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提审广州德发案之争议焦点剖析

小提琴独奏夏夜
最高法院提审广州德发案之争议焦点剖析周荣鑫
    最高法院提审广州德发案之争议焦点剖析——兼评《聚焦最高法院提审广州德发案:两大核心争议焦点分析》
2015-08-05
卢跃峰 霍夫曼
大成律师事务所
收藏,稍后阅读提审的广州市德发房产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称德发公司)不服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以下称广州地税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申请再审一案(以下称本案)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近日,“中国律师网”刊登了华税律师事务所刘天永律师写的《聚焦最高法院提审广州德发案:两大核心争议焦点分析》(以下称《聚焦》)一文。该文对本案两个争议焦点--一为广州地税稽查局是否越权执法问题;二为税务机关核定计税依据问题进行阐述,现针对该文提出的争议焦点及其分析意见予以剖析,并提出自己的观点和意见。一关于广州地税稽查局是否存在越权执法的问题《聚焦》一文认为,本案中稽查局存
在越权执法,其主要理由是《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征管细则》)第九条的规定,即“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随后作者通过对“专司”一词涵义的文义、体系、目的解释,最终得出“偷、逃、骗、抗四类案件仅由稽查局负责查处,其他税务机关无权查处,且稽查局不负责偷、逃、骗、抗四类案件之外的税收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的结论。笔者认为,对法律条文的解释固然包括上述所谓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等,甚至还包括扩张解释、限缩解释、当然解释等等。但该等解释方法均为学理性解释,并非规范性的立法解释或司法解释。不管其解释方法运用适当与否,亦不论其所得出的结论正确与否,均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作为法院裁判案件的依据。因此,笔者仅在现有法律规范及执法实践的前提下分析地税稽查局的职权范围,而不作纯形而上的分析。(一)从行政机关职责法定角度,广州地税稽查局对广州德发公司少缴税款的行为进行查处的属于其法定职责。《征管细则》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但同时该条第二款又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应当明确划分税务局和稽查局的职责,避免职责交叉”。也就是说,《征管细则》实际赋予了国家税务总局对税务局和稽查局具体职责的制定与解释权。因此,在理解《征管细则》第九条的规定时,应当将第一、二款规定作为一个整体进行理解,才能准确把握其立法原意。
关于稽查局的法定职责,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意见》(国税发[2004]125号)、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规定,稽查局的主要职责是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及涉税事项进行检查处理,以及围绕检查处理开展的其他相关工作。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粤府办[2009]86号)第五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为省地方税务局直属行政单位,正处级。负责组织、协调、督办税收违法案件查处工作;受理税收违法案件的举报,办理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立案和调查的有关事项并提出审理意见;牵头组织实施税收专项检查和税收专项整治工作;指导协调本系统税务稽查工作。”我国政府机关职责除法律法规规定直接赋予外,均由政府或其机构编制部门 “三定方案”确定,因此,广州地税稽查局作为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垂直管理的行政机关,其对税收违法案件查处工作的职能、职责是非常明确的,其对对广州德发公司的执法行为不存在越权之处。(二)从执法、司法实践看,税务稽查局对偷、逃、骗、抗四类案件之外的税收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具有合理性和普遍性。执法实践中一些税收违法案件作为涉嫌偷逃抗骗税案件立案时,相关偷逃抗骗税的事实并不十分明确,很多时候只是有待核实的部分违法行为事实或线索的,例如违法举
报案件或者是税务局认为可能涉及偷逃抗骗税案件而移送给稽查局查处的案件。税收违法行为最终是否构成偷逃抗骗税,是需要稽查局在稽查过程中通过仔细缜密的事实调查取证与法律适用才能最终予以认定的。另外,赋予稽查局对一般违法行为予以查处的权力,既是为了防止案件查处过程中移送税务局继续查处所带来的行政资源的浪费,也是为了避免重复检查给纳税人带来的不利。司法实践中,从2001年《税收征管法》修订后至今已对外公布的一系列行政诉讼案例来看,各地法院基本上都认可稽查局对于偷骗抗税情形之外税务违法案件的执法主体资格。至于《聚焦》一文特别提及的 “合肥晨阳橡塑有限公司诉长丰县地方税务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一案”,目前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7日作出(2015)合行监字第00020号行政裁定书,已启动行政再审程序,中止了原二审判决的执行。二关于税务机关核定计税依据问题本案所讨论的计税依据问题,实质为税务部门是否有权否定经过拍卖程序确定的交易价格作为计税依据问题。《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税务机关有权重新核定的计税依据并没有排除通过拍卖程序确定的交易价格。况且,从民事交易角度看,拍卖仅仅是市场交易的一种形式,其并不具有当然的合理性和公允性。税务机关经调查、核实认为其拍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时,纳税人如无正当理由,有权依法重新核定其计税依据。如果否定税务机关对拍卖价格进行计税核定的权力,纳税
关天经济区发展规划人可以通过各种手段干预拍卖,实现表面低价成交,从而少缴税款,将给整个税务征收带来灾难性的危害。《聚焦》一文并未否认广州德发公司存在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事实,但认为存在“正当理由”,其论据主要有四个方面:一为拍卖程序合法;二为拍卖价格为竞价结果,具有合理性;三为广州德发公司存在挽救债务危机理由;四为地税稽查局无证据证明无正当理由存在。笔者认为,该四个论据或有失偏驳或不合逻辑,不能支持其观点。理由如下:宇宙星神玩具
>网上学习系统

本文发布于:2024-09-21 20:52:03,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17tex.com/xueshu/274392.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标签:稽查局   案件   税收   解释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Copyright ©2019-2024 Comsenz Inc.Powered by © 易纺专利技术学习网 豫ICP备2022007602号 豫公网安备41160202000603 站长QQ:729038198 关于我们 投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