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注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注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7.06.28
【字 号】粤地税办发[2007]36号
【施行日期】2007.07.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注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粤地税办发[2007]36号)海外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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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注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二OO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注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销税务登记管理,防止国家税款流失,夯实税收征管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北交大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扣缴义务的,应当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一) 纳税人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二) 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第三条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女人十日谈
  第四条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自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第五条 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在项
目完工、离开中国前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有机食品商城  第六条 纳税人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票证,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第七条 对于宣告破产、撤销、解散而准备进行资产、债务清算的企业,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及时向负责清算的机构提出欠缴税金及滞纳金的清偿要求,并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清偿顺序依法追缴。
国家社科  第八条 对于破产、撤销企业经过法定清算后,已被国家主管机关依法注销或吊销其法人资格,纳税人已消亡的,其无法追缴的欠缴税金及滞纳金,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根据法院的裁定书或法定清算报告报省地方税务局确认核销。经省地方税务局核销后再予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第九条 由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在清算前应先完成当年度经营所得的企业所得税申报。
  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十条 纳税人办理注销登记时,应填写《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并根据不同情况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如实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上级主管部门批文或股东会决议及其它有关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的,应提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布的吊销决定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二)原发放的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
  (三)需要缴销的发票;
  (四)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的申请并收回原税务登记证件及相关资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纳税人是否存在税款、滞纳金和未清缴、发票未缴销、未进行企业所得税申报等情况。如果存在上述情况,应于发现后2个工作日内通知纳税人改正,待改
正后再予以办理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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