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务厅关于调整家电下乡财政补贴兑付方式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务厅关于调整家电下乡财政补贴兑付方式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务厅
【公布日期】
【字 号】新财建[2010]22号
【施行日期】2010.03.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
正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务厅关于调整家电下乡财政补贴兑付方式的通知
(新财建[2010]22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商务主管部门,乌昌财政局,各地(州、市)、县(市)财政局、商务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师财务局、商务局,222团,家电下乡中标销售企业:
用户环境  为进一步简化家电下乡财政补贴兑付程序,提高财政补贴兑付率,扩大家电下乡产品销售,确保国家惠农政策落到实处,经自治区财政厅、商务厅、兵团财务局、商务局研究决定,从2010年3月1日起,我区农牧民(含兵团购买人,指具有团场户口或承包土地满一年,下同)购买家电下乡产品,补贴资金兑付由现行“农户申报,乡级审核,乡级兑付”调整为“补贴资金由销售网点现场审核并垫资兑付,财政部门与销售网点定期结算”的兑付程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中央电视台直播阅兵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简化家电下乡补贴兑付程序,实行家电下乡销售网点代垫补贴是推进家电下乡工作的关键环节,不仅可以调动农牧民购买积极性、扩大销售规模、有利于提高兑付率、落实惠农政
策,而且对拉动内需、扩大消费具有重要意义。各级财政、商务主管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切实加强对销售网点代垫补贴工作的监督指导,进一步完善相关措施,让农牧民在销售网点当场兑现到财政补贴。要建立工作责任制,把兑付工作责任落实到有关部门、单位、企业和个人,做到应兑尽兑。自治区实行兑付进度每月通报制度,各地(州、市)、兵团各师也要对各县(市)、兵团团场进行定期通报和不定期监督检查。
  二、销售网点代垫补贴程序
  (一)销售网点垫资兑付补贴。农牧民持身份证及户口簿到已备案的家电下乡销售网点购买家电下乡产品,销售网点首先代理财政(财务)部门审核购买人的购买行为是否符合补贴条件。补贴条件为:购买人身份必须为农业户籍(含国有农牧场职工),兵团购买人必须具有团场户口或承包土地满一年,每户每类家电下乡产品购买数量不得超过2台(件)。对不符合补贴条件的要先行告知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对符合补贴条件的,当场为购买人开具发票(发票金额不高于国家规定中标商品最高限价),并按照国家规定的补贴标准现场足额向购买人垫付补贴资金。同时,购买家电下乡产品的农牧民现场填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申领表》(见附件2),并在申请表上签署“已申领代垫补贴”并签字和按指纹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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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销售网点信息录入。销售网点在销售家电下乡产品时,须当场核实农牧民身份相关证件,并在销售家电下乡产品后,及时将销售信息和代理审核信息录入“家电下乡补贴信息系统”。
  (三)销售网点向所在地同级财政部门提交代理审核材料(属于兵团购买人购买的家电下乡产品审核资料提交购买人所属兵团团场财务部门)。审核材料应每台(部)产品装订成册,由销售网点每隔5日向所在地财政部门(团场财务部门)提交一次。材料包括以下六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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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农牧民已签字并按指纹确认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申领表》(附件2);
  2、家电下乡产品专用标识卡原件;
  3、农户购买产品的发票复印件(标明购买人身份证号及产品标识卡号);
奥运五环  4、购买人农业户籍户口簿复印件(包括本人和户主页,兵团购买人无兵团户口簿的,还需提供土地承包合同复印件);
  5、购买人身份证复印件(暂无身份证的还需提供当地派出所出具的农户身份证明原件);
  6、《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家电下乡财政补贴资金汇总表》(见附件3,地方、兵团购买人购买家电下乡产品财政补贴资金分别汇总);
  (四)财政部门(团场财务部门)与销售网点垫付补贴资金的结算。销售网点所在地同级财政部门(团场财务部门)在收到代理审核材料后,须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经审核无误的,将销售网点垫付的补贴资金及时拨付,并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家电下乡财政补贴资金汇总表》(附件3)上签字盖章。要妥善保管补贴材料,定期对已补贴农牧民进行电话回访,确保补贴行为真实、正确。对销售额较大的网点可与财政(财务)部门协商缩短结算支付天数。同级财政部门(团场财务部门)审核包括以下内容:
天津市供热协会  1、购买人身份是否农业户籍(含农牧林场、兵团购买人,兵团购买人要审核是否具有团场户口或承包土地满一年)及与发票姓名是否一致;
  2、销售价格是否在该产品最高限价之内;
  3、产品标识卡与购买产品是否一致;
  4、农牧民签字确认的补贴是否准确无误;
  5、每户每类补贴产品购买数量是否超过2台(件);
  6、其他需审核的内容。
  符合条件的结算资金,由财政部门(团场财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通知指定的金融机构将资金拨付到销售网点的指定账户。金融机构接到通知后,应立即办理转账手续,并将兑付情况及时反馈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团场财务部门)随后须在“家电下乡补贴信息系统”上完成补贴资金“发放确认”工作。
  (五)对于农牧民异地购买家电下乡产品,经销商现场代理审核并代垫财政补贴后,直接向经销商所在地财政部门提交审核材料,由所在地财政部门予以结算。
  三、加大力度,迅速开展工作
  各级财政、商务部门和有关销售企业要加大工作力度,积极做好网点代垫补贴工作。
  (一)对网点进行检查并签署代理审核并代垫补贴协议。各地(州、市)、县(市)、兵团各师、团商务部门要于近期内组织人员对所辖区内经销网点进行现场核查。具备代理审核条件的网点应尽快开展网点代垫补贴,并与县级财政、商务部门、兵团各团场财务、商务部门签订《家电下乡销售网点代理审核并代垫补贴资金协议书》(见附件1),同时向地方、兵团购买人销售家电下乡产品的地方备案经销网点和兵团备案经销网点,需同时与所在地县级财政、商务部门、兵团各团场财务、商务部门签订《家电下乡销售网点代理审核并代垫补贴资金协议书》(附件1)。
  (二)抓紧清理补贴兑付方式调整前已销售尚未兑付家电下乡补贴。对2010年3月1日前销售并录入系统但尚未兑付补贴的,各乡(镇)、兵团团场要积极组织人手,对已销售的“家电下乡”产品集中审核,仍按照《关于转发财政部等十一部门关于印发<家电下乡操作细则>的通知的通知》(新财建[2009]144号)规定的原办法、原程序抓紧兑付,务必在3月底前全部兑付完毕并完成补贴兑付确认工作。
  (三)备案经销商做好网点培训工作。各有关备案销售企业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立即安排布置到各销售网点,做好家电下乡销售网点代垫补贴的前期准备工作,加强网点人员培训,确保从2010年3月1日起实行代垫补贴方式的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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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补贴   销售   购买   下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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