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中国古典舞身韵组合
乐税智库文档
难忘的一课教学设计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
理的通知
【标    签】个人所得税股权转让征收管理
【颁布单位】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穗地税函﹝2009﹞578号
振动与冲击【发文日期】2009-12-18
【实施时间】2010-01-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语音播报
【税    种】个人所得税
局属各单位:
  现将省地税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粤地税
函﹝2009﹞940号,以下简称“940号文”)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2010年1月1日起,要将企业个人股东股权变更严格纳入税务登记变更管理,要按照《关于印发<;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办税事项业务规程>(第三版)的通知》(穗地税
发﹝2009﹞216号)中《变更税务登记业务工作规程》办理变更手续,主管地税机关必须在《变更税务登记表》加具审批意见。
  二、主管地税机关获知企业个人股东股权变动情况后,要加强对个人股权转让所得计税依据的评估和审核工作。
  (一)对申报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平价和低价转让等)且无正当理由的,可向企业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个人股东股权转让资料)》(见附件一),要求企业提供股权转让协议、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当期财务会计报告等。
  (二)经审核初步认定个人股权转让符合“940号文”第二(一)规定情形的,主管地税机关可依法向股权转
让双方分别发出《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税务约谈通知书》,进行质疑约谈。约谈应作笔录,笔录结果必须经约谈对象签字确认。
透明的距离
  (三)对约谈解释不合理、举证不充分的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主管地税机关应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重新办理纳税申报;对拒不调整纳税申报或调整申报后计税依据仍然偏低的,应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股权转让收入核定)》(见附件二),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按通知核定税额进行纳税申报。同时,主管地税机关应做好《个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审核表》(见附件三)存档工作。
  附件:1.《税务事项通知书(个人股东股权转让资料)》
  2.《税务事项通知书(股权转让收入核定)》
  3.《个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审核表》
关联知识:
1.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中东问题论文

本文发布于:2024-09-23 03:12:57,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17tex.com/xueshu/274385.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标签:股权   转让   个人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Copyright ©2019-2024 Comsenz Inc.Powered by © 易纺专利技术学习网 豫ICP备2022007602号 豫公网安备41160202000603 站长QQ:729038198 关于我们 投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