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最密切联系原则的适用作者:周 林来源:《商情》2008年第34期 【摘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新媒体环境 要】最密切联系原则作为当事人没有明确选择法律时确定契约的自体法理论,这一理论在产生时是从契约问题发端的,在经过岁月的洗礼后,其在理论内容和运用范围上有了进一步的发展。但这一理论由于自身的缺陷,有许多问题有待探讨和研究。本文拟从在最密切联系原则之下法官自由裁量的问题为中心展开讨论,并希望在前人的基础上提出一些微薄的想法。 【关键词】最密切联系 原则适用 自由裁量
一、最密切联系原则之理论渊源
最密切联系原则(The Doltrine Of The Close Significant Relationship)是当代冲突法中最流行的一种理论,其思想可以追溯到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萨维尼认为:每一种法律关系,根据其自身的特征,都与某一法律制度相联系,而其联系称为该法律关系的“本座”,
波特五力分析在含义上相当接近冲突法中的“最密切联系”一词。他认为每一个法律关系只有一个“本座”,这就是“法律关系本座说”。但最密切联系原则反对建立机械的法律选择规范体系,强调一切正义由法院依据具体情况或在立法者提供某些标志的指导下作出判断。因此,最密切联系原则是对“法律关系本座”的摒弃,而不是简单继承。
二、理论基础
“如果合同当事人部队支配合同的法律作出意思表示,也不能从情况作出判断,那么,合同授予该交易有最密切,最真实联系的法律支配。”在莫里斯主编《戴西和莫里斯冲突法》一书中,最密切联系说是最吻合合同法的一个内容。在许多情况下,当事人没有意思表示,也不能从合同或其他的情况中推断出他们的意思,那么,就只有出理智的人出现在合同当事人的地位,并且他们的注意力被引向他们忽视的偶尔的情况时的意思。理智的人即“理性人”,在美国迈可尔·D·贝勒斯所著《法律的原则2018年刘伯温全年资料——一个规范的分析》中指理性人运用逻辑推理和所有相关的可获得的信息,去实现愿望和价值,决定如何行动,以及接受法律原则。对于期待生活在这样一个社会中的理性人来说,原则应是合理的,在这个社会中法院运用这些原则裁决案件。这里的“原则粘性阻尼系数”可比照为“邮件发原理最密切联系原则”,而理性人即理
解为法官。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只存在他作为一个理性人并在原则知道下才能达到去实现愿望和价值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