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主观题

一、简述题
1.简述涉外民事关系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主要有:
      (1) 在同一个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中,有关国家的法律对同一问题规定的不同。(2)
      (2) 一个国家法律的域内效力与另一个国家法律的域外效力同时出现在一个涉外民事关系时,便会产生法律域内效力和域外效力的冲突。(2)
      (3) 受案法院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法律的域外效力。(2威武之师背后的财经密码)
2 简述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原则及例外。
自然人行为能力法律冲突适用当事人属人法。(2)
      自然人处理商务行为时,如依属人法无行为能力而依行为地为有行为能力者,视为有行为能力,适用行为地法。(2)
      自然人处理不动产的行为能力,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2)
3永磁电机设计.简述国家及其财产和豁免权的内容。
司法管辖豁免。即未经一国同意,他国法院不得受理以该外国国家为被告或以该外国财产为诉讼标的的案件。(2)
      诉讼程序的豁免。在一国放弃司法管辖豁免时,未经该国同意,外国法院不得对该国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得强制出庭作证,提供证据,以及其他诉讼程序的强制措施。(2)
      强制执行的豁免。一国作为原告在他国起诉或同意作为被告在他国应诉,在这种情况下,示经该国明确同意,他国法院不得根据判决对该国财产实行强制执行。(2)
4 简述冲突规范的概念及特点。
冲突规范是由国内法或国际条约规定的,是指出某种涉外民事关系应该适用何国法律来处理的规范。它又叫法律适用规范或法律选择规范。(2分)其主要特点有:
(1) 冲突规范不同于一般的实体法规范,它是法律适用规范。它仅仅指出该民事关系应该适用何国法律来处理,而不具体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2) 冲突规范不同于一般的诉讼法规范,它是法律选择规范。
(3) 冲突规范是一种间接规范,因而缺乏一般法律规范所具有的明确性和预见性。冲突规范只有与其援用的某国实体法相结合,才能最终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2分)意志亡灵
(4) 冲突规范的结构不同于一般的法律规范。
5、简述我国海商法对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的规定。 
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2分)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2分)同一国籍的船舶,不论碰撞发生在何地,碰撞船舶之间的损害赔偿适用船旗国法律。(2分)
6、简述婚姻形式要件及其法律适用。 
婚姻形式要件是指结婚必须具备的形式和必须经过的程序。(1分)婚姻形式发生法律冲突,可适用:(1)婚姻举行地法;(1分)(2)当事人本国法;(1分)(3)依婚姻举行地法为原则,当事人属人法为例外;(1分)(4)依当事人属人法为原则,婚姻举行地法为例外;(1分)(5)当事人本国法或婚姻举行地法。(1分)
7. 简述住所地概念及住所冲突的解决。
住所是以久居的意思而居住的某一处所。(2分)
1)关于住所积极冲突的解决,有以下几种主张:①以个人的意思选择住所;②如果一个人有两个以上的住所,其中一个住所在法院地国,法院地法就优先适用,即以法院所在地的住所为准。③根据法律关系的性质和该法律关系所应适用的法律确定一个住所。④根据住所冲突的具体情形选择住所。
2)关于消极住所的冲突解决,各国普遍采用的方法是以居所代替住所。
8. 简述法律规避的构成要件。
(1)当事人主观上存有故意;(1.5分)
(2)规避的是强制性法律;(1.5)
钼制品(3)通过改变或制造连接点达到规避目的;(1.5分)
(4)当事人利用冲突规范创造了条件后,与该冲突规范所属的国家或地区仍然存在
某种联系。(1.5分)
9. 简述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
一是在现实生活中大量出现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关系;二是所涉各国民法上的规定不同;三是司法权的独立;四是国家为了发展对外经济贸易关系,赋予外国人在内国平等的民事权利地位,并在一定的范围内承认所涉外国法的域外效力。
10. 简述“物之所在地法”原则适用的例外。P189
1)物之所在地法主要适用于以下问题:动产与不动产的识别;物权性质的确定;物权客体的范围;物权的内容;物权的取得、转移、变更和消灭的条件;物权的保护方法。(2)但对运送中的或处于公海、公空中的物品的物权关系、船舶、飞行器等运输工具、外国法人在自行终止或被法人国籍所属国解散时的财产、与人身关系密切的财产、无主土地上的物的物权、国家财产一般不适用物之所在地法,而改用发送地法或目的地法,或所有人属人法,或登记注册地法、旗国法等。
11. 简述我国法院可采用的查明外国法内容的途径。
根据我国的司法解释,对于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可通过下列途径查明:(1
由当事人提供;(2)由与我国订立有司法协助协定的缔约对方的中央机构提供;(3)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提供;(4)由该国驻我国使馆提供;(5)由中外法律专家提供。在外国法不能查明时,该而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12. 简述识别冲突产生的原因。
1)不同国家的法律对同一事实赋予不同的法律性质,从而可能会导致适用不同的冲突规范。
2)不同国家对同一冲突规范中包含的概念的内涵理解不同。也就是说,即使各国冲突规范表面上相同,但对于冲突规范中的概念理解不一致,也会导致适用不同的法律。
3)不同国家的法律往往将具有相同内容的法律问题分配到不同的法律部门。
4)由于社会制度或历史文化传统的不同,不同的国家有时具有不同的法律概念或一个国家所使用的法律概念是另一个国家所没有的法律概念。
13.最惠国待遇的例外事项有哪些?
