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 件
江门市地方税务局文件
江地税发〔2007〕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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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区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土地增值税的清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广东省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粤府〔1995解缙〕74号)以
及《江门市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规定》(江府〔1996〕27号)等土地增值税相关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局制定了《江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地税部门必须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好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正进行清算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可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清算,并将清算结果于2007年6月30日前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时申报缴纳应补税款;各级地税部门应在认真审核企业清算情况的基础上,对重点纳税户进行核查,查补税款应在2007年12月31日前入库。
二、各地应严格按要求如期完成土地增值税的自行清算和重点清算工作,并于2008年1月10日前将清算工作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市局税政科。
三、各级地税部门要认真做好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宣传工作,要通过各种宣传媒介广泛宣传土地增值税政策和《办法》,确保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七年六月十二日
穆雷山抄送: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市局各单位
江门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2007年6月13日印发
打字: 冯舜尉 校对: 税政科 罗海峰
江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土地增值税征管,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的清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广东省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粤府〔1995〕74号)以及《江门市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规定》(江府〔1996〕27号)、《印发关于修改〈江门市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规定〉第七条的通知》(江府〔2005〕22号)等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江门市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且实行预缴土地增值税的企业(下称“纳税人”)。
第三条 纳税人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并获得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工许可后30日内,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资料。开发项目清算前取得的销售(转让)收入,应预缴土地增值税。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清算条件的应进行土地增值税项目清算,项目清算后销售或有偿转让的,纳税人应按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
第四条 土地增值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的收入、扣除项目、税率计算。
第五条 戴可普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
第六条 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标准住宅和其他房产的,应分别核算增值额。对不分别核算增值额或不能准确核算增值额的,其普通标准住宅不可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项规定的税收优惠。
罗氏芬
我市普通标准住宅标准为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含1.0)、单套住房套内建筑面积120平方米以下(含120平方米)或单套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平方米)、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1.44倍以下(住房平均交易价格按当地政府同期公布的价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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