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综合测试题答案

国际私法综合测试题答案
. 填空. (共 70 小题,70.0 分)
1. 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调整分为两种方式,一种是冲突法调整,一种是 实体法 调整低温离心泵( 1.0 2. 冲突规范在结构上由范围和 系属 组成。( 1.0 )
3. 1849年德国著名法学家萨维尼在《现代罗马法体系》一书中提出了 法律关系本座说 ,创造性地提出了解决法律选择问题的标准,这在国际私法的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 1.0 4. 最密切联系学说 是在法律关系本座说基础上建立起来的。( 1.0 )
5. 最早提出公共秩序这一概念的是意大利法学家 巴托鲁斯 ( 1.0 )
6. 英美法系国家把外国法律看作事实,诉讼过程中由 当事人 举证。( 1.0 )
7. 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冲突,国际上一般以 属人法 解决。( 1.0 )
8. 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冲突,国际上一般以 属人法 解决( 1.0 )
9. 新颖性是一项发明取得专利权的实质性要件之一。对新颖性,各国采用了不同的标准,我国采用的是 有限世界新颖性 标准。( 1.0 )
10.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规定了工业产权保护优先权原则,《公约》规定对发明专利给予 12个月 的优先权保护。( 1.0 )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4条规定: 不动产 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的法律。( 1.0 )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 婚姻举行地 法律。( 1.0 )
13. 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第一界会议是1893在荷兰法学家阿塞尔提议下由 荷兰 政府组织召开的。(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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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把特定的民事关系或法律问题与某国法律联系起来的纽带或标志在国际私法上称之为 连接点或连接因素 ( 1.0 )
15. “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这条冲突规范出自 《永徽律》 ( 1.0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条第2款规定:“本法关于公民权利的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 法律 另有规定的除外。( 1.0 )
17. 法人对一个特定国家的属性就是法人的 国籍 ( 1.0 )
18. 对外国法人国籍的确定,我国采用以其 注册登记地 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1.0 )
19. 《专利合作条约》了 一项发明一次申请 制度。( 1.0 )
20. 我国于198033日递交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加入书,198063日我国成为该组织的第 90 个成员国。( 1.0 )
21. 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调整包括冲突法调整和 实体法 调整。( 1.0 )
22. 国际私法的渊源是指赋予国际私法规范以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件的 表现形式 .( 1.0 )
23. 最早提出国际私法这一名称的是美国法学家 斯托雷 ( 1.0 )
24. 意大利著名法律注释学家 巴托鲁斯 14世纪提出法则区别说,开创国际私法之先河。( 1.0 )
25. 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冲突规范发生变更或准据法发生变更,各国一般按以下原则确定准据法:如果新法规定其有溯及力,则适用 新法 如果新法规定其没有溯及力,则适用 旧法 。如果新法对其是否有溯及力未作规定,则按照 法律不溯及既往 原则,对新法颁布前产生的民事关系,仍适用 旧法 ( 1.0 )
26. 德国法学家康恩最先提出国际私法中的 识别 问题。( 1.0 )
27. 广义的反致除指反致本身外,还包括转致和 间接反致 ( 1.0 )
28. 《奥地利联邦国际私法法规》第五条规定:“对外国法的指定,也包括它的冲突法在内”。这条规定表明奥地利接受 反致 ( 1.0 )
29. 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81条规定:“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适用其 定居国 法律,如未定居的,适用其 住所地国 法律”。该《意见》第182条规定:“有双重或多重国籍的外国
人,以其有 住所 或者与其有 最密切联系的 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1.0 )
30. 一个人在内国有住所,在外国也有住所,国际上通行的作法是以 内国的住所 为其住所。( 1.0 )
31. 一个人在同一时间在任何地方都没有住所,各国一般视其 居所地 为其住所。( 1.0 )
32. 我国对住所的确定采取以下原则:公民以他的 户籍所在 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1.0 )
33. 物权依物之所在地法是一个古老的原则,其产生可以追溯到13世纪的意大利。巴托鲁斯创立法则区别说时就主张把法律分为“人法”和“物法”。对物权法律关系,主张不动产物权适用 不动产所在地 法,对动产物权,适用 所有人的住所地 法。( 1.0 )
34. 19世纪末、20世纪初,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和国际经济交往增加,使动产的法律适用发生了变化,动产物权不再适用 所有人住所地 法,转而适用 物之所在地 法。( 1.0 )
35. 物权适用物之所在地法亦有例外。外国法人财产清算时,如果外国法人自行终止,其
