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企业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制度

化工企业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制度
防火、防爆管理制度
一、基本准则
第一条:对于易燃、易爆物料及有火灾、爆炸危险的过程及设备,必须严格管理,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防止发生火灾、爆炸事故,减少灾害损失。以保障国家财产和职工人身安全。
第二条:贯彻“以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积极采用先进的防火、灭火技术,充分发挥专业和义务消防队的作用,开展安全防火教育,加强防火检查和灭火器材管理。
第三条: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综合采取预防、局限、消火和疏散的对策,达到:严格控制和管理各种危险物和发火源,消除危险因素;将火灾和爆炸危险性局限在最小范围内;迅速扑灭火灾,防止蔓延和发生次生灾害;作业人员能迅速撤离险区,安全疏散。
二、火源管理
第四条:焊割动火管理规定
(1)禁止在贮罐区、汽油库及危险品仓库、成品仓库内动火,对需检修的部分应拆至距离危险源30米外进行。
(2)高处焊割作业,要采取防止火花飞溅措施,遇有六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作业。
(3)漂浮有易燃物的地沟、池、坑周围10米内,不得进行焊割作业。
第六条:磨擦、冲击及高温表面
(1)禁止穿戴钉子鞋进入贮罐区,汽油库等危险场所。
(2)搬运易燃、易爆、危险品容器或在危险场所搬运铁制物品,不得抛掷、拖拉和滚动。所用扳手、榔头等工具应为铜、铝合金或镀铭的钢铁材质。
(3)高温设备及管道必须保温,禁止在高温设备、管道、灯泡表面上烘烤可燃物。
第七条:电火
(1)危险场所的照明、布线及电气设备、应符合防爆要求,并保持清洁。干燥和绝缘良好。
(2)因生产需要安装临时电气线路及设备,应由使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安技科批准后,方可安装,并限期拆除。
(3)高大建筑,主配电设备、贮罐区,排放可燃气体的烟囱等,均应设置避雷保护装置,其接地电阻值应不大于5欧姆。
(4)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厂房及车间的设备、管道、构架、钢屋架、电缆外皮等较大金属构件,都应良好接地,接地电阻值应不大于5欧姆。
第八条:静电火花
(1)禁止在装油或其他易燃液体过程中取样,测量或将金属物品放入罐(槽车)内。
(2)禁止使用绝缘软管插入易燃液体槽内进行移液作业。东周刊事件
(3)禁止使用喷射蒸汽加热易燃液体。
(4)贮罐区采取下述防静电措施。
门口设导除静电铜棒、进入人员要以手握一下。罐区工作人员要穿防静电服及导电鞋。物料进入大贮罐要从罐底进料,汽车槽车卸料先接好地线。输送物料管道法兰间用铅垫片,每100米安装一支接地线。
(5)生产车间所用易燃品贮槽,要装设接地线,进料管要插到距槽底10-15公分。
(6)在作业条件改变的情况下,必须采取防静电措施。
三、火灾危险性分类
第九条:本厂各生产车间及贮存物品场所的火灾危险性分类,是按照《炼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定》石油化工篇第二章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本厂下述产品属甲类火灾危险生产:莠去津车间、莠灭净车间、108、109车间;
属于乙类火灾危险生产的有:粉剂加工(1号、2号)。
第十一条:本厂下述物品贮存场所,属于甲类火灾危险区:贮罐区、溶剂仓库、厂内露天易燃品堆场、化工危险品仓库、各成品仓库、处、溶解乙炔钢瓶处。
四、工艺生产装置与控制
第十二条:工艺生产装置的平面布置及防火间距,应按《炼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定》第四章第一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宜采用敞开式结构。非敞开式的厂房应符合以下的防爆要求:
(1)厂房的泄压比,泄压措施,应执行《建筑设计防火规则》GBT16-87第3.4.2-3.4.4条规定。
(2)有良好的通风,通风机应设在单独风机室内或采用防爆电机。
(3)散发可燃蒸气,粉尘的比重大于0.8的厂房,应采用不发生火花的地面。有易燃、可燃液体的室内地面,应平整不渗漏,有一定的坡度并设排水沟。
第十四条:防爆及防止爆炸扩展的安全装置:
(1)因反应物料爆发性反应造成超温、超压而引起火灾,爆炸危险的设备,应设置温度报警信号及手动紧急排放设施。
(2)有突然超压或瞬间分解爆炸危险的物料的设备,应装爆破板,导爆筒应引向室外安全方向。
(3)易爆设备附近,可设置防爆墙。
