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会计视野论坛

中国会计视野论坛's Archiver
论坛税务业务探讨中国各地企业福利费列支相关税收法规汇总
jlllq123 发表于 2011-8-12 17:01
广东省(粤地税函〔2004547号)
第四条的规定,企业单位高层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以及在本单位受薪的董事会成员)在每人每月500元的标准额度内,其他人员
在每人每月300元的标准额度内,凭发票在单位报销通讯费用的部分,准予在计征个人所得税前扣除。超过上述规定标准为职工报销的通讯费用以及发给
职工的现金通讯补贴,应并入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另外,上述通讯费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
征个人所得税。
该政策被下述新政策代替:
庄荣昌[b]《关于个人通讯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2007]201号)[/b]1.
述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在广东省地方税务局未有统一规定前,省直党政机关、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在职人员,按照中共广东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广东省人事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监察厅《关于印发〈关于省直机关单位通讯费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纪发[2002]31大学生新闻联播号,见附件1)第二条规定的通讯费补贴标准执行;市(区)直党政机关、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市(区)人民法院、市(区)人民检察院在职人员,按照广州市财政局、中共广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广州市人事局、广州市监察局《印发〈关于市直机关单位通讯费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穗财行[2006]283号,见附件2)第二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2、除上述第一点以外的其他扣缴义务人,参照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函[2004]547号)第四点的规定,其单位高层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以及在本单位受薪的董事会成员)在每人每月500元的标准额度内,其他人员在每人每月300元的标准额度内,凭发票在单位报销通讯费用的部分,准予在计征个人所得税前扣除。超过上述规定标准为职工报销的通讯费用以及发给职工的现金通讯补贴,应并入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jlllq123 发表于 2011-8-12 17:03
[b]同样地,广东国税下述政策也属于企业所得税07年前政策,0811日起失效。[/b]
国税:企业依据电信部门的发票为已签订劳动合同的本企业职工报销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办公通讯费用,准予税前扣除;企业以办公通讯费名义发放
给职工的补贴以及为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报销的办公通讯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
地税:纳税人发给职工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办公通讯费,按照主要负责人每人每月50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月300黎丹元的额度内凭发票据实扣除,超过上
述规定范围和标准为职工报销的办公通讯费用,或以办公通讯费名义发放给职工的现金补贴以及为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报销的办公通讯费用,应作为工
资薪金支出处理。按规定由财政负担个人通讯费补贴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在税前扣除相应的费用。纳税人年度申报时应将通讯费发放形式、发放人
员类型、人员总数及其占总人数比重、实际报销金额以及申报在税前扣除的金额等情况报送税务机关。
jlllq123 发表于 2011-8-12 17:04
[b]下述政策失效,同样为07年前企业所得税政策。[/b]
江苏省(含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苏国税发[2003]147(苏地税发[2003]163
企业发给职工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办公通讯费用,据真实、合法凭证据实扣除,以办公通讯费名义向职工发放的现金不得税前扣除。
jlllq123 发表于 2011-8-12 17:06
山东:《关于公务通讯补贴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问题的通知》(鲁地税函[2005]33号)
一、因公务通讯制度改革而发放给个人的公务通讯补贴,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行政单位按照各级人民政府或同级财政部门统一规定的标准,发放给个人的公务通讯补贴,每月不超过500元(含500元)的部分可在个人所得税前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企事业单位自行制定标准发放给个人的公务通讯补贴,其中:法人代表、总经理每月
不超过500元(含500元)、其他人员每月不超过300元(含300元)的部分,可在个人所得税前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取得公务通讯补贴,同时又在单位报销相同性质通讯费用的,其取得的公务通讯补贴不得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四、凡发放公务通讯补贴的单位,应将本单位发放标准及范围的文件或规定等材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个人收入项目的管理,对于擅自改变工资构成,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本通知自2005生产技术年11日起执行。
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有效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现就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扣除有关问题通知
如下:
一、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
《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
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二、关于工资薪金总额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tnc”,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
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
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
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
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
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
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贴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
路费等。
四、关于职工福利费核算问题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
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
五、本通知自200811日起执行。
angel0715 发表于 2011-8-8 17:5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相关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7305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企事业单位用车制度改革后相关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的请示》(云国税发〔2006381号)收悉。经研
究,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十七条规定,
工资薪金支出是纳税人每
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
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在
规定的标准内,为员工报销的油料费、过路费、停车费、洗车费、修理费、保险费等相关费用,以及以现金或实物
形式发放的交通补贴,均属于企事业单位的工资薪金支出,应一律计入企事业单位的工资总额,按照现行的计税工
资标准进行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
○○七年三月九日
angel0715 发表于 2011-8-8 17:51
[i=s] 本帖最后由 angel0715 2011-8-8 17:57 编辑 [/i]


