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征收社会保险费欠费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征收社会保险费欠费管理暂行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4.03.05
【字 号】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
【施行日期】2014.05.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保险
正文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征收社会保险费欠费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2014年3月5日以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发布 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严密监控和有效清缴欠缴社会保险费,维护广大参保缴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欠缴社会保险费(以下简称欠费),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纳入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管理的用人单位(不含灵活就业人员、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无雇工个体工商户)未依法缴纳或补足的社会保险费,包括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职工生育保险费(统称社保费)的费款和滞纳金。
第二章 欠费产生
  第三条 欠费的产生,有如下三方面:
  (一)用人单位已自行申报但逾期未缴纳的社保费。
巴士海峡  (二)用人单位已办理社保登记、申报,但未依法按时申报或不如实申报的,由税务机关依法确定的社保费。
  (三)社保经办机构依法核定,并传递地税机关征收的用人单位逾期未缴纳的社保费。
  第四条 对本办法第三条第二项情形,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依法在申报缴款期限届满后20个工作日内确定其应征社保费。
第三章 欠费管理
  第五条 用人单位未依法按时足额缴纳社保费的,地方税务机关应在次月的15个工作日内通过短信、电话、直接送达、公告等方式进行催报催缴,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决定)书》(附件1),责令其在收到《责令限期改正通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改正。对无法直接送达、委托送达或邮寄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决定)书》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以公告的方式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第六条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按规定自用人单位欠费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金。
  用人单位欠费之日在2011年7月1日前的,滞纳金分段处理。对于2011年7月1日以前的欠费,用人单位主动补缴或经责令按时补缴的,不应核定滞纳金;用人单位经地税机关责令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由地税机关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对于2011年7月1日以后用人单位的欠费,由地方税务机关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
  第七条 对经责令催缴的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保费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可凭《查询单位存款账户通知书》(附件2)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
  查询到用人单位账户有相当于欠缴费款的存款后,经县级以上地方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凭《划扣社会保险费的决定》(附件3)和《划扣银行存款通知书》(附件4),书面告知其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划扣欠缴的社保费和滞纳金。
  第八条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划扣用人单位欠缴社保费时,应当遵循如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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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对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提供的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按有关规定保密。
  (二)税务人员执行查询、划扣任务时,应当由两名以上人员参加,并出示工作证件和相关文书。
  (三)查询用人单位存款账户时,税务人员可以对相关资料进行抄录、复印、照相,但不得带走原件。
  (四)划扣的资金必须转入主管地方税务征收机关指定的社保费征收账户,不得要求提取现金。梦稿本
  第九条 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保费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协议》(附件5)。
  第十条 用人单位逾期未足额缴纳社保费且未提供担保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向用人单位发出《缴纳社会保险费催告书》(附件6)。经催告,用人单位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发出《强制执行申请书》(附件7),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
社保费本金、滞纳金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保费欠费本金、滞纳金。
  第十一条 对连续3个月不申报不缴费的用人单位,管理人员应下户实地调查,填写《下户调查情况表》(附件8)。对经过实地核查,用人单位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缴纳社保费义务的,由管理人员作社保非正常户认定,按规定程序审批,并在大集中征管系统作记录,纸质资料存档处理。
  认定为社保非正常户的用人单位有能力履行缴纳社保费义务时,税务机关解除其社保非正常户认定。
  第十二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对欠费的用人单位应建立专门的档案,内容包括单位名称、注册类型、经营地址、企业编码、单位社保号、纳税人识别号、法人代表和经办人员的姓名、等基本情况。记录各险种欠费所属时间、欠费数额、累计欠费等。欠费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做好补充、修改、转移等维护工作。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推进欠费管理信息化平台建设,对欠费档案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三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将欠缴社保费数额较大的用人单位列为重点欠费户,建立
阿凡达 阿凡提专门数据库,实行动态监控,重点管理。同时,各级地税机关及时将重点欠费户情况告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县(区)级地方税务机关对累计欠缴社保费金额10万元(含)以上且税务登记状态为正常的用人单位,实行专户专档,进行重点监管。福克斯熄火门
  年度终了后15日内,县(区)级地方税务机关将累计欠缴社保费金额50万元(含)以上且税务登记状态为正常的用人单位上报市级地方税务机关进行重点监控。streambox vcr
  年度终了后20日内,市级地方税务机关将累计欠缴社保费金额300万元(含)以上且税务登记状态为正常的用人单位上报省地方税务机关进行重点监控。
  第十四条 对用人单位申报不实或系统故障等其他原因产生的欠费,经地方税务机关核实后,进行核销处理。
  第十五条 根据税费“同征、同管、同查、同服务、同考核”的管理方案,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加大信息化建设力度,加强部门间的协同合作,有效运用税收征管、发票管理、登记年审、执法督察、专项检查、稽查等环节和手段加强欠费清缴。
  加强与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银行、法院、财政、房管、国土、新闻媒体、工会组织等部门的沟通联系,建立监控协作体系,及时掌握欠缴社保费用人单位的生产、重组、出售、破产、解散等信息,保证各项追缴管理手段的落实。
  第十六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定期通过短信、网站授权查询等方式,告知用人单位其缴费及欠费情况;对拒不清缴欠费、情节严重的用人单位,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种媒体进行公告,也可直接向用人单位职工公开其欠缴社保费情况,让社会各界参与监督。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4年5月1日起实施。
  第十九条 之前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冲突的,按本办法执行。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附件(1.责令限期改正通知(决定)书;2.查询单位存款账户通知书;3.划扣社会保险费的决定;4.划扣银行存款通知书;5.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协议;6.缴纳社会保险费催告书;7.强制执行申请书;8.下户调查情况表),此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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