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定》的通知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邮政局,国家档案局
神探夏洛克字幕∙【公布日期】2021.12.29
滑县县志
【文 号】人社部发〔2021〕112号
【施行日期】2021.12.29
【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ncs【主题分类】档案管理,人力资源其他规定
越南京族正文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
  关于印发《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定》的通知
人社部发〔2021〕1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邮政管理局、档案局:
  为贯彻落实《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精神,进一步健全完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体系,推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促进人才资源顺畅有序流动,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邮政局、国家档案局对《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人发〔1996〕118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邮政局
  国家档案局
  2021年12月29日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体系,维护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真实性、严肃性,推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促进人才资源顺畅有序流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是反映流动人员政治面貌、道德品行、学习工作经历、专业素养、工作实绩、遵纪守法以及家庭状况、社会关系等情况的历史记录材料。
  第三条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是国家档案和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和政府联系服务人才的重要载体,是流动人员参加机关公务员考录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招聘、办理政审考察、申报职称评审和核定社保待遇等事项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主要包括:
  (一)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聘用人员的人事档案;
  (二)辞职辞退、解除(终止)聘用(劳动)合同、取消录(聘)用、被开除等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人事(劳动)关系的未就业的原机关公务员、国有企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军队文职人员的人事档案;
  (三)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及中专毕业生的人事档案;
  (四)自费出国(境)留学的高校毕业生及其他因私出国(境)人员的人事档案;
  (五)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的人事档案;
  (六)自由职业或灵活就业人员的人事档案;
  (七)其他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
  第五条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工作遵循“集中统一、归口管理”原则,主管部门为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接受同级党委组织部门、档案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管理服务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包括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以及经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授权的单位。其他任何未经授权的单位不得开展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严禁个人保管本人或他人人事档案。
  第七条 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应当提供以下服务:
  (一)档案的接收、转递;
  (二)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和归档;
  (三)档案的整理和保管;
  (四)为符合相关规定的单位提供档案查(借)阅服务;
  (五)依据档案记载出具存档、经历、亲属关系等相关证明材料;
  (六)为相关单位提供入党、参军、录(聘)用、出国(境)等政审考察服务;
  (七)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等。
  跨地区就业创业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可由其户籍所在地或现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档案管理服务机构管理。
  第八条 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应当提供免费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不得收取档案保管费、查阅费、证明费、转递费等名目的费用。
  第九条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相关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参考保管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数量等因素合理确定经费数额。
我们的中华  第十条 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应当保证工作力量,选配政治素质好、专业能力强、作风正派的人员专职从事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工作,关键核心岗位应当选配中共党员。按照规定实行
回避制度,从严管理工作人员,加强业务培训,强化激励保障。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 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应当认真执行国家档案管理和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有关法律法规,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日常管理,推进基础设施和信息化建设。
  第十二条 档案管理服务机构按规定接收符合条件的人事档案、,形成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并以适当形式明晰与流动人员、存档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流动人员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社保卡等有效身份证件,到档案管理服务机构申请设立个人账户;存档单位工作人员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社保卡等有效身份证件及营业执照等有关证件,到档案管理服务机构申请设立单位集体账户。
  存档单位注销集体账户时,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应当配合转递相关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或调整为个人账户存档。
  第十三条 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应当参照干部人事档案材料主要内容和分类,做好流动人员
人事档案材料的整理、鉴别和归档工作。对合格的材料,应当准确分类,逐份编写目录,一般在2个月内归档。对不合格的材料,退回档案材料形成单位。
jis标准  第十四条 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应当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内容建设,建立符合流动人员职业发展特点的档案材料收集制度。
  档案管理服务机构、档案材料形成单位、流动人员之间应当加强协作,多方面收集反映流动人员政治面貌、工作经历、教育培训、职业资格、职称、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年度工作(业绩)考核、入选重大人才工程、获得重大奖项、重要社会兼职及违规违纪违法处理处分等相关材料。注重收集流动人员工作变动中形成的劳动合同、企业录用手续及就业登记、劳动用工备案等材料。加强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信息联动,积极收集参加社会保险等相关信息材料。
  流动人员及人事档案材料形成单位应当如实、规范填写相关材料,在材料形成1个月内主动向档案管理服务机构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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