第一,一国给予邻国的特权与优惠。
第二,边境贸易和运输方面的特权与优惠。
第三,有特殊的历史、政治、经济关系的国家间形成的特定地区的特权与优惠。如欧洲的比、荷、卢集团各成员国之间便有一些优惠与特权,即在最惠国待遇的例外之列。
第四,经济集团内部各成员国互相给予对方的特权与优惠。如欧盟成员国之间互相享有的特权与优惠。
14. 鄢礼华简述代理权关系准据法的适用范围。
1)代理人的权限; 2)代理人得请求报酬的数额; 3)本人或代理人得终止代理关系的条件; 4)代理关系是否因本人死亡或受禁治产宣告而消灭; 5)狭义无权代理人应负的责任,等等。
15. 简述最惠国待遇的特点。
1)最惠国待遇是根据某一项双边或多边条约的规定,授予国给予受惠国约定范围的优惠
待遇;
2)当授予国给予任何第三国最优惠待遇时,受惠国即可根据最惠国待遇条款的规定,取得与第三国相同的待遇,而无需向授予国履行任何申请手续;
3)最惠国待遇是指一国对另一国的待遇,但这种待遇实际上是通过一国的自然人、法人、商船、产品等所受待遇表现出来的;
4)在最惠国条款中,一般都对最惠国待遇的适用范围或事项作出规定。
16、简述我国在国有化问题上的立场。
韦伯分布根据我国的有关立法和司法实践,为保证和发展与有关国家间的平等互利的投资关系,我国一般情况下不会对外资企业或个人进行国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据法律程序征收,并给予相应的补偿。可见我国对国有化问题并非完全否认,但也作了相应限制;一是特殊情况下有公共利益的需要;二是应依据法定程序;三是要做相应的补偿。
17. 简述胡伯三原则。
答:(!)任何主权者的法律必须在其境内行使并约束其臣民,但在其则无效;
2)凡居住在其境内的人,包括常住的和临时的,均可视为领土主权者的臣民;
3)每一国家的法律已在其本国领域内实施,根据礼让,行使主权权力者也应让它在自己的境内保持其效力,只要这样做不至损害自己的主权权力和臣民的权利或利益。
18、我国法律制度中关于侵权行为法律适用的国际私法规则是什么?
1)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一般应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这是我国处理涉外侵权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一般原则。的司法解释指出,侵权行为地的法律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法律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法律。如果两者不一致时,人民法院可以选择适用,但未规定任何选择标准;(2)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个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住所地法。这是我国确定侵权行为法律适用的补充原则;(3)如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认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发生的行为时侵权行为,不作为侵权行为处理。这是我国处理涉外侵权行为法律适用的特殊原则。但这一规定有不尽合理之处。
19 什么是反致?反致的条件或原因是什么?
1)对于某一涉外民事关系,甲国(法院国)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指引乙国的法律作准据法时,认为应包括乙国的冲突法,而依乙国冲突规范的规定却应适用甲国的实体法作准据法,结果甲国法院根据本国的实体法判决案件,这种情况在国际私法中称为反致。
2)导致反致产生的原因或条件有两个:一是因各国对本国冲突规范指引的外国法德范围理解不同,一些国家认为被指定的外国法包括该外国的冲突法。二是由于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各国规定了不同的连接点,当然有时即使有关国家对于同一法律关系规定了相同的连接点,但如果对连接点的解释不同,也会产生反致。
20、我国关于涉外侵权的法律适用有何规定?
我国《民法通则》第146条及其司法解释构成了我国侵权行为法律适用的核心内容,体现了我国处理涉外侵权行为法律适用的三原则。
1)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首先应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这是我国处理涉外侵权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一般原则。司法解释指出,侵权行为地的法律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法律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法律。如果两者不一致时,人民法院可以选择适用,但未规定依何选择标准。
2)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个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住所地法,这是我国确定涉外侵权行为法律适用的补充原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发生的行为时侵权行为,不作侵权行为处理。这是我国处理涉外侵权行为法律适用的特殊原则。但这一规定有不尽合理之处。
21、什么是法律关系本座说?它对国际私法的发展有何影响?
119世纪,德国法学家萨维尼提出法律关系本座说,把国际私法推进一个新阶段,根据此说,每一种法律关系在逻辑上和性质必然与某一特定的法律制度相联系,每一法律关系都有一个确定的“本座”,即一个它在性质上必须归属的法域。法院进行法律选择是,应根据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法律关系的本座所在地,而该本座所在地的法律就是该法律所应适用的法律。
2)法律关系本座说的国际私法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首先,它在方法论上是一个历史性的突破。其次,它创造性地提出了解决法律选择中的连接点,为国际私法的规范化和
更具操作性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第三,它对国际私法的发展具有极其深远的影响,是当今很多学说的基础。最后,它使国际私法从国家主义的影响下解放出来,重新回到了普遍主义的轨道上。

本文发布于:2024-09-24 08:24:09,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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