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人才安居暂行办法》的通知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人才安居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电磁场理论蛋白糖基化【制定机关】惠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7.09.20
【字 号】惠府〔2017〕138号
【施行日期】2017.09.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住房保障
正文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人才安居暂行办法》的通知
 
惠府〔2017〕13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惠州市人才安居暂行办法》业经十二届29次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反映。
 
惠州市人民政府
  2017年9月20日
 
惠州市人才安居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招才引智力度,着力集聚重点产业、重要领域发展急需人才,实施“梧桐引凤工程”,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完善“人才双高计划”实施“人才双十行动”意见》(惠市委发电〔2016〕3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才安居采取多种方式,通过产权赠与、免租金、低租金等方式实施保障。
  第三条 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人才安居申请的受理、审核、配租,负责在本部门门户网站信息公开专栏公开房源信息及相关配租信息。
  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定期拟订本行业人才安居重点企事业单位名录。
  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人才办)负责顶尖人才、杰出人才、高层次人才等人才类别认定。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其他优秀人才等人才类别认定,负责向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供人才参加社会保险情况的信息。
  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核定申请人住房情况及周转性住房后续管理。包括:租户动态管理、租户租金收取、物业公司监管、房屋质量保修期外维修、协助对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租户进行清退等工作。
  市财政部门负责筹集和安排人才安居住房资金和维护管理资金,将人才安居资金和人才安居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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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拟订的本行业人才安居重点企事业单位名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汇总形成本市人才安居重点企事业单位名录草案,报市政府审定后,对外公布。
  第五条 人才已婚的,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应当作为共同申请人,每个家庭只能奖励或租住一套住房。
  人才同时符合多个人才层级的,按照其最高人才层级实施人才安居,但其自愿按照低人才
层级申请的,不能按照高人才层级再次申请;人才层级提升后,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标准的,可以再次申请人才安居。
  人才自愿承租低于其人才层级所对应的面积标准住房的,低于面积标准部分不予补偿。
 
第二章 房源筹集
  第六条 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人才引进和申报情况,按照分步实施、轮候解决的原则,组织制订人才安居住房筹集和建设规划。
  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按照人才安居住房筹集和建设规划,向社会公布人才安居住房项目选址和建设方案,组织编制年度筹集和建设计划。
  在公租房规划建设中,可根据实际需求建设一定数量的人才周转房。
  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度在本部门门户网站公布相关住房房源、数量、位置等信息。
  鼓励社会力量建设人才安居住房,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具体参照《惠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惠府〔2016〕25号)执行。
  第七条 奖励性住房房源由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筹集,周转性住房房源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筹集和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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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政策优惠
  第八条 顶尖人才别墅单套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杰出人才公寓单套建筑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高层次人才公寓单套建筑面积一般为80-90平方米;其他优秀人才周转房单套建筑面积一般不超过60平方米。
  第九条 顶尖、杰出人才免租入住,在本市工作生活满5年以上的给予办理赠与所租住房的房屋产权。高层次人才和其他优秀人才可申请低租金入住,工作单位属于本市人才安居重点企业、市属机关事业单位名录范围内的可以优先申请。
  第十条 顶尖人才别墅、杰出人才公寓的奖励或租住,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
  第十一条 顶尖、杰出人才租住免租住房的,不得转租。免租期间发生的物业管理、水电气等费用由承租人自行负担。
  顶尖、杰出人才离开原用人单位未退房的,一年后仍未被本市新用人单位录用的,租住的免租住房将参照同地段同品质商品住房市场价格收取租金。
  第十二条 高层次人才、其他优秀人才或用人单位需要提前终止租赁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按照合同约定退回住房,市房产管理部门经核查发现没有违规违约行为的,收房后退回保证金。
  租赁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或者申请人按约定退房且没有违规违约行为的,市房产管理部门收房后,退回保证金,并告知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用人单位在合同期满后仍有租房需求的,应当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向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续签租赁合同。
  第十三条 高层次人才和其他优秀人才租住人才周转住房的期限均不超过3年,租金为2.5元/平方米(不含物业管理费),3年期满继续租住的,租住的人才周转房将参照同地段同品质商品住房市场价格收取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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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申请条件
  第十四条 奖励性住房申请人为顶尖、杰出人才,周转性住房申请人为在本市未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未在本市享受过住房优惠政策的高层次人才、其他优秀人才。
  第十五条 顶尖、杰出人才申请赠与所租住房的房屋产权,需经市人才办认定其作出突出贡献、入住后在本市每年工作6个月以上、为惠州服务满5年以上(含5年)。
  第十六条 申请人原则上以家庭为申请单位,优秀人才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夫妻均为优秀人才的家庭,每个家庭指定一人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单身人士申请的,本人为申请人。
 
第五章 配租程序
  第十七条 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人才安居住房配租程序如下:
  (一)申请。所有申请人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顶尖、杰出人才由用人单位向市人才办提出申请,高层次人才和其他优秀人才由用人单位向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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