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比较看“政府利益分析法”与“最密切联系原则”

案例比较看“政府利益分析法”与“最密切联系原则”
【摘 要】“政府利益分析法”与“最密切联系原则”是国际私法领域解决法律适用冲突问题的两个十分重要的法律选择方法。政府利益分析说与最密切联系原则都是在美国国际私法革命中产生的具有广泛影响的理论。本文从案例角度来分析比较两者如何适用及各自特点。鉴于两种理论各有利弊,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与其他学说混合而得到适用。
【关键词】政府利益分析说;最密切联系原则;国际私法;法律冲突
“政府利益分析法”与“最密切联系原则”都诞生于美国学者的理论著作中,并被运用到美国司法实践中,随后逐渐被世界其他各国熟悉采纳。其中,“政府利益分析法”产生于柯里的著作《冲突法论文集》中的“政府利益分析说”,而“最密切联系原则”最早由里斯在他的《第二次冲突法重述》中提出来。两者对现代冲突法理论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心电电极一、相关概念的界定分析
(一)政府利益分析法如何界定
要界定政府利益分析法,先要弄清楚其基础理论,即政府利益分析说。
政府利益分析说的创始人是美国著名法学家柯里。他认为,在每个州的法律背后都隐含着这个州的政府利益,而这种利益是通过适用其法律来实现的。因此,冲突法的核心问题实际上就在于如何调和或解决不同州之间的利益冲突。当两个或两个以上州的法律发生冲突时,就必须了解和分析法律背后的政策和精神,并在此基础上确定何州利益应当让位。
所以,政府利益分析法就是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应判断冲突后面真正的利益冲突,对发生冲突的各国(州)法律的目的进行解释。在对发生冲突的各州法律的目的进行解释的基础上,把政府利益冲突分为虚假冲突、真实冲突、无着落案件。
虚假冲突是仅有一个州具有“政府利益”,该州的法律应予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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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冲突是至少有两个以上的州对该纠纷具有政府利益,应区分以下两种情形加以处理:其中具有“政府利益”的一州如为法院地,则该州法律应优先得到适用;如这些具有“政府利益”的州均非法院地,则适用其中与法院地法相同或相类似的那个州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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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着落案件是无任何一州对纠纷具有“政府利益”。就此情形,原则上也应适用法院地法。
手机图铃>mrpk(二)最密切联系原则概念分析
最密切联系原则也是在学说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因此要分析其概念也要先搞清楚最密切联系说。
最密切联系说由里斯提出,将法律选择与结果选择有机结合,但它更注重对多种主客观因素的考察和价值权衡。认为对涉外民事关系应综合多方面的因素,适用与之有最密切联系的那个地方的法律。主张由法官依案件的具体情况认定最密切联系地,使法律选择更具有弹性或灵活性。他在美国《冲突法第二次重述》对最密切联系原则作了比较完整的表述。
最密切联系原则是指某一涉外民事关系,在当事人没有选择应适用的法律或选择无效的情况下,法院在与该法律关系有联系的国家中,选择一个与该法律关系本质上有重大联系、利害关系最为密切的国家的法律予以适用。
二、案例比较看二者如何选择法律
在上述对政府利益分析法概念的阐述中不难看到,只有政府利益存在虚假冲突的情形下,分析其与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区别与联系才是有意义的。因为如果是存在真实冲突或是无着落案件这两种情形下,原则上都会适用法院地法。所以后两种情况下研究与“法院地法说”
似乎更有价值。当然,这也可以理解成政府利益分析法与最密切联系原则的一个最重要的区别。下面我们就通过对两个十分相似的案例分别运用两种方法来决定法律选择的比较来进一步认识两者之间区别与联系。
案例一:tooker v. lopez
该案tooker和lopez是美国密歇根州立大学的同学,同为纽约州居民(住所地在该州)。lopez开车带着tooker,从所在大学前住底特律(在密歇根州)度周末。途中,lopez在超车时车子失控倾覆,lopez和tooker当场死亡。死前,lopez的车子已在纽约州投保。tooker的父亲作为遗产管理人在纽约州法院对lopez提起诉讼。被告辩称密歇根州的《乘客法规》(guest statute)应予适用,原告则认为应适用纽约州普通法的侵权规则。

本文发布于:2024-09-25 20:23:12,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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