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规范与管道相关的条例

标准规范中与管道相关的条例
壬辰战争1 GB50160-92(1999年版)
第2.0.1条
可燃气体的火灾危险性分为甲类、乙类。甲类:可燃气体与空气混合物的爆炸下限为<10%(体积),例如:氢气;乙类:可燃气体与空气混合物的爆炸下限为>10%(体积),例如:氨。
第2.0.2条
液化烃(甲A类):15ºC时的蒸汽压力>0.1MPa的烃类液体及其他类似的液体。
可燃液体分为甲B、乙A、乙B、丙A、丙B。
甲B类可燃液体:甲A类以外,闪点<28ºC,例如:汽油、苯;
乙A类可燃液体:闪点≥28ºC至≤45ºC,例如:煤油;
乙B类可燃液体:闪点>45ºC至<60ºC,例如:35号轻柴油;
丙A类可燃液体:闪点≥60ºC至≤120ºC,例如:乙二醇;
丙B类可燃液体:闪点>120ºC,例如:润滑油。
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乙类液体,应视为甲B类可燃液体;
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丙类液体,应视为乙A类可燃液体。
第3.5.3条
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管道横穿铁路或道路时,应敷设在管涵或套管内。
第3.5.4条
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管道,不得穿越或跨越与其无关的炼油工艺装置、化工生产单元或设施;但可跨越罐区泵房(棚)。在跨越泵房(棚)的管道上,不应设置阀门、法兰、螺纹接头和补偿器等。第3.5.5条
距散发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设备30m以内的管沟、电缆沟、电缆隧道,应采取防止可燃气体窜入和积聚的措施。
第4.1.1条
二、设备和管道的保温层,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当设备和管道的保冷层采用泡沫塑料制品时,应为阻燃材料,其氧指数不应小于30。
第4.2.1条
设备、建筑物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不应小于表4.2.1的规定。
第4.2.7条
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在线分析一次仪表间与工艺设备的防火间距不限。
第4.2.8条
布置在爆炸危险区内非防爆型在线分析一次仪表件(箱),应正压通风。
第4.2.12条
1、装置内应设贯通式道路。当装置宽度小于或等于60m、且
装置外侧设有消防车道时,可不设贯穿式道路;
2、道路的宽度不应小于4m,路面上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4.5
m。
第4.2.17条
当同一建筑物内,布置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类别的房间时,其中间隔墙应为防火墙。
第4.2.19条
装置的控制室不得与设有甲、乙A类设备的房间布置在同一建筑物内;若必须布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时,控制室应用防火墙与上述房间隔开,防火墙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其他可能产生火花的房间与上述房间相邻时,其门窗之间的距离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4.2.25条
三、甲、乙A类液体泵房的地面,不宜设置地坑或地漏,泵房内应有防止可燃气体积聚的措施。
第4.2.31条
建筑物的安全疏散们,应向外开启。甲、乙、丙类房间的安全疏散们,不应少于两个;但面积小于60m2的乙B、丙类液体设备的房间,可只设1个。
第4.2.32条
设备的框架或平台的安全疏散通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塔区平台或其他设备的框
架平台,应设置不少于两个通往地面的梯子,作为安全疏
散通道,但长度不大于8m的甲类气体或甲、乙A类液体设
备的平台或长度不大于15m 的乙B类、丙类液体设备的平
台,可只设一个梯子;
2、相邻的框架、平台宜用走桥连通,与相邻平台连通的走桥
可作为一个安全疏散通道;
3、相邻安全疏散通道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50m。
第4.2.33条
凡在开停工、检修过程中,可能有可燃液体泄漏、漫流的设备周围,应设置不低于150mm的围堰和导液设施。
第4.3.1条
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金属管道除需要采用法兰连接外,均应采用焊接连接。公称直径等于或小于25mm的上述管道和阀门采用锥管螺纹连接时,除含等产生缝隙的腐蚀性介质外,应在螺纹处采用密封焊。
第4.3.2条霍献育
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管道,不得穿过与其无关的建筑物。第4.3.3条
