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密切联系原则”与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作者:林时坤来源:《城市建设理论研究》2012年第32期 天道酬勤不酬怨
摘要:目前,对于我国出台的多项关于涉外合同的法律法规,都加以明确了最密切联系原则系我国国际私法适用的一项基本原则,在司法实践中也受到了广泛的关注和运用。最密切联系原则的适用有助于提高在涉外合同中法律适用的灵活性和合理性,可以更多的体现出法律对公正这一价值的追求。本文通过探讨最密切联系原则在涉外合同中的实践运用,提出在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处理涉外合同案件过程中的不完善之处并提出些许合理化建议,以希提供一些有价值的参考。
关键词:陈飞林雪梅 最密切联系原则涉外合同法律适用
动物权利 中图分类号:D9 建行网络学习系统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最密切联系原则的概述
(一非线性薛定谔方程) 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内涵
通说认为,最密切联系原则起源于萨维尼在他的《现代罗马法体系》一书的“法律关系本座说”,之后的英国学者韦斯特莱克在他的《国际私法论》中初现该原则的雏形。真正创立了“最密切联系原则”的是美国的里斯,他本人对1954年的“奥汀诉奥汀”案和1963年的“贝科克诉杰克逊”案进行了评价和研究,创立了“最密切联系原则”,确立了该原则在国际私法中的地位。笔者认为,所谓的最密切联系原则(其英文表述为the Doctrine of the Most Significant Relationship)是指法院在审理涉外的案件中,当事人没有选择争议的准据法或者对所要选择的适用法有争议时,法院选择适用与该争议的法律关系最密切、最直接的连接点所适用的法律以解决争议的原则。在涉外合同纠纷中,即是指合同应适用定位在一个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
(二)最密切联系原则的价值取向
国际私法的终极追求目标是为了实现正义。正是这一追求才有了国际私法从注重地域的联系法律选择方向到注重结果的法律选择方向。因此,“最密切联系原则”的确立也正是为了适应这种价值的追求而出现。传统的冲突规范关注与连接点的选择,机械的套用连接点而忽略了这种法律关系本身的内容所在。最密切联系原则正是在形式正义的基础之上追
求实质的正义,从而避免机械地适用法律带来的非正义,使得法院在审理复杂的涉外合同纠纷时可以做出灵活的处理。 构建什么一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