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冲突规范的价值取向作者:陈嘉来源:《成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咨询业2013年第01期 摘要:传统的冲突规范注重连结点的确定性、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和可预见性,追求“形式正义”,但这种只注重“立法管辖权”的传统冲突规范越来越不适应国际民商事交往的需要;现代冲突规范通过运用灵活、开放的连结点等方式追求高沸点溶剂“实质正义铅锑合金”,但在“国际本位”理念的指导下,正义并非仅指当事人的利益得到合法保护,且“冲突正义”和“实质正义”应协调统一。 关键词:形式正义;实质正义;价值取向;协调统一
中图分类号: D903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16720539(2013)01005606
一、传统冲突规范的价值取向
绝大多数学者认为,13世纪意大利巴托鲁斯的“法则区别说”是国际私法产生的标志。他根据法律的性质将法分为人法、物法以及混合法,并提出了一系列对后世有重要影响的学说,如关于人的身份、能力等适用属人法,关于不动产物权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关于侵权行
为适用场所支配行为的原则,适用行为地法等。虽然在现实生活中并不存在这种纯粹的关于物或纯粹的关于人的法则,但从国际私法的历史发展史来看,他是第一个抓住了法律的域内域外效力这一法律冲突根本点的人,使外国法律在涉外民事案件中的适用成为可能。自那以后,德国学者萨维尼也从自然法和普遍主义的立场出发,提出了“法律关系本座说”。但不同的是,“法律关系本座说两级圆柱齿轮减速器”进行了从区别法则到区别法律关系的转变,主张从法律关系的疫情下的奥运会如何举办?“重心”以及与法律关系存在最密切、最重要的联系出发。另外,孟西尼认为,国籍涵盖了气候、文化、民族习惯、宗教信仰、历史传统等因素,这些因素通过国籍这种共同意识而达成了民族的整体精神, 因此国籍乃国际法的基础。
(一)传统冲突规范的特点
1.注重连接点的确定性
法律适用的统一性、确定性和可预见性一直是传统冲突规范所追求的共同目标。传统方法认为,冲突规范属于技术性规范,因此国际私法的任务并不是解决所争案件的实体问题,即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而是解决有关决定适用法的“事前问题”。在传统的冲突规范中,连接点如同“路标”,其是连接“范围”和“系属印山大墓”之间的纽带,立法者根据法律关系
性质,到某一固定连接点,通过连接点将案件分配给不同的国家,但法官在很多情况下并不知晓该国家法律的具体内容,因此,传统的冲突规范又称“分配立法管辖权的选择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