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8.04.29
【字 号】乌政办[2008]134号
【施行日期】2008.04.29 苏州水网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崔芝昆【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正文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乌政办[2008]134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各相关单位:
  《乌鲁木齐市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四月二十九日
乌鲁木齐市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进我市建设领域节能降耗和污染物减排工作,促进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务院、自治区开展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工作的相关政策、法规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国务院32号文件精神,以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环境保护为重点,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目标,积极推进建筑节能,深化供热体制改革,落实公交优先发展战略,创新污水处置工作机制,提高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水平。以健全法规制度为基础,以经济激励政策为引导,以科技进步为支撑,切实落实技术标准,加强考核评价,扎实做好建设领域节能降耗和污染物减排工作,形成以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节能减排工作格局和长效机制,确保完成节能减排约束性指标,推动城镇发展模式转变,实现城乡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目标。
  1.节能目标:“十一五”末,单位建筑面积能耗降低18%,实现节煤9万吨/年;2009年起新建建筑全面执行节能65%设计标准;完成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400万平方米;基本完成全市政府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和采暖供热计量系统改造;深化供热体制改革,完成“暗补”变“明补”工作,新建建筑全面执行热计量收费制度;加快实施供热资源整合,集中供热率达到80%;加大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规模化应用,替代常规能源10%;开展低能耗、超低能耗和绿建筑等试点示范工作;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公共
交通在城市交通总出行的比重力争达到35%以上;实现万元GDP取水总量低于全国平均值50%或年降低率≥5%。
  2.减排目标:“十一五”末,实现减少烟尘排放3600吨/年,减少二氧化硫排放1440吨/年;城市污水处理率不低于80%,新增污水处理能力40万吨,减排COD(化学需氧量)3.6万吨;城市供水管网平均漏损率不超过12%,力争新建建筑节水器具普及率达到100%;力争实现城市中心城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
  二、工作措施
  (一)控制增量,调整和优化结构。
  1.科学编制乌鲁木齐城乡规划。在城乡规划中应编制各阶段节能减排工作任务。明确符合我市实际、可持续发展的资源与环境指标,在环境保护篇章中增加节能减排内容,作为强制性要求。规划主管部门要协助相关部门做好节能减排专项规划编制工作。(责任单位:市规划局)
  2.严把新建项目审核关。涉及政府投资的项目在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增加节能篇,
涉及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在编制申请报告时应增加节能篇,对不符合节能减排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工程建设项目不予审批和核准。规划主管部门要加强高耗能、高污染行业新建项目、行业落后生产项目及楼堂馆所等的规划选址和审批管理,按照产业政策、能源审计、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节能评价审查的规定和要求,对项目进行规划审查,凡达不到节能减排有关规定要求的,一律不予办理规划许可手续,违反规定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规划局)
  3.严格控制新建住房结构比例。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增加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的供应比重,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普通商品房(含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比重应达到住房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不符合新建住房结构比例要求的,不予发放规划许可证。(责任单位:市规划局,协办单位:市发改委、市建委、市国土局、市房产局)
康复舞春满人间  4.调整建筑用能结构,大力推广清洁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成立乌鲁木齐市清洁能源建筑应用管理指导委员会,组织、协调和推进清洁能源在我市建筑中的应用。积极争取国家
起来不愿做资金支持,开展清洁能源建筑应用试点示范工程建设,2008年完成20万平方米地源热泵、太阳能热泵及电采暖示范工程,通过示范项目,研究和完善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规模化应用的技术标准体系和政策法规。(责任单位:市建委,协办单位:市发改委、乌昌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国土局、市水务局、乌鲁木齐电业局)
  (二)加快推进建筑节能工作。
染料敏化太阳能电池
  1.强化新建建筑节能工程的监督与管理。
  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大新建建筑节能的监督与管理,确保新建建筑的工程质量。
  (1)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对民用建筑进行规划审查,严把规划审批关,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责任单位:市规划局)
  (2)施工图审查机构严把节能设计审查关。新建建筑强制执行现行的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室内采暖系统应安装热计量设施及温控装置,达到分户计量和温度可调节的要求,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应有节能计算书。实行建筑节能工程备案制度,审查合格的,报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备案,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予通过,建设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
vip客户管理可证。(责任单位:市建委)
  (3)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严把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监督关。严格按照《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要求,加强对建筑节能工程项目及室内采暖系统、小区二次供热系统的施工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管理,达不到节能标准要求的,不予验收备案。(责任单位:市建委)
  (4)加大建筑节能、新型建材监督检查力度。充分发挥闭合式建筑节能管理制度的作用,强化新建建筑节能工程各环节的监督与管理,严格市场准入,规范企业行为,严肃查处不按节能标准设计、施工、监理的行为,将执行建筑节能标准行为纳入建筑市场主体诚信行为考核标准。严格按照《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专项检查工作制度(试行)》要求,加大建筑节能执法检查和处罚力度。加强对国家发布的节能减排建设产品名录中产品使用的监督与管理。(责任单位:市建委)
  (5)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所售商品住房的节能措施、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指标等基本信息在销售现场显著位置予以公示,并在《住宅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载明。(责任单位:市房产局,市建委,协办单位:市发改委、市规划局)
  2.全面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坚持与旧城改造、建筑修缮和城市及区域性热源改造相结合,与供热系统改造同步进行,实行“谁所有、谁改造、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积极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按照节能50%设计标准进行,并同时实施供热采暖系统改造,达到热计量和温度可调节的要求。

本文发布于:2024-09-21 13:32:0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17tex.com/xueshu/273604.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标签:节能   建筑节能   减排   工作   建筑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Copyright ©2019-2024 Comsenz Inc.Powered by © 易纺专利技术学习网 豫ICP备2022007602号 豫公网安备41160202000603 站长QQ:729038198 关于我们 投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