[color=red]各地区关于通讯费补贴法律法规要求
[/color]天津市(津地税企所[2009]15号)
单位因工作需要为个人负担的办公通讯费用,采取全额或限额实报实销的,暂按每人每月不超过300元标准,凭合法凭证,不计入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收
入征收个人所得税。
单位为个人负担办公通讯费用以补贴及其他形式发放的,应计入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
浙江省(不含宁波)(浙地税发[2001]118)
一、个人取得各种形式(包括现金补贴和凭票报销等)的通讯费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
税。按月取得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取得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
税。
二、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规定如下:
2.按照企事业单位规定取得通讯费补贴的工作人员,其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每月500元额度内按实际取得数予以扣除,其他人员在每月300元额度内按实际
取得数予以扣除;
3.既按浙委办[2000]99号文件规定取得补贴、又按企事业单位规定取得通讯费补贴收入的个人,只能选择上述标准之一进行扣除;个人取得超过上述标准
的通讯费补贴收入一律并入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企事业单位必须事先将本单位通讯费补贴的具体方案报主管地税机关备案,否则一律不得予以扣除。
北京市(京地税企[2003]641号)
纳税人支付给职工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办公通讯费用,无论采取何种支付方式,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最高限额为平均每人每月300元。
上海市(沪国税所一[2003]135号)
纳税人发生的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办公通讯费用,可选择据实列支或包干使用的方法处理,但不可二种方法混合使用。采用包干使用方法的纳税人,
应制定办公通讯费包干使用方案,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包干使用办公通讯费的方案,
由纳税人根据企业经营业务需要并参照市政府制定的市级政府机上海电视台案件聚焦
关通讯费标准制定。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无关人员的通讯费不得税前扣除。
广东省(粤地税函〔2004547号)
第四条的规定,企业单位高层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以及在本单位受薪的董事会成员)在每人每月500元的标准额度内,其他人员
在每人每月300元的标准额度内,凭发票在单位报销通讯费用的部分,准予在计征个人所得税前扣除。超过上述规定标准为职工报销的通讯费用以及发给
职工的现金通讯补贴,应并入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另外,上述通讯费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
征个人所得税。
国税:企业依据电信部门的发票为已签订劳动合同的本企业职工报销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办公通讯费用,准予税前扣除;企业以办公通讯费名义发放
给职工的补贴以及为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报销的办公通讯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
地税:纳税人发给职工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办公通讯费,按照主要负责人每人每月500
元,其他人员每人每月300元的额度内凭发票据实扣除,超过上
述规定范围和标准为职工报销的办公通讯费用,或以办公通讯费名义发放给职工的现金补贴以及为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报销的办公通讯费用,应作为工
资薪金支出处理。按规定由财政负担个人通讯费补贴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在税前扣除相应的费用。纳税人年度申报时应将通讯费发放形式、发放人
员类型、人员总数及其占总人数比重、实际报销金额以及申报在税前扣除的金额等情况报送税务机关。

本文发布于:2024-09-22 12:45:5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17tex.com/xueshu/274320.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标签:职工   薪金   企业   补贴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Copyright ©2019-2024 Comsenz Inc.Powered by © 易纺专利技术学习网 豫ICP备2022007602号 豫公网安备41160202000603 站长QQ:729038198 关于我们 投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