清算适用 外国法人国籍所属国 法律处理。如果外国法人因某种原因被取缔时,其清算适用 法人章程批准地或法人董事会所在地 法律。( 1.0 )
36. 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主张一国对外国人在本国的财产实行国有化时,采用 充分、及时、有效 的补偿原则。( 1.0 )
37. 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公约适用于 营业地 位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 1.0 )
38. 采用FOB贸易术语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买卖双方的责任、费用、风险都是以 船舷 为界进行划分的。( 1.0 )
39. 1924年《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规定承运人对所运货物的责任期限采用 船至船 原则。( 1.0
40. 日内瓦统一票据法体系认为当事人的票据能力依当事人特里芬难题 本国法 ( 1.0 )
41.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ps1 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关系 ( 1.0 )
42. 涉外民事关系的产生必须具备经济条件和 法律条件 ( 1.0 )
43. 以当事人的国籍、住所或居所为连接点,主要用于解决有关人的能力、身份、婚姻家庭和财产继承等方面的法律冲突的系属公式称为 属人法 ( 1.0 )
44. 行为地法是系属公式之一,它起源于 场所支配行为 这一古老的习惯法则。( 1.0 )
45. 国籍冲突表现为两种形式:一种是国籍的积极冲突,即一个人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国籍。另一种是国籍的 消极冲突 ,即一个人不具有任何国家的国籍。( 1.0 )
46. 当事人所具有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中有一个是内国国籍,国际上通行的作法是 内国国籍 优先。47. 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84条规定:“外国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其 本国法 确定,外国法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的民事活动,必须符合 我国 的法律规定“。( 1.0 )
48. 涉外物权是指具有 涉外因素 的物权。( 1.0 )
49. 将一个合同关系中的几个方面作为一个整体统一适用一个法律,这是合同准据法确定
同一论 ( 1.0 50. 我国法律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当事人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时,不得违背我国的 社会公共利益 ( 1.0 )
51. 在我国,一般认为国际私法由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冲突规范、统一实体规范、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和仲裁程序规范组成。这四种规范中,最主要的规范是 冲突规范 ( 1.0 )
52. 用于解决船舶或飞行器在运输途中发生的纠纷,悬挂或涂印在船舶或飞行器上的特定旗帜所属国家的法律称之为 器国法 ( 1.0 )
53. 在我国,应适用的法律为外国法时,如果适用该外国法违反我国法律基本原则和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则不予适用适用,而应适用 我国(相应的)法律 ( 1.0 )
54. 在我国,法院处理涉外民事案件时,如应适用的法律为外国法,该外国法的内容首先由 法院 确定。( 1.0
55. 英美法系国家国际私法中的属人法指的是当事人的 住所地法 ( 1.0 )
56. 为了协调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之间的属人法冲突,一些国际条约和一些国家的国内立法开始把当事人的 惯常居所地 作为属人法的连接点。( 1.0 中文考试分)
57. 用来解决法人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和法人解散等方面问题的法人国籍国法律称之为法人 属人法 ( 1.0
58. 法国的德帕涅与德国的沃尔夫主张识别适用 准据法 ( 1.0 )
59. 从国际私法的学说史看,公共秩序保留这一概念最早出现在13世纪意大利的 法则区别说 中。( 1.0 )
60. 瑞士的布鲁歇把公共秩序划分为国内公共秩序和 国际公共秩序 ( 1.0 )
61. 与我国无条约关系国家作出的仲裁裁决需要在我国承认与执行的,可由当事人向我国法院提出申请,按 互惠原则 办理。( 1.0 )
62. 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需要在我国承认与执行的,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被执行人所在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 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 1.0 )
63. 我国的仲裁委员会为独立法人,独立于行政机关,各仲裁委员会之间无 隶属 关系。( 1.0 )
64. 1869年,法国和 瑞士 缔结了世界上第一个相互承认和执行对方法院判决的双边条约。( 1.0 )
65. 我国的 司法部 是我国与外国进行司法协助的中央机关。( 1.0 )
66.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36条规定: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 住所地 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1.0 )
67. 在我国,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 居住地 为住所。( 1.0 )
68. 我国于 1979年底 开始享受普惠制待遇。(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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