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期末重点知识总结

1国际:或称国际公法,是指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大的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制度的主体。
2国际法之父:(荷兰)格劳秀斯——万国法    其名著《战争与和平法》
3国际法的特征: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2国际法的制定主要是通过国家之间的协议来实现的,国际社会没有专门的立法机关.3国际法的调整对象是国际关系4在强制实施方面,国际法与国内法不同
4国际法的主体:1. 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2.国际组织是国际法的重要主体3.争取独立的民族是国际法的主体
5国际法的渊源;主要:国际条约与国际习惯,广泛:(辅助渊源)国际法院的裁决,重要的国际文件及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决议,一般法原则,可法判例,权威国际法学家的学说“公允及善良”原则。
6国家法的编纂机构:铝合金牺牲阳极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1949年开始编撰工作)
7国际法在中国的适用:(1)国际条约:1直接使用国际条约(民商事领域)2根据国际条约的规定由立法机关采取必要措施,包括修订,增补。(2)国际惯例
8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一元论:最终是个人,二元论:完全不同
9《联合国宪章》七个原则:(国际法基本原则):1禁止非法使用武力原则(政治完整或政治独立)2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3不干涉内政原则4国际合作原则5各民族平等及自觉原则6各国主权平等原则7诚意履行宪章所付义务原则
10国家的构成要素:1定居的居民(永久的人口)2确定的领土(属地管辖)3政府4主权
11国家的类型:1按国家的结构形成:单一国(中国),复合国:联邦和联邦国,永久中立国(瑞士,奥地利,土库曼斯坦)2按国家行使主权状况:独立国,附属国 :附属国和被保护国
12国家的基本权利:1独立权2平等权3自卫权4管辖权(1)属地管辖权(2)属人管辖权(3)保护性管辖(4)普遍性管辖(5)主权豁免(6)外交豁免
13国家继承的基本条件(规则):1.国家继承的合法性;2.继承的权利、义务与所涉领土有关联
14国家债务继承的一般原则:(1)一并继承:合并(2)协议继承:分离(3)按比例继承:分立(4)“合板主义”:新独立国家(5)恶债不予继承
15国籍指一个人属于某一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它表明一个人同某一特定国家之间的固定的法律联系
16国籍的取得:  1、原始国籍——因出生而取得国籍 :(1)血统主义 (2)出生地主义 (3)混合主义 2、继有国籍——因加入而取得国籍: (1)自愿申请入籍 ——归化 (2)由于婚姻入籍 (3)由于收养入籍
17我国国籍立法及实践:1在原始国籍赋予上采取双系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相结合,血统主义为主,出生地主义为辅2不承认双重国籍3防止和减少无国籍人
18《国籍法》:第四条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第5条: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
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第6条: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第12条: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不得退出中国国籍
19国家承认:指既存国家以一定方式对新国家或政府出现这一事实给予的认可,与新国家建立关系进行交往的行为
20承认的方式:明示承认和默示承认。明示:发出照会、函电、发表声明。 默示:某种实际行为,如建立外交或领事关系、与新国家签订新条约、参加政府性国际组织
21国家承认的条件:1新产生的实体具备了国际法意义上的国家要素2新国家必须符合国际法原则而产生。
22国家承认的情势: 1、独立:殖民地或附属国脱离原宗主国而成为独立国家。 2、分离:从国家领土分离同一部分或几部分。 3、分立:指一个国家解体而分裂成几个或若干个新国家,原国家不复存在。4、合并: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领土合并并建立一个新国家
23国家承认与政府承认的关系(简答): 法律效果是相同的
1、对新国家承认的同时而出现对该国政府的承认;2、发生了一个既存国家的内部发生了社会革命或叛乱,导致该国发生了非宪法程序的政权更迭,建立了新政府,选择 不同的社会制度、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
24国家继承的内容:1条约的继承2国家财产的继承3国家债务的继承
25难民的不退回原则:是保护难民的基本条件,也是难民所享有的最起国家码的待遇(这一原则适用于无论是合法入境的难民或是非法入境的难民)
26不推回原则:缔约国不得以任何方式将难民驱逐或送回至其生命或自由可能因为他的种族、宗教、国籍、参加某一社会团体或具有某种政治见解而受威胁的领土边界
27庇护:是领土庇护,它指国家对于因政治原因而被外国追诉或受迫害而来避难的外国人,准其入境和居留,并给以保护。(受庇护的不被引渡)
