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区域大气环境同防同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区域大气环境同防同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17.03.23
【字 号】乌政办〔2017〕48号
【施行日期】2017.03.23
罗平烺∙【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波斯人∙【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
正文
一期缝合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区域大气环境同防同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乌政办〔2017〕48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各相关单位
200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  《乌鲁木齐区域大气环境同防同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3月23日
 
乌鲁木齐区域大气环境同防同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乌鲁木齐—昌吉—石河子区域(以下简称“乌昌石”区域)环境保护工作,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乌鲁木齐、昌吉、石河子、五家渠区域大气环境同防同治工作的通知》要求,进一步推进乌昌石区域大气环境同防同治工作,确保区域大气环境安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自治区第九次党代会和市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区域同治、兵地同治”的原则,坚持统一规划、统一政策、统一标准、统一推进,建立“乌昌石”区域大气环境协同保护机制,发挥兵、地、军、民、企联动作用,相互支持,形成合力,确保区域环境空气质量得到持续改善。
  近期工作措施
  (一)全面依法清理“散、多、乱、小”违法违规企业
  加强重点区域布局不合理、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污染企业清理整顿,以米东化工工业园区外、石化新村、高新区(新市区)第五监狱租用地、沙依巴克区长胜大队、水磨沟区八道湾片区等小型污染企业集中区域为重点,全面开展辖区内“散、多、乱、小”企业清理工作。无环保手续的立即关停,不达标的停产3个月限期整改,确保清理工作落实到位。年内完成淘汰炼钢产能180万吨、机电产能0.5万吨、电力产能0.6万千瓦,完成特变电工新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和新疆风机有限责任公司2家污染企业搬迁。严禁新增、新建污染企业,防止关停企业死灰复燃。(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经信委;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配合单位:市工商局、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
  (二)依法从严治理燃煤电厂
  从即日起至2017年3月31日,开展电厂专项执法检查,在确保冬季供暖安全的前提下,依法从严治理区域内的燃煤电厂,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燃煤电厂,坚决予以关停;对稳定达标排放的公用电厂机组,继续采取减半发电等限产措施。监督国电红雁池、华电红雁池、华电乌热电、神华神东米东热电厂、新特能源、众和、华泰自备电厂燃煤锅炉年底前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市经信委;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国网乌鲁木齐供电公司、各区(县)政府)
  (三)强化机动车污染防治。
  1.加大车辆管理力度,全面淘汰黄标车、老旧车。2017年2月底前完成全市黄标车摸底调查,制定黄标车淘汰工作方案,全市区域内禁行黄标车,对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经公告后,机动车所有人没有将机动车交到回收企业办理注销的,公告期满后予以强制注销。正确引导、妥善处理运营类黄标车的淘汰,确保年底前完成全市黄标车淘汰工作。严格执行汽油车国Ⅴ新车准入标准,2017年7月1日起执行柴油车国Ⅴ新车准入标准。(牵头单位:市公安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各区(县)政府)
  2.完善道路环保分类管理。研究制定外埠车辆准入管理办法,严防达不到在用车环保标准的车辆进入本市。分类划定重型、中型、轻型、微型货运机动车的道路通行区域,严控货运车辆在禁行区域内通行。从即日起至2017年4月1日,公安部门联合环保、城管等相关部门开展大型货运车辆专项检查,严厉查处货运车辆违禁通行行为,并对货运车辆尾气进行抽测,禁止环保措施未落实的车辆通行。(牵头单位:市公安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城管委(行政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市环保局)
  (四)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控。
  建立全市挥发性有机物重点监管企业名录,掌控挥发性有机物行业和区域分布特征,推进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控制。2017年10月前完成乌石化分公司泄露检测与修复、福克油品废油再生工艺等6家重点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关闭非法有机化工、包装印刷、表面喷涂行业企业,在规模以上印刷、有机化工、汽车制造、家具制造等行业,推广使用新型油墨与水性漆,配备有机废气高效收集和回收净化设施。加强阜丰生物等恶臭气体排放企业环境监测监管,推进其工艺技术和污染治理技术改造。(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
