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乌鲁木齐市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管理办法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乌鲁木齐市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0.11.16
【字 号】乌政办[2010]387号
【施行日期】2010.11.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
正文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乌鲁木齐市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管理办法的通知
(乌政办〔2010〕387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甲基二乙醇胺
  《乌鲁木齐市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0月27日市人民政府第8次市长例会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乌鲁木齐市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展和完善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制度,保障农牧民身体健康,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补偿办法(试行)》(新政办发[2010]9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制度(以下简称合作医疗)是指在政府组织、领导、支持下,
农牧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农牧民承受能力和医疗费用相适应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互助共济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介入疗法  第三条 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毒力岛 合作医疗制度应坚持下列原则:
  (一)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保障适度的原则;
  (二)科学分配基金比例,兼顾住院、门诊双受益的原则;
  (三)政策稳定、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四)分类实施、尽力保障、规范运行的原则;
  (五)正确引导病人流向,充分利用基层卫生资源,体现互助共济、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原则;
  (六)全市实行统一筹资标准、统一补偿比例、统一保障的原则。
  第五条 农牧民参加合作医疗履行缴费义务,享有相应权利。
  第六条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合作医疗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列入目标管理,鼓励和组织农牧民积极参加合作医疗。
第二章 参加对象及权利、义务
  第七条 以户为单位,凡属乌鲁木齐市户籍、新疆户籍或新疆外埠农村户籍,在乌鲁木齐市内农村地区居住期满5年以上,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活动或以农林牧渔业生产为谋生手段且尚未纳入任何社会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人员及其子女可参加新农合。
  鼓励农民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确有困难的,可以自愿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户籍所在的新农合。
  第八条脏腑功能失调 参合农牧民有享受医疗卫生服务,享受门诊、住院补偿和监督合作医疗基金使用的权利。
  第九条 参合农牧民应遵守和维护合作医疗各项管理制度,并按规定时限交纳合作医疗资金。
第三章 经费筹集
  第十条 合作医疗经费筹集的原则是个人缴费、集体扶持、政府补助,体现风险共担,互助共济。
  第十一条 合作医疗基金的数额按每人每年不低于180元标准筹集,农牧民每人每年缴纳30元,剩余部分由各级财政资助,除中央财政、自治区财政补助资金外,剩余部分由市、区(县)财政补助(乌昌财政承担30%,各区财政承担70%,乌鲁木齐县、达坂城区除外),乌鲁木齐县财政每人每年补助10元,剩余部分由乌昌财政承担,达坂城区由乌昌财政全额承担。有条件的乡(镇)、村可以对农牧民个人应筹集部分给予适当补助。区(县)财政、民政及乡、村集体对本乡(镇)村的“五保户”、“特困户”个人筹集部分应给予补助。
  第十二条 合作医疗资金筹资标准随着社会经济水平的发展而逐步提高。
  第十三条 新农合运行年度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每年7月1日至11月30日为各区(县)政府收缴农牧民下一年度参合资金时间,12月25日前将下一年度农牧民个人参合缴
费、民政和(或)社会团体等代缴农牧民个人参合费用全部足额划入乌昌财政新农合基金专户中。
