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第八章-财产法律适用的一般制度

第八章 财产法律适用的一般制度赵天麟
第一节 物之所在地法
一、物之所在地法的产生
该原则是由14世纪意大利“法则区别说”首先提出来的,但当时只适用于不动产,对动产物权则适用“动产随人”或“动产附骨”的原则,即动产物权,应随人之所至,用当事人的住所地法来解决。19世纪以后,对动产和不动产统一适用物之所在地法渐居主导地位。
二、适用物之所在地法的理论根据
1.主权说:齐特尔曼、弗兰根斯坦
2.法律关系本座说:萨维尼
泰晤士报高等教育3.利益需要说或实际需要说:巴尔、毕耶
4.方便说和控制说:戴西、莫里斯
利多卡因胶浆我国:由物权关系本身性质所决定。理由:综合上述说法。
三、物之所在地的确定以及难以确定时的变通处理(考点)
1.不动产:物理上的所在地。
2。有体动产:一般情况下为物理上的所在地。特殊情况下可能为注册地、主营业所所在地等。
3。无体动产:一般以其能被有效追索或执行的地方为其所在地。
变通处理:
1.运输中的物:送达地(我国)、发送地、所有人属人法等。
2.外国法人在自行终止或被法人国籍国解散时的财产:原则上为属人法。
3.与人身关系密切的财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发,不动产适用遗产所在地法。
4.无主土地上的物的物权:占有者属人法处理。
5.国家财产:财产所属国法.
我国的相关规定:
1.《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第三十六条 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动产物权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法律事实发生时动产所在地法律。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运输中动产物权发生变更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运输目的地法律。
  第三十九条 有价证券,适用有价证券权利实现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有价证券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第四十条 权利质权,适用质权设立地法律。
2.《海商法》
    第二百七十条 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船旗国法律.
    第二百七十一条 船舶抵押权适用船旗国法律。
    船舶在光船租赁以前或者光船租赁期间,设立船舶抵押权的,适用原船舶登记国的法律.
    第二百七十二条 船舶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3.《民用航空法》
第一百八十五条 民用航空器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国法律。
第一百八十六条 民用航空器抵押权适用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国法律。天下故事会2012
第一百八十七条 民用航空器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第二节 国有化中的国际私法问题(了解)
一、什么是国有化?
国有化通常是指主权国家或政府依据本国法律,将某些原属私人(包括外国自然人和法人)所有的财产和权利收归国有,由国家或它的机构加以控制和使用并予以一定补偿的一种法律措施。
二、国有化法令对本国人在外国的财产的效力
  否定外国国有化法令的域外效力的理由:
(1)外国国有化法令或措施是惩罚性的,其效力不及于国外;
(2)违反公共政策;
  (3)以物权适用物之所在地法来否定国有化法令的域外效力;
(4)以有关外国未被承认为由,拒绝承认其国有化措施的域外效力
    三、国有化法令对外国人在本国的财产的效力和补偿
    关于国有化法令或措施对外国人在本国境内的财产和效力.   
我型我秀2007
    对于补偿问题,各国做法不同,归结起来大致有三种:   
    (1)不予补偿;
  (2)给予“充分、有效、及时”的补偿;
  (3)给予一株紫丁香教学设计“适当、合理”的补偿。适当、合理的补偿已被一系列国际文件和国际实践所确认,逐渐成为各国普遍接受的一项国际法原则。     
  四、我国关于国有化问题的立场和实践
    我国对外国投资者的财产一般不征收、征用,更不会进行大规模的国有化,即使在将来非常特殊的情况下,确有必要征收、征用或国有化时,亦会给予外国投资者合理的、不低于原财产价值的补偿。我国政府的上述立场不但在我国的国内立法,而且在我国签订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中都有规定。
第三节 信托(了解)
    一、信托的概念
    信托通常指委托人将财产权转移于受托人,受托人依信托文件所定,为受益人或特定目的而管理或处分信托财产的法律关系。
信托起源于英美衡平法。
    二、信托的特征
    (1)所有权与利益相分离
    (2)信托财产的独立性
    (3)有限责任
    (4)信托管理的连续性
尽管信托制度在英美法系形成后,也被大陆法系国家所采用,但两大法系在以下几个方面存在着不少差异:
(1)信托定义的区别;
(2)信托财产权的构成不同;
(3)信托制度内容不同;
(4)信托的生效要件不同。
三、信托的法律适用
    1.涉外信托关系的法律适用
    2。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关于信托的准据法及其承认的公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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