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2000年度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城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2000年度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告
钟信才【法规类别】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房地产税(废)  重大危险源辨识2009
【发文字号】穗地税发[2000]156 
【发布部门】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0.04.27 
【实施日期】2000.04.27 
【时效性】wald失效 
【效力级别】XP10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07年废止或失效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第一批)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116  实施日期:2007116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原因:自然失效)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2000年度房产税、
城市房地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告
(穗地税发〔2000〕15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广东省房产税施行细则》、《广东省房地产税稽征办法》、《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我市税收征管体制改革,实施地方税收属地管辖的要求,现对我市征收2000年度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热收缩管  一、纳税申报的范围
  凡在我市(含市郊、各县级市)范围内拥有、使用房产和用地的经营单位(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除外)以及自有房产用于营业的个人(以下简称为内资纳税人),都应依法申报缴纳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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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凡在我市(含市郊、各县级市)范围内拥有房屋产权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自有房产用于营业的外籍个人(包括华侨,香港、澳门、台湾同胞,以下简称为外资纳税人),都应依法申报缴纳城市房地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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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产经申报后,纳税人如变更地址,新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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