  市、区(县)财政按规定安排的新农合补助资金要在每年3月底前全部划入乌昌财政新农合基金专户中。
  第十四条 农牧民缴纳的合作医疗资金,已纳入财政专户的,中途退出合作医疗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参加合作医疗的,参合资金不予退还。因冒名顶替、弄虚作假参加合作医疗,一经查实取消参加合作医疗资格,缴纳的合作医疗资金已纳入财政专户的,参合资金不予退还。
  第十五条 合作医疗资金必须以户为单位缴纳,确因外出上学、打工等特殊原因不能享受合作医疗补偿政策的,予以登记说明。在运行中发生未以户口为单位参加合作医疗者,不能享受补偿政策,所缴资金纳入财政专户的不予退还。
第四章 基金分类
  第十六条 合作医疗基金分为住院统筹基金、门诊统筹基金、风险基金。玛吉阿米的留言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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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住院统筹基金:主要用于对参合农牧民住院可报费用达到起付线标准的补偿、门诊大病(重大慢性病)的补偿以及住院分娩的定额补偿。原则上住院统筹基金占提取风险基金后统筹基金的70%左右。
  (二)门诊统筹基金:主要用于参合农民普通门诊和一般慢性病的补偿,原则上占提取风险基金后统筹基金的30%左右。
  (三)风险基金:主要用于弥补基金非正常超支造成的基金临时周转困难等,原则上风险基金要保持在当年统筹基金总额的10%,由市财政部门、卫生部门共同管理。合作医疗风险基金按乌鲁木齐县、乌鲁木齐市辖区、米东区三部分总量分别提取及使用,一旦基金出现超支,按三部分分别动用各自的风险金,原则上互不挤占、挪用。风险金不能弥补时,由乌昌财政及各区(县)财政共同分摊弥补。
第五章 补偿模式、比例及范围
  第十七条 全市合作医疗补偿模式确定为“住院统筹+门诊统筹”的补偿模式。
  第十八条 门诊补偿:参合农牧民须持《新农合证》在乡村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慢性
病参合患者持《新农合证》和《慢性病就诊簿》在乡镇、县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
  (一)普通门诊医药费用补偿。
  1.补偿范围:肌肉注射、静脉注射、灌肠、换药、小型清创缝合、针灸及拔火罐等常规费;B超、心电图、放射、化验等常规检查费;《自治区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药品目录(2010年版)》(村级、乡级)内的药品费。
  2.门诊补偿比例:乡镇级定点医疗机构的单次门诊费用补偿比例为30%,单次门诊补偿封顶额为11元,每人年门诊补偿封顶额为500元;村级定点医疗机构单次门诊费用补偿比例为40%,单次门诊补偿封顶额为6元,每人年门诊补偿封顶额为300元。实行单处方限量(即每3天享受一次补偿),参合农牧民年内门诊就诊次数不限。
  参合农牧民在乡镇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使用新农合目录内的国家基本药物(基层部分)的费用,可在同等补偿比例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进入补偿范围核算。
  (二)慢性病门诊医药费补偿。
  1.补偿病种:糖尿病(Ⅱ型)、高血压(2期及以上)、脑出血及脑梗塞恢复期、肺心病、风湿类心脏病、冠心病、恶性肿瘤、肾功能衰竭、精神病、克汀病、结核病、包虫病、布鲁氏杆菌病。
  2.补偿范围:适用于慢性病所需的医疗费用及《自治区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基本药品目录(2010版)》(乡级、县级)范围内的药品费。
  3.确诊程序:患者向乌鲁木齐市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新农合办”)提出申请,并提供二级甲等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效疾病诊断证明书和相关检查报告。经市新农合办审核、登记并报市卫生局批准后,发放《慢性病就诊簿》。
  4.一般慢性病补偿比例:不设起付线,由指定慢性病医疗机构即时结报次,按其可报医疗费用的40%进行补偿,全年累计封顶线为2000元,与普通门诊就诊费用分别计算,资金从门诊统筹基金中支出。一般慢性病的补偿内容不得与普通门诊补偿内容重复累加。
  5.重大慢性病补偿比例:恶性肿瘤患者门诊放化疗、尿毒症患者门诊透析的大额门诊和苯丙酮尿症患者食疗的医疗总费用比照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补偿规定执行,每半年结报一次,资金从住院统筹基金中支出。
  6.克汀病和结核病先兑付项目补助资金后,剩余部分再按照规定兑付新农合补偿基金。
  7.慢性病人门诊和住院补偿全年累计不得超过规定的住院封顶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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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合作医疗   补偿   门诊   基金   农牧民   财政   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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