气辅成型28受庇护者法律地位: 受庇护人的法律地位与一般外国人相同,处于所在国属地有越权之下,应服从所在国的法律;其待遇原则上与外国人相同,国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按照个人的地位不同,区别待遇。受庇护的人不被引渡,也不被驱逐,可在境内安居;同时,受
庇护人在庇护国境内的活动受到一定限制,不得参与庇护国的政治活动,并负有义务不得在庇护国境内从事 反对其国籍所属国或其他国家的活动。
29国家领土:指国家主权支配下的地球的特定部分
30国际条约对领土主权的限制:一、一般国际法对领土主权的限制 (一般)如:领海无害通过权、享受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人。二、国际条约对领土主权的限制 (特殊)  1、共管  2、租借  3、国际地役
31国家领土的构成:1、领陆 2、领水3、领空 4、底土基尔霍夫定律教案
32国家领土的取得与变更:1.先占:主体是国家,无主地,主观上有占领的意思,实施有效的占领.2.时效:他国的领土,长期.安稳的占有.3.添附:自然与人为.4.割让5.征服
33国家边界:是分隔一国领土与他国领土,或国家管辖范围与国家管辖范围之外的区域的界限。
34边境:是边界两侧一定距离的范围
35划界的程序:(1)定界(2)标界  (3)制定边界文件
36边境制度:1、边界标志的维护2、界河的利用和管理3、方便边境居民来往4、边境争端的处理
37外国人待遇的一般原则:1、国民待遇2、最惠国待遇3、差别待遇4、互惠待遇
38国家行使外交保护的条件:第一,本国国民的合法权益遭到所在国的非法侵害。第二,受害人持续具有保护国的实际国籍。第三,在所在国已经“用尽当地救济。”
39引渡:国家把当时在其境内的而被别国指控为犯罪或判刑的人,应该国的请求,移交该国审判或处罚的行为。引渡规则: 1.请求引渡的主体,即有权请求引渡的国家。罪犯国籍所属国;犯罪行为发生地国;受害国  以上三类国家对罪犯都有权提出引渡要求。但是,如果这三类国家同时都对同一罪犯提出引渡要求时,在原则上,被请求国有权决定把罪犯引渡给何国。  2.引渡的对象:请求国的国民、被请求国的国民、第三国的国民、④被指控为罪犯或判刑的人。 通常,各国都拒绝引渡本国国民,此即“本国国民不引渡原则”。可引渡的犯罪:1.相同原则或“双重犯罪原则”或“罪名同一原则2.政治犯不引渡原
则——根据国际法及国际惯例下列几种罪犯通常不予引渡:1.政治犯(指以推翻现政权为目的的犯罪);2.军事犯;3.宗教犯。
40边界方法规则如何适用:边界法律〉实地界标,条约〉议定书〉地图〉实地界标
41南极的法律制度nifeshe(南极条约主要内容)(选择)1、南极只用于和平目的2、科研自由和国际合作3、冻结领土主权要求4、环境与资源的保护5、定期举行“南极协商会议”
42海洋法:关于各种海域的法律地位以及各国在各种海域从事各种活动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43领海:原则享有完全的主权,但有例外:无害通过权
44无害通过权:不须事先获得许可或事先通知,外国船舶在不损害沿岸国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下有权穿越一国领海。要求吸波:穿过领海但不进入内水连续不停和迅速前进,潜水艇应浮出水面并展示国旗,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安全和良好秩序  。
45毗连区(法律地位):只是对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的法律或规章有管制
46登临权:对于公海上的外国船舶,如军舰有合理根据,认为有以下嫌疑,行使登临该船并进行检查,1海盗行为2,奴隶贩卖3未经许可的广播4无国籍5虽悬挂外国旗帜,或拒不展示旗帜,事实与该军舰属同一国籍,如果嫌疑经证明无根据,且该船未从事此种行为应予赔偿
47紧追权:沿海国对在其领水或所管辖海域内违法的外国民用船舶进行追逐,一直追到公海,在公海上予以拿捕并交付审判的权利。
48海底资源平行开发制度:由申请者(国家、法人)提出的,对海底的一块区域分成商业价值相等的两部分,由申请者开发一半,由国际海底管辖局保留另一半
49领空管理制度:1领空不得侵犯2设在空中禁区3保留国内载还权4制定航空法律规章
50国际航空法又称空气空间法,是调整国家之间利用空气空间,进行民用航空交通所产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51国际航空法的法律地位: 1.公海上空:自由飞越  2.领水、领陆上空:领土主权原则
52领空管理制度(一般规则):1.用于军事、海关和警察部门的国家航空器,需经特别许可 2.民用航空器,无需通过领空自由,但保留国内运载权,即指根据航空运输合同,运输的始发地点和目的地点(包括中途经停地点)均在一国领土以内的为了取得报酬的运输业务权利。3.航空器有且只有一个国籍 4.非法劫机的管辖权(海洋公约):  航空器登记国;航空器降落地国; 承租人主要营业地或永久居住所在地;发现罪犯的国家; 不排除其他国家根据国法行使任何形式管辖权
53公海上空:自由飞越,领水领路上空:领空主权原则
54外层空间法:调整人类探测和利用外层空间活动国际法规范的总称。
55外层空间在法学界的范围:国家主权不及于外空、探索和利用的自由,属于全人类的开发范围
56外层空间活动的法律原则:1.共同利益原则。2.自由探索和利用原则。3.不得据为己有原则。4.为和平目的的原则。5.援救宇航员原则6.国家责任和赔偿责任原则。7.对空间物体的管辖权和所有权原则。8.空间物体的登记原则。9.保护空间环境原则。10.国际合作原则。
57外层空间活动的法律原则(基本原则/具体内容:1.共同利益原则。2.自由探索和利用原则。3.不得据为己有原则。4.为和平目的的原则。5.援救宇航员原则 6.国家责任和赔偿责任原则。7.对空间物体的管辖权和所有权原则 8.空间物体的登记原则。9.保护空间环境原则。    10.国际合作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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