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练习题

第一章
1.你如何理解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方法及含义?
对象:涉外民事法律关系
方法:间接和直接的调整方法。
含义:调整涉外法律民事关系,解决应当适用哪国法律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郯庐断裂带
2.国际私法的主要渊源有哪些?
渊源2个方面:
1.国际法渊源(国际条约 国际惯例) 国际惯例就是在长期的国际交往反复实践中形成的不成文的法律规范。当事国一经适用,即刻有法律约束力。
2.国内法渊源(国内立法 国内判例 司法解释)
3.你如何理解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及其作用?
基本原则:是指贯穿国际私法的整个领域,起到指导和核心作用和意义的国际司法的规章制度,规则,准则。具体有五个原则:
A.国家主权原则:是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和灵魂核心。要求:1、它是各国彼此尊重对方的社会经济制度,民事法律制度遵守不同的所有权的原则;2、是各国相互尊重财产豁免权;3、是外国法人、自然人在内国从事民事活动,必须遵守东道国的法律、法令4、。是在一个国家内起诉涉外民事案件,该国有权决定是否受理;5、是适用外国法不得损害本国的主权,不得与本国公共秩序相违背、相抵触。
B.平等互惠原则:涉外民事活动当事人在法律地位上有平等权利,在经济上有互利要求的原则。三个要求:1、一国赋予本国境内的外国人以某种民事权利,一般都要求对方提供互惠为基础。2、在法律适用上,要求各国给予对方相互的权利,使之在一定的范围里产生域外效力。3、根据互惠原则,也可以引申出法律对抗的一种法律措施。
C.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参照国际惯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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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建立国际经济秩序原则
E.为国家对外政策服务的原则:服务外交。
4.你如何理解国际私法性质?
关于国际私法的性质问题一直争议不休,主要围绕2个问题:A.国际私法是国际法还是国内法。B.国际私法是程序规范还是实体规范。
5.如何理解国际私法中的主要涉外民事关系的“涉外因素”?
涉外因素指涉外民事关系中,主体,客体,内容只要其中具有涉外,我们就可以判定它属于涉外因素。1主体涉外:主体分别属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2内容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中,具体的权利和义务具有涉外。3客体涉外:指民事 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或是物,分属不同的国家。
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内容:涉外物权债权婚姻,涉外贸易,知识产权,国际贸易运输
第二章:
1、国际私法中的法律冲突是如何产生的?
法律冲突含义:指涉外民事关系中,所涉及的外国法的规定,以处理该关系的法院缔结国对同一个问题的规定不一致而产生的情形。
产生的条件:1、各个国家承认外国人在内国享有的民事法律地位。
          2、各国人民之间存在着大量的涉外民事交往,产生涉外民事法律关系。
          3各国民事法律制度在内容上规定不一致有冲突。
4、各国一定程度上承认外国民事法律有域外效力。、
       
2、什么是冲突规范?其结构和类型如何划定?
含义:它是一种特殊类型的法律规范,不直接规定涉外民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仅用来指引准据法,作为处理该涉外民事关系的标准和原则。
结构:1、前部分较范围是指该冲突规范所要调整的法律关系。
      2.、后部分叫系属是指调整该法律关系应该用的法律。系属中有连接点,又分静态和动态连接点。常见的连接点有婚姻举行地、国籍、住所,合同签订和履行地,物资所在地、法人注册地。
类型:1、单边冲突规范
    2、、双边冲突规范
    3、重叠性冲突规范
4、选择性冲突规范
3、什么是系属公式?常见的系属公式有哪些?适用范围如何?
含义:人们在解决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问题时,往往将其某类系属内容,规定专门适用某类涉外法律民事关系。
常见的系属公式7种:
i.属人法:解决人的身份、能力、亲属、继承法律关系方面的内容。国籍国法、住所地法。
ii.行为地法:起源于物所支配地原则,根据法律行为确定它的适用对象。常见的有:合同缔结地法、履行地法、侵权行为地法、婚姻举行地法。
iii.物之所在地:是用来解决涉外物