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学习指南

国际私法学》
课程学习指导资料
第一部分  课程的学习目的及总体要求
一、课程的学习目的
国际私法是调整具有涉外因素(或称国际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法律部门。
国际社会关系的三个层面,即国际政治关系、国际经济关系和国际民商事关系,在法律上分别表现为国际公法、国际经济法和国际私法,共同构成规范国际关系的国际法律体系。随着和平与发展观念的深入人心以及全球意识的日益加强,国际民商事关系的基础性地位日益显现,这就客观上要求调整国际民商关系的国际私法在调整国际关系中发挥主导作用,确立起它在国际法律体系中的基础性地位。国际私法学正是研究国际私法的法律学科,它属于法学本科教学的14门专业核心课之一,是四川大学法学专业本科教学的必修课程。
国际私法学是一门独立的法律学科,它与国内法方面的法律学科诸如宪法学、民商法学、婚GRAPHICALABSTRACT
姻法学、海商法学、民事诉讼法学、仲裁法学等法律学科关系密切,并在这些学科的基础上建立起来;它与国际法方面的法律学科,诸如国际公法学、国际贸易法学、国际投资法学等法律学科紧密联系,相互补充、相辅相承,调整国际经济交往和国际民事往来中产生的各种法律关系。在掌握上述学科基本理论和基础知识的情况下,进入国际私法学领域学习,会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二、课程的总体要求
掌握国际私法的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制度,尤其要结合中国的有关立法、司法解释和实践以及中国缔结或加入的有关国际条约,重点掌握国际私法的概念、渊源,冲突规范及准据法的确定,与适用冲突规范有关的制度,国际私法主体制度涉外物权、债权、侵权行为、知识产权、婚姻家庭、继承问题,以及仲裁、国际民事诉讼等问题。
本门课程的基本要求如下:
1、正确认识本门课程的涉外性质,抓住调整国际民商关系这一关键点,全面了解课程的体系、结构,对国际私法学形成一个整体的认识。
2、树立以冲突规范、法律适用为核心的观念,并以此观念贯通整个学习过程;同时要有一种发展的观点,立足国际民商新秩序的构筑,加强对统一实体法条约及国际商事惯例的理解和运用。
3、掌握本学科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以及有关的法律制度。
4、注重理论与实践的结合,重视案例的分析讨论与启示运用,提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使完成本门课程的学习任务后能够解决或知晓如何解决国际经济民事纷争。
第二部分  课程学习的基本要求及重点难点内容分析德国钢铁
第一章 概论
1. 本章学习要求
通过本章的学习,要求学生重点掌握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以及它的范围和定义,从宏观上对国际私法这门学科有一个概括的认识,为以后各章节的深入学习打下基础。识记和掌握国际私法的渊源、基本原则和性质,理解国际私法学与国际私法的关系。
2. 本章重点难点分析
1)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及特征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为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特征:A.涉外性:指这种法律关系的诸因素中,至少有一个因素与外国有联系。这可以从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及内容三方面考察。B.私法性:是一种广义意义上的民事法律关系,既包括一般意义上的民事关系,也包括了商事关系。
2) 法律冲突的概念及产生原因
国际交往中,各国对同一国际民事法律关系作了不同的立法规定,而同时又互相承认某些立法具有域外效力,从而导致国际交往中所涉国家法律在效力上的抵触,这种矛盾现象即法律冲突。
各国民事立法的不同规定和承认某些民事立法具有域外效力是产生法律冲突的形式要件;各国利益的矛盾和斗争是产生法律冲突的实质原因。
3) 国际私法的调整方法:间接调整方法和直接调整方法
4) 国际私法的范围(内容范围)
由于国际私法并不是调整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唯一的法的部门,并不是与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有关的一切问题都由国际私法来调整。国际私法的范围问题,就是要解决在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中,哪些问题由国际私法来调整。
5) 国际私法的规范
主要是冲突规范和统一实体规范,还包括外国人的民商事法律地位规范和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和商事仲裁程序规范。
6) 国际私法的渊源
由于国际私法调整对象的复杂性和特殊性,决定了国际私法渊源的双重性(既有国内法渊源又有国际法渊源)和多样性(国内立法、国内判例、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由于各国立法者对国际私法的内容和范围认识不同,具体到一国立法中的哪些法律、国际条约中的哪些条约是国际私法的渊源,不同国家存在较大差异。
7) 国际私法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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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国际私法与国际私法学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9) 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
3. 本章典型例题分析北重阿尔斯通
判断分析:国际私法的渊源包括国内渊源和国际渊源。我国国际私法的国内渊源包括采专编专章式的国内立法和国内判例。
分析要点:国际私法的渊源具有二重性,有国内渊源和国际渊源。国内立法是国际私法的渊源,国际条约和有关的国际惯例也是国际私法的渊源。判例有的国家把它作为国际私法的渊源。在我国,判例只是司法文书,不具有立法性质,不是国际私法的渊源。
4. 本章作业
思考题:为什么国际私法有两种调整方法?两种方法有何区别和联系?
        国际私法的对象是什么?
