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失业保险费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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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想飞徐志摩四氯化碳萃取碘【公布日期】2015.11.30
【字 号】粤人社规〔2015〕8号
山东省地震预警管理办法施行日期
多西环素【施行日期】2015.11.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失业保险
正文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失业保险费率的通知
粤人社规〔2015〕8号
雾凇大桥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横琴新区地方税务局,顺德区地方税务局:
  为建立健全失业保险费率动态调整机制,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4号)和《关于东部7省(市)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32号),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适当调整我省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从2016年3月1日起,全省失业保险费率暂由现行规定的2%降至1%,其中用人单位费率降至0.8%,个人费率降至0.2%。实施用人单位失业保险浮动费率试点的市,基准费率按照全省统一的用人单位费率0.8%执行。政策执行期到2020年底。
  各地要高度重视并认真做好失业保险费率调整工作,制定本地区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具体方
案,并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反映。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 东 省 财 政 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5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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