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说涉外合同关系中当事人没有选择法律时的法律适用问题

例说涉外合同关系中当事人没有选择法律时的法律适用问题
作者:赵智娟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6年第19
        谷胱甘肽过氧化物酶要 本文以涉外合同关系中当事人没有选择法律适用时我国的司法审判实践为焦点,联系特征性履行原则与最密切联系原则的一般理论和国外实践,分析了《法律适用法》第41条在规定上存在的问题,并据此提出了修改条文和借鉴他国立法的建议和意见。
        关键词 法律适用 颐和园教学设计最密切联系 特征性履行
        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ki.1009-0592.2016.07.123
        一、概述
        在涉外合同关系当中,当事人可以明示选择法律关系所适用的准据法, 只要该种选择不违反我国的强制性规定 和公共秩序 。在现实情况下,也存在大量案例中当事人并未约定涉外合同关系所适用的准据法,或者虽然有所约定,但是由于某些瑕疵导致的法律选择无效。具体表现有:(1)时间上未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进行选择的; 2)方式上未明示选择的;
大规模失常性武器3)范围上未选择实体法的。 在当事人未作选择或者选择无效的情形下,应如何适用涉外合同关系的准据法?根据《法律适用法》第41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该条文确立了当事人对准据法未作选择时的两个原则:适用特征性履行方经常居所地的法律或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即《法律适用法》通过该条文确立了特征性履行原则和最密切联系原则并列适用的选法方法。
        二、实际案例与问题
        在实际的司法审判中,法官在相关案例中是如何运用《法律适用法》第41条来确认当事人未选择法律适用时的准据法的呢?以刘尧平与王勇买卖合同纠纷案为例,关于案件的准据法选择问题,海口市中级人民院援引了《法律适用法》第41条并认为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在海南省海口市,当事人亦未协议选择适用的法律,故本案应适用我国内地的法律作为处理当事人争议的准据法。再如在林光金与吴少宁、福建浩伦农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刘宋中,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准据法确定问题认为因本案当事人未协议选择本案适用的法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条、第4
1条的规定,本院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作为本案适用的准据法。由上述两起判决中有关准据法确认部分的意见来看,法院在适用《法律适用法》第元极舞41条时,似乎更倾向于直接运用其条文的后半部分,即直接运用最密切联系原则来判断与涉案合同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地的法律。而对于第41条的前半部分,对于能否适用特征性履行方经常居所地的法律作为准据法却鲜有提及。并且,这样的判决意见并非特例,如果大致浏览下自2011英语值日报告年《法律适用法》实施以来各地对于相关问题的案件裁判,类似的推理模式不在少数。

本文发布于:2024-09-24 08:31:2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17tex.com/xueshu/271722.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标签:法律   适用   选择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Copyright ©2019-2024 Comsenz Inc.Powered by © 易纺专利技术学习网 豫ICP备2022007602号 豫公网安备41160202000603 站长QQ:729038198 关于我们 投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