第十五条:对已损坏或有漏泄的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管道,应停止使用,尽快修复。
第十六条:可燃气体放空管,应采取静电接地,并在避雷设施保护范围之内,放空管高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有机物除杂
(1)紧靠建筑物、构筑物布置设备的放空管,应高于建筑物、构筑物2米以上。
(2)在设备区内放空管,应高于附近有人操作的最高设备2米以上。
第十七条:生产贮存、装卸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设备及管道,应有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
第十八条:所有防静电接地线必须坚固可靠,接地线的截面积应不少于10平方毫米。
单独的防静电接地电阻可在50欧姆以下,如有其它目的的接地极共用,应满足其它的接地极共用,应满足其它的接地极的技术要求。
第十九条:输送易燃液体,应根据管径及介质的电阻率,选择适当的安全流速。
快乐语文网站第二十条:有易燃、易爆物料的设备及管道系统,应有用惰性气体(蒸汽N2气等)置换的设施。
第二十一条:生产装置设备及厂房的防雷和电器设备的防爆,要符合国家颁布的有关规定。
参考文献
五、贮运设施
第二十二条:易燃可燃液体贮罐成组布置时的要求,防火堤与分隔堤的设置,应执行《炼
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定》石油化工篇第二节、第四节中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易燃液体贮罐应设液面计、呼吸阀,无呼吸阀时,应设带有阻火器的放空管。
闪点低于28℃,沸点低于85℃的易燃液体贮罐,如一乙胺、异丙胺、叔丁胺、甲苯等,应设冷却降温等安全设施。
第二十四条:液氨贮罐上,应设液面计,压力表和安全阀。液氨露天贮罐应采取绝热、隔热措施或设有冷却喷淋设施。
六、消防措施
第二十五条:在各生产车间易于发生火警的岗位附近均设置简易灭火器材,在仓库、食堂、办公大楼等地,也应备有相适应的灭火器材。
第二十六条:各类灭火机和消防器材均放在固定的显眼的地方,由厂安技科负责管道,定期检验,及时修理更换,保持完整好用。
第二十七条:贮罐区所有贮罐,均设置有空气泡沫灭火设备。水溶性的甲醇贮罐,采用抗溶性空气泡沫灭火。
第二十八条:发生火警时,必须立即向厂安全环保部或县消防队报警,迅速切电源,消除可燃物,切断其来源,并根据火灾特点,正确选用灭火剂和器材,积极抢救。
修正主义七、动火规定
第二十九条:根据火灾危险程度及生产,维修工作需要确定下述地点和部门为固定动火区:机修车间
第三十条:除固定动火区外,其它为禁火区;需在禁火区内动火时,必须申请办理“动火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禁火区内动火,根据危险程度划分为三级。
一级动火:易燃、易爆车间装置、设备、管道及其周围的动火。
二级动火:固定动火区广东药学院精品课程
特级动火:安全环保部不能决定的动火项目,属特级动火。
第三十二条:动火证按下述规定办理:
(1)“动火证”由申请动火单位指定专人或由动火项目负责人办理。
(2)申请动火单位根据“动火证”要求,认真填写和落实动火中的各项安全措施。
(3)一级动火由厂安全环保部审批;二级动火由车间主任审批;特级动火由厂长审批。
(4)必须在“动火证”批准的有效时间范围内进行“动火”作业。凡延期或补充动火,都必须重新办理动火证。
第三十三条:危险场所动火,必须进行动火分析。分析者在“动火证”上填写分析结果并签字。
第三十四条:动火人到达动火点,首先要和该车间当班班长查验“动证”,经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分析合格并有安技科人员签字方可动火。
第三十五条:“动火证”由动火人随身携带,不得转让涂改或转移动火地点。
第三十六条:动火的安全规定:
(1)凡在贮存、输送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管道容器及设备上动火,必须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加堵盲极与其它生产装置有效隔离。
(2)凡有易燃、易爆物质接触过的设备(包括停用的、旧设备)、管道、部件等;不论在何处动火,均应彻底清除易燃、易爆物质蒸汽压力在进汽阀前,不得低于0.4MPa(4Kg/cm2),吹扫时间,一般不得少于4小时。
(3)经清洗过的设备,动火前要进行分析。可燃气体浓度符合以下标准方可动火:
爆炸极限大于4%(体积比)的可燃气体或蒸气。浓度应小于0.5%;爆炸极限小于4%(体积比)的可燃气体或蒸气。浓度应小于0.2%;如不经分析、审批者必须保证无危险,才可签署动火许可证。

本文发布于:2024-09-20 23:16:5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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