  (五)开展餐饮油烟和露天烧烤污染治理。
  加强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管理,全市餐饮企业和单位食堂使用清洁能源,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定期清洗排烟烟道,确保达标排放。严禁秸秆焚烧,控制城区露天烧烤及烟火燃放。完成2017年大、中型宾馆、饭店油烟监测,完成未达标单位高效油烟净化设施改造,中心城区餐饮企业全部使用清洁能源;取缔空气质量自动监测国控点所在半径1公里范围内露天烧烤、燃煤炉灶(天山区暂缓);全市范围内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枯草等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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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尘污染的物质,禁止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气体的物质;重点加强对米东区的监管,严厉打击焚烧垃圾、秸秆等行为。(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配合单位:市城管委(行政执法局)、市工商局、市安监局、市公安局)
  (六)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
  以乌昌石区域空气质量预警预报系统平台为依托,结合我市预测预报系统,完善区域空气质量监测和预报,加强与气象部门合作,提高预警预报准确度。按照《乌鲁木齐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适时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牵头单位:市大气污染治理综合协调总指挥部办公室;责任单位:市大气污染治理综合协调总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七)开展兵地联合执法检查。
  从即日起至2017年4月1日,在自治区环保厅的统一协调下,积极与昌吉、石河子等周边区域共同组织开展兵地联合环境保护专项执法检查,采取区域互查、巡查等方式,重点整治长期超标排放、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滞后、无治理能力的排污企业,切实做到关停一批、
督办一批、取缔一批。(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配合单位:市城管委(行政执法局)、市工商局、市公安局)
  三、远期工作措施
  调整优化产业结构。
  认真落实乌鲁木齐城市总体规划和主体功能区划,分类推进区域和产业发展,合理控制开发强度。出台建设项目环境片区准入管理办法,划定禁止从事项目建设的特定区域。严把项目引入关,防范过剩和落后产能跨地区转移,全市不再规划建设煤化工、电解铝、燃煤发电机组等行业新增产能项目,大力支持和引进科技含量高、绿环保项目。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坚决停建产能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全市新建项目全部采用电力、天然气等清洁能源,不再新建、扩建使用煤等高污染项目。(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规划局、市环保局、各区(县)政府;配合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建委)
华硕u6  (二)调整能源消费结构。
  坚持能源清洁化战略,因地制宜开发本市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积极引进外埠清洁优质能
源,努力构建以电力和天然气为主、地热能和太阳能等为辅的清洁能源体系。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乌鲁木齐市燃煤量从1900万吨减少至1000万吨。
  1.大力推进公用电厂及自备电厂关停。实行“一厂一策”,研究制定工业企业自备电厂关停改造方案;制定电厂关停补偿安置、电厂升压站移交、电价优惠、电力供应和燃气供应等保障政策措施,按照“先保障、后关停”的原则,有序推进自备电厂关停改造各项工作。冬季4家公用电厂在保障热网安全的前提下基本退出集中供热,机组发电负荷削减至50%。(牵头单位:市经信委;责任单位:国网乌鲁木齐供电公司、市建委;配合单位:各区(县)政府、市发改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热力总公司、中石油西部管道公司、各相关燃气企业)
  2.开展企业生产用能清洁化改造。通过淘汰落后产能、污染企业关停退出和清洁能源改造等方式,减少煤炭使用量,基本实现企业生产用能清洁化。2017年完成工业企业10吨以下燃煤锅炉拆改任务;2018年完成小型工业企业窑炉清洁能源改造任务,到2019年末,建成区内小型工业企业基本实现生产用能清洁化。擅自新建燃煤设施的,一经发现立即拆除。(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配合单位:市经信委、市建委、市发改委、各相关燃气企业)
  3.推进燃煤小锅炉清洁能源改造。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为拆除城区内燃煤小锅炉提供燃气、供电及集中供热保障,城市建成区内严禁新增燃煤设施。制定出台燃煤小锅炉拆改补贴政策,结合棚户区改造工程,完成建成区内4.2万台燃煤小锅炉拆改任务。(牵头单位:市建委;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城管委(行政执法局)、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规划局、市审计局、国网乌鲁木齐供电公司、各相关燃气企业、市热力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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