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东省地方税务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共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党组文件
粤地税组发〔200755农业科技网络书屋号
                                                                         
关于印发《广东省地方税务系统党风廉政
建设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地方税务局党组: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七月十日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2007720日印发
丙丁酚打字:卜翠玉                        校对:监察室  蒋万军
广东省地方税务系统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保证《广东省地方税务系统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责任制实施办法》)的落实,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行政监察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地税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责任追究的原则
(一)以人为本,预防为主;
(二)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三)严格执纪,违纪必究;
(四)宽严相济,教育与惩处相结合;
(五)谁主管谁负责。
第三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分清主观原因与客观原因,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与重要领导责任。
第四条 责任追究的种类
(一)党纪政纪处分;
(二)组织处理。包括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整顿调整领导班子、调离工作岗位、责令辞职、免职;
(三)经济处分。扣发相关奖金、补贴;
党纪政纪处分、组织处理、经济处分可单独适用,也可并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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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责任范围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要追究责任。
(一)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不重视或措施不力,致使单位、部门在党风廉政建设和行风建设上存在的突出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造成恶劣影响,众反映强烈的;
(二)领导班子内部或单位、部门发生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或腐败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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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单位、部门发生违反国家税收法规、财经纪律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造成严重影响的;
(四)违纪不究,执纪不严,对严重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应予追究而不追究,造成党风廉政责任制得不到贯彻落实的;
(五)单位、部门发生重大案件隐瞒不报、压案不查、查而不处的;设置障碍阻挠案件查处的;威胁和打击报复举报人、证人和办案人员的;对上级交办的重要举报线索或违法违纪案件,没有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不办理的;
(六)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在干部使用管理上搞不正之风,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
(七)单位、部门有在地税系统和当地党政组织的行风评议和执行党风廉政责任制考核中被评为“不满意”或“差”的;
(八)领导干部模范带头作用差,在年度考核和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评议中被评为“差”的;
(九)擅自撤销纪检监察机构,或将纪检监察部门同其他部门合并,削弱纪检监察部门职能作用,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
(十)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管理不严甚至纵容支持,使上述人员假借领导干部名义以权谋私的;
(十一)单位、部门发生性质严重、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和影响的问题或案件;
(十二)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行为。
第六条 领导班子不认真执行《规定》及《责任制实施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或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的处理:
    (一)对党风廉政教育工作不重视,不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和宣传党风廉政政策法规的;
    (二)对本单位、本部门的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查处违法违纪案、纠正行业不正之风三项工作不重视,对执法执纪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支持的;
    (三)不注重抓党风廉政建设治本工作,对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不研究治理防范的措施,不注意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
第七条 领导班子不认真执行《规定》及《责任制实施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整顿调整领导班子的处理:
玻璃镀膜技术(一)对省局党组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不贯彻落实,对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状态不分析研究,没有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没有分解下达责任分工或没有组织实施的;
(二)根据有关规定,应该制定本单位、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制度,不组织制定或不予督促落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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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所管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不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的;
第八条 领导干部不认真执行《规定》和《责任制实施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或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的处理:
(一)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不进行具体布置安排,不听取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汇报的;
(二)对责任范围内的反腐倡廉工作不组织检查考核,对党风廉政建设各项任务和规章制度不督促落实的;
(三)不召开(参加)民主生活会,或不检查自身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及廉洁从政情况,不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或不纠正存在的问题的;
(四)不执行党风廉政制度规定,不按要求进行廉政登记,不自觉报告个人重大事项,不按要求参加党风廉政会议和廉政教育培训,不遵守述廉制度及其它制度规定的。
第九条 领导干部不认真执行《规定》和《责任制实施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调离工作岗位的处理;情节较重的,责令辞去职务或者对其免职;情节特别严重,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一)对众来信来访不认真处理,对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不认真对待,有条件解决解决而不解决的,不重视案件查处工作的;
(二)对本级领导班子成员和下级领导班子成员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长期失察,或者发现问题后不报告、不处理、不及时查处的;
(三)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不进行党的纪律和法律法规教育,以致其发生违法违纪问题的;
(四)违反《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选人用人严重失察,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对直接管理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甚至支持、纵容的,或者授意、指使下属人员搞不正之风的;
(六)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或者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党内廉政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
(七)在税收执法和行政管理过程中不认真履行监督、检查、指导职责,给国家、集体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十条 严重违法违纪案件责任追究。
(一)发生职务犯罪案件的,在法院判决有罪的当年取消所在单位及所在部门的评先评优资格,取消案件发生时所在单位“一把手”、分管领导及所在部门“一把手”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二)发生贪污贿赂、挪用公款、渎职等职务违法违纪案件的,在作出党纪政纪处分的当年取消所在单位、所在部门的评先评优资格,取消案件发生时所在单位分管领导及所在部门“一把手”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三)发生非职务犯罪案件的,在法院判决有罪的当年取消所在单位及所在部门评先评优
资格;
(四)发生非职务违法违纪案件的,在作出党纪政纪处分或行政处罚的当年取消所在部门评先评优资格。情节严重的,取消当年所在单位及所在部门评先评优资格;
(五)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严重违法违纪、犯罪案件负有直接责任者、主要领导责任或重要领导责任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的行政监察法律法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党组织及领导班子出现本款所列问题的,除对其中负有责任的人员予以追究外,还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该领导班子进行整顿调整。
第十一条 对其他违反《规定》及《责任制实施办法》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经济处分、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二条 凡符合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同时可以进行相应的组织处理或经济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
(一)履行了职责,其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仍出现问题的;           
(二)领导干部对负有领导责任的问题,主动发现问题,积极进行查处,挽回损失,认真整改并取得明显成效的。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从重处理:
(一)推卸、转嫁责任的;
(二)对负有领导责任的问题进行掩盖、袒护、不予查究,甚至对抗党风廉政监督,或对检查、办案人员及检举、控告、证明人打击报复的;
(三)责任范围内多次发生重大案件的。
第十五条 发现符合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适时进行责任追究。取消评先评优资格的,可与年度考核一并进行。
第十六条 责任追究实行分级管辖,原则上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施。给予经济处分、组织处理的参照《广东省地方税务系统关于对违纪干部进行信访初查、立案、调查、处分的若干规定》的有关处分权限执行。
第十七条 依照本办法追究责任,需要给予经济处分、组织处理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会商人事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或同级党组批准后实施;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理的,按有关党纪政纪法规办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纪委派驻省局纪检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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