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昌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罗梨元、王旭安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新疆昌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罗梨元、王旭安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劳务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5.20 
【案件字号】(2020)新01民终169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张惠君蒋欣黄淑梅 
【审理法官】张惠君蒋欣黄淑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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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信息技术【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新疆昌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罗梨元;王旭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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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新疆昌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罗梨元王旭安 
【当事人-个人】罗梨元王旭安 
【当事人-公司】新疆昌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新疆昌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罗梨元;王旭安 
【权责关键词】合同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新疆昌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4 23:32:55 
新疆昌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罗梨元、王旭安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新01民终1690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昌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乌昌路某某某某。
     法定代表人:谢彦平,新疆昌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梨元。
     原审被告:王旭安。
审理经过     上诉人新疆昌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罗梨元及原审被告王旭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2019)新0109民初71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意象对话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新疆昌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收到人民法院预交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在指定期限内未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新疆昌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焊缝强度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长   张惠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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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蒋 欣
审  判  员   黄淑梅
二 ○ 二 ○ 年 五 月 二 十 日
书  记  员   王亚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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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4-09-24 03:27:5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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