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吉回族自治州工伤保险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吉回族自治州工伤保险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中国实验方剂学杂志【制定机关】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8.11.17
【字 号】昌州政办发[2008]161号
【施行日期】2008.11.17
澳门科技大学2020年本科招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工伤保险
正文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吉回族自治州工伤保险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昌州政办发[2008]161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委会,自治州各委、办、局,各事业单位:
  《昌吉回族自治州工伤保险管理暂行规定》已经自治州十三届人民政府第七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昌吉回族自治州工伤保险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75号令,以下称〈条例〉)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15号令),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工伤保险实行州级统筹,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州的工伤保险工作。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三条 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卫生行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好工伤保险工作。
  第四条 乡镇、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机构负责实行社会化管理的工伤人员和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人员的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第二章 工伤保险基金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工伤保险基金是指为了保障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由用人单位按缴费基数的一定比例缴纳以及通过其他合法方式筹集的专项资金。
  第六条 工伤保险基金纳入单独的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不得与其他社会保险基金相互挤占和调剂,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第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应足额征缴,按时上解,乌昌财政局设"财政专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设立"收入户"、"支出户"。各县市不设立"财政专户"。
  收入户的主要用途是:暂存由经办机构征收的工伤保险费收入;暂存经办机构分支机构上解的基金收入;暂存该账户的利息收入以及其他收入等。收入户除向财政专户划转基金外,不得发生其他支付业务。收入户月末无余额。
  支出户的主要用途是:接收财政专户拨入资金;暂存社会保险支付费用及该账户的利息收入;支付基金支出款项;划拨该账户资金利息到财政专户;上解上级经办机构基金或下拨下级经办机构基金。支出户除接收财政专户拨付的基金及该账户的利息收入外,不得发生其他收入业务。
  第八条等效阻抗 工伤保险基金结算要根据工伤保险的统筹范围,按照国家、自治区和《昌吉回族自治州工伤保险就医和结算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出,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增加支出项目和提高开支标准。凡出现违规支付造成基金损失的,由所辖县市承担,并追究当事人及相关领导的责任。
  第九条 工伤保险待遇按《工伤保险条例》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条 经办机构要根据财政部门核定的基金年度预算及月度收支计划,按月填写用款申请书,并注明收支项目。财政部门对用款申请审核无误后每月10号前将基金从财政专户拨入支出账户。夏目漱石从此以后
  第十一条 经办机构按照《昌吉回族自治州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暂行办法》确定各用人单位费率浮动档次,并报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按照不同行业类别的行业基准费率,确定用人单位的缴费费率。
  第十三条 为保证基金按时、足额收缴和支付,经办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有权按规定要求缴费单位如实提供用工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与工伤保险有关的资料和数据。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补缴工伤保险费。
  (一)少报职工人数,未给部分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
  (二)未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发生工伤或者职工在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工伤的, 由用人单位按照《条例》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标准向工伤职工支付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补支。
  用人单位未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欠缴期间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补缴后工伤保险基金予以补支。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少报职工工资,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用人单位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后,重新核定工伤保险待遇。重新核定前工伤保险待遇的差额,工伤保险基金不予补支。
拓扑关系  第十六条 工伤保险基金应建立风险储备金制度。各县市应将历年来征缴的工伤保险基金余额全部上缴财政专户。工伤保险储备金按统筹地区当年工伤保险基金征缴额10%的比例提取,存入统筹地区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主要用于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
  发生工伤保险基金不足以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重大事故,需要动用工伤保险储备金时,经
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批准,可以用储备金支付。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人民政府垫付。工伤保险风险储备金累积结余额不得超过统筹地区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收入。
  第十七条 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定期或者不定期向社会公告工伤保险基金收支和结余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劳动保障、财政和审计部门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收入户、支出户和财政专户内的工伤保险基金收支和结余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向州人民政府和基金监督组织报告。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昌吉回族自治州工伤、生育保险调剂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工伤保险的调剂办法停止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乌昌财政局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八年十一月十七日 
学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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