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任吉忠【公布日期】2009.06.12
∙【字 号】昌州政办发[2009]80号
∙【施行日期】2009.06.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
正文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自治州国资委委托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昌州政办发[2009]80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委会,乌昌财政局,州政府有关部门:
《自治州国资委委托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自治州国资委委托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自治州国资委委托监管企业的监管工作,确保委托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州国资委委托自治州有关部门(代表州国资委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委托监管部门;受委托监管的所出资企业,以下统称委托监管企业),依法对州国资委直接监管以外的州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资产,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中的国有资产进行的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州国资委依法对委托监管部门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委托监管部门应当明确主管领导、相应的机构和人员,负责委托监管企业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委托监管部门应当加强自身法制建设,坚持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委托监管部门应当支持委托监管企业依法自主经营,不干预委托监管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五条 委托监管企业及其投资设立和管理的企业,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企业经营自主权。委托监管企业应当依法经营管理,防范国有资产流失的风险,努力提高经济效益,对其经营管理的企业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不得损害企业国有资产所有者和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委托监管部门应当按照《企业国有资产法》和州国资委的有关规定,负责委托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以下工作:
(一)协助、配合州国资委开展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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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立委托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与委托监管企业负责人签订经营目标责任书协议,根据经营目标责任书协议对委托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并依据考核结果,决定对委托监管企业负责人的奖惩;
(三)依法对委托监管企业的发展战略规划、重大投融资活动、股份制改造、修改公司章程、增减注册资本、变更公司形式、清算、对外担保等企业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四)指导和推动委托监管企业中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推进企业改革重组工作;
(五)批准委托监管企业投资设立的重要子企业的重大事项;
(六)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协调委托监管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兼并破产工作,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企业下岗职工安置等工作;
(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调控委托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的总体水平;
(八)依法对委托监管企业的财务、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益;
(九)按照州国资委的要求,督促委托监管企业按时向州国资委报送相关报表;
(十)州国资委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委托监管部门应当按照国资监管的工作程序,对委托监管企业的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第八条 州国资委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委托监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以下工作:中国领导团队新阵容
(一)负责委托监管企业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等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
(二)对委托监管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进行审核并报请州人民政府批准;
(三)决定委托监管企业及其所属的重要子企业的国有产(股)权转让。其中,受托监管企业转让全部国有产(股)权或转让部分国有产(股)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报州人民政府批准;
(四)对委托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进行监督管理;钉子汤
(五)批准委托监管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重大资产处置;
(六)需要负责处理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委托监管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委托监管部门根据委托监管企业国有资产整体运营状况,拟定本部门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年度考核目标建议值,并将考核目标建议值于每年2月底前报州国资委;
(二)州国资委对考核目标建议值进行审核,与委托监管部门协商一致后,确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目标值;
(三)州国资委与委托监管部门签订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
(四)委托监管部门与委托监管企业签订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
第十条 委托监管部门应当每年定期向州国资委报告委托监管企业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和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关于向委托监管企业中的国有独资公司派出监事会的事项,依照《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国院令第283号)和自治州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爱去情来 委托监管部门和委托监管企业及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按照《企业国有资产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委托监管的企业名单和期限由州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州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解霸3000
二00九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