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采样管道,不应引入化验室。
第4.3.4条
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管道,应架空或沿地敷设。必须采用管沟敷设时,应采取防止气液在管沟内积聚的措施,并在进、出装置及厂房处密封隔断;管沟内的污水,应经水封井排入生产污水管道。
第4.3.5条
工艺和公用工程管道共架多层敷设时,宜将介质温度等于或高于250ºC的管道布置在上层;液化烃及腐蚀性介质管道布置在下层;必须布置在下层的介质温度等于或高于250ºC的管道,可布置在外侧,但不应与液化烃管道相邻。
第4.3.6条
氧气管道与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管道共架敷设时,氧气管道应布置在一侧,与上述管道之间宜用公用工程管道隔开,或保持不小于250mm 的净距。
第4.3.7条
公用工程管道与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管道或设备连接时,应满足下列要求:
1、在连续使用的公用工程管道上应设止回阀,并在其根部设
切断阀;
2、在间歇使用的公用工程管道上应设两道切断阀,并在两道
阀间设置检查阀。
第4.3.8条
连续操作的可燃气体管道的低点,应设两道排液阀,排除的液体应排放至密闭系统;仅在开停车时使用的排液阀,可设一道阀门并加螺纹堵
头或盲板。
第4.3.12条
进出装置的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管道,在装置的边界处应设隔断阀和8字盲板,在隔断阀处应设平台,长度等于或大于8m的平台,应在两个方向设梯。
第4.4.5条
有可能被物料堵塞或腐蚀的安全阀,应在其入口前设置爆破片或在其出入口管道上采取吹扫、加热或保温等防堵措施。
第4.4.8条
常减压蒸馏装置的初馏塔顶、常压塔顶、减压塔顶的不凝气,不应直接排入大气。
脉管舒第4.4.9条
可燃气体排气筒、放空管的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略)
第4.4.10条
有突然超压或发生瞬间分解爆炸危险物料的反应设备,如设安全阀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装爆破片或爆破片和导爆管,导爆口必须朝向无火源的安全方向;必要时应采取防止二次爆炸、火灾的措施。
第4.4.13条
装置内火炬的设置,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严禁排入火炬的可燃气体携带可燃液体;
3、距火炬筒30m范围内,严禁可燃气体放空。
第4.5.1条
下列承重钢框架、支架、裙座、管架,应覆盖耐火层:
一、单个容积等于或大于5m3的甲、乙A类夜体设备的承重钢
框架、支架、裙座:
2、介质温度等于或高于自然点的单个容积等于或大于
5m3的乙B、丙类液体设备承重钢架、支架、裙座;
3、加热炉的钢支架;
4、在爆炸危险区范围内的主管廊的钢管架;
5、在爆炸危险区范围内的高径比等于或大于8,且总重量
等于或大于25t的可燃介质设备的承重钢框架、支架和
健择裙座。
第4.6.17条
正压通风设施的取风口,宜位于甲、乙A类设备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并应高出地面9m以上或爆炸危险区1.5m以上,两者中取较
大值。
第5.1.3条
在可燃气体、助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的罐组内,不应布置与其无关的管道。
第5.2.23条
储罐的进料管,应从罐体下部接入;若必须从上部接入,应延伸至距罐底200mm处。
第5.2.24条
储罐在使用过程中,基础有可能继续下沉时,其进出口管道应采用金属软管连接或其他柔性连接。
第5.3.16条
液化烃储罐开口接管的阀门及管件的管道等级不应低于2.0MPa,其垫片应采用缠绕式垫片。阀门压盖的密封填料,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全压力式储罐,应安装为储罐注水用的管道及阀门。
江苏电视台少儿频道第5.4.1条
可燃液体的铁路装卸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五、在距装车栈台边缘10m以外的可燃液体输入管道上,应设便于操作的紧急切断阀;
第5.4.3条
可燃液体的汽车装卸站,应符合下列规定:
五、站内无缓冲罐时,在距装卸车鹤位10m以外的装卸管道上,应设便于操作的紧急切断阀。
第5.6.1条
液体、低热值可燃气体、空气、惰性气、酸性气及其他腐蚀性气体,不得排入火炬系统。
第5.6.2条
可燃气体放空管道在接入火炬前,应设置分液和阻火等设备。
第5.6.3条
可燃气体放空管道内的凝结液,应密闭回收,不得随地排放。
第5.8.5条
在无隔热层,不排空的地上甲、乙类液体管道的每对切断阀之间,应采取泄压措施。
第6.1.1条
联通cdma含可燃液体的污水及可燃液体严重污染的雨水,应排入生产污水管道。但可燃气体的凝结液和下列水不得直接排入生产污水管道:
1、与排水点管道中的污水混合后,温度超过40ºC 的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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