电子支付形式销售虚拟货币,按营业税进行申报纳税。但笔者认为,对虚拟货币交易征收营业税更符合现行的税收法规。对网络虚拟货币征收增值税,不符合《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的规定。因为虚拟货币没有实
物形态,是无形产品或服务。另外,对经认定的软件生产企业,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尽管征收增值税的税负比征收营业税的税负低,但也应该按照现行税收政策,对虚拟货币交易征收营业税。
我国现行的税收政策已制定有形商品销售、劳务提供和无形资产使用的征税规定,而未明确关于网络企业虚拟货币交易行为的适用税种、税目。对此。建议税务部门应对网络游戏运营商、销售商销售虚拟货币的交易行为。制定和完善相关的税收政策,以规范虚拟货币交易的税收征管工作。
日本海啸预警三、个人虚拟货币交易的税务处理
针对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通过网络销售虚拟货币取得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200810ethernet28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关于个人通过网络买卖虚拟货币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这意味着国内个人通过网络收购玩家的虚拟货币,加价后向他人出售取得的收入,必须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尽管国家出台了关于个人销售虚拟货币收入的所得税的规定,但现实中有很多问题需要规范。
()个人虚拟货币交易的合法性
国内所有的网游企业为保证游戏的安全性和平衡性,都通过用户协议的方式,将虚拟财产的交易界定为非法。依据用户协议,玩家是不被允许变卖游戏内虚拟财产来获取现实收益的,如果有玩家用人民币买卖虚拟财产被游戏运营商发现,就要被封号。
国税总局向虚拟货币的交易收税,事实上就承认了虚拟货币交易的合法性,承认了虚拟货币有价值,承认了买家对虚拟货币的财产权利。这样就与其他部门的规定有抵触之处。如20082月,文化部、工商总局等14部委曾联合发文,下令严禁倒卖虚拟货币
()征税缺乏可操作性
北京市地税局公布虚拟货币交易税征收细则,根据个人是否能提供收入证明,按利润的20%或交易全额的3%两种税率征税。细则规定:个人销售虚拟货币的财产原值为其收购网络虚拟货币所支付的价款和相关税费。对于个人能提供有关财产原值凭证的。将以个人销售网络虚拟货币的所得,减去其收购网络虚拟货币的成本,以这二者的差额,按照20%的税率来征税。如果不能提供相关费用支出凭证的,地税局参照如古玩字画等其他财产转让征收办法。暂时按照交易全额的3甲基丙烯酸缩水甘油酯%征收个税。
细则中虚拟货币原值的如何确定,确定标准是什么,并在此基础上确定出售方赚了多少钱,税务机关不好掌握。同时,由于不同的网络游戏规则不同,获得游戏币的难易程度和为此付出的成本也完全不同,对税率做出统一界定也有其不合理之处。
总之,网络虚拟货币的发行,对于发行者来说可以帮助其锁定客户,扩大自己的市场份额。而游戏玩家为了追求和注重消费体验,他们必须持有各虚拟货币。这样也就导致了虚拟货币的广泛流通。虽然虚拟货币作为一种商品,不会冲击当前的金融体制,但在虚拟货币税收征管方面存在很多问题,正视和解决这些问题关系着网络虚拟货币的健康发展,也影响着虚拟货币和实体经济的互动。

本文发布于:2024-09-21 10:35:0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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