第二章 国际私法学说史
1. 本章学习要求
国际私法产生和发展的历史,在一定程度上就是一部国际私法学说史。通过本章的学习,使学生了解国际私法发展过程中的重要理论、观点,并由此掌握国际私法的发展轨迹。
2. 本章重点难点分析
1) 传统国际私法理论(代表人物、主要观点和基本评价),包括法则区别说、国际礼让说、法律关系本座说和既得权说。
2) 现代国际私法理论(代表人物、主要观点和基本评价),包括本地法说、结果选择说、政府利益分析说和最密切联系说。
3. 本章典型例题分析
简述:“法则区别说”的主要观点并作简要分析。
思路:①主要观点:从法则本身的性质入手(自然法观点),将法则分为物的法则、人的法则和混合法则。其中物的法则是属地的,只在制订者领土之内适用;人的法则是属人的,
不但适用于制订者领土内的属民,而且其属民到别的城邦领土时也应适用;混合法则是指涉及行为的法则。②评价:一方面,纠正了绝对属地主义的弊端,抓住了法律的域内效力和域外效力这个法律冲突的根本点。即人法一般具有域外效力;物法一般无域外效力。另一方面,从根本上讲一切法律关系都是人与人的关系。现实中并无纯粹关于物和纯粹关于人的法则。因此,法则区别说不是按法律关系本身的性质进行分类,而完全借助法则的语法结构来划分“物法”和“人法”十分牵强、本末倒置。
4. 本章作业汪文勤
思考题:一国法院在调整国际民事法律关系时是否可以适用外国法,适用外国法是否有损内国的主权和利益?
第三章 冲突规范
1. 本章学习要求
冲突规范是国际私法中特有的规范,也是国际私法的基本规范,需重点学习和掌握。通过本章学习,使学生明确冲突规范的作用是解决法律适用问题,掌握冲突规范的结构和类型,
准据法的概念及其确定,以及了解几种国际上经常运用的冲突规范。
2. 本章重点难点分析
1) 冲突规范的概念和特征
冲突规范,是由国内法或国际条约规定的指明某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应当适用何种法律的规范。特点:内容上看是一种法律适用规范;作用上看是一种间接调整规范;结构上看由“范围”和“系属”两大部分构成。
2) 冲突规范的结构:“范围”+“系属”,系属中又包括了“连接点”
3) 冲突规范的类型:单边冲突规范、双边冲突规范、重叠性冲突规范、选择性冲突规范
4) 系属公式的含义及国际上常见的几种系属公式
5) 准据法及其确定
准据法是指为冲突规范所援引用来确定双方当事人具体权利义务的特定实体法,是国际私
法特有的概念。在运用冲突规范确定准据法时,还可能遇到“区际冲突”、“时际冲突”和“先决问题”。
3. 本章典型例题分析
多项选择题:根据国际私法的理论,下列哪些选项可以作为当事人属人法的连接点?
A、国籍      B、住所      C、经常居住地    D、行为地
答案:ABC
解析:此题测试国际私法中冲突规范结构系属公式中属人法的连接点。属人法是以法律关系当事人的国籍、住所或习惯居所作为连接点的系属公式。
4. 本章作业
思考题:
1) 为什么双边冲突规范的系属构成了系属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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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单边冲突规范和双边冲突规范的不同点是什么?选择性冲突规范和重叠性冲突规范的  不同点是什么?
第四章 与适用冲突规范有关的制度
1. 本章学习要求
本章所述几种制度是冲突规范在适用中逐渐形成的,在实践中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通过本章学习,要求学生重点掌握识别、反致与转致、公共秩序保留、法律规避法律制度以及外国法内容的确定,并充分认识它们各自的作用。
2. 本章重点难点分析
1) 识别
识别是指在适用冲突规范时,依据一定的法律观念,对有关的事实构成作出“定性”或“分类”,将其纳入一定的法律范畴,或对有关的冲突规范所使用的法律名词进行解释,从而确定应援用哪一冲突规范的认识过程。
国际上对如何解决识别问题没有统一的原则,主要有法院地法说、准据法说、分析法学和比较法说、个案识别说等主张。
2) 反致
狭义的反致指对某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调整,甲国法院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规定本应适用乙国法律,而乙国的冲突规范又规定此种法律关系应适用甲国法律,最后甲国法院适用了本国的实体法。
广义的反致还包括转致和间接反致。转致是指对某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调整,甲国法院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本应适用乙国法律,而乙国的冲突规范又规定应适用丙国法律,结果甲国法院适用了丙国的实体法。间接反致是指对某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调整,甲国法院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乙国法律,乙国冲突规范规定应适用丙国法律,丙国的冲突规范却规定应适用甲国法律,结果甲国法院适用了自己的实体法。
3) 公共秩序保留
公共秩序保留,是指一国法院根据本国冲突规范的规定,某种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本应援
用外国法,但因该外国法的内容违背本国的公共秩序,因此予以拒绝适用。
公共秩序的含义,国际上没有统一的明确解释,为一弹性概念,其实质是一国的根本利益。
公共秩序保留的方式可分为直接限制、间接限制和合并限制。
4) 法律规避
法律规避是指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故意制造某种连接点,以避开本应适用的对其不利的法律,而使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的一种行为。
法律规避的性质:法律规避究竟是一个独立问题还是公共秩序保留问题的一部分。
各国理论、立法和司法实践不尽相同,主要是两个问题:一是法院应否承认规避行为的法律效力;二是如果法院予以否认,则规避行为的对象仅指内国法还是包括了外国法。
5) 外国法内容的确定
外国法内容的确定又称外国法内容的证明,是指法院根据冲突规范的规定而适用外国法时,如何去确定该外国法的内容,是采用认定事实的程序还是采用适用法律的程序来确定外国法内容。

本文发布于:2024-09-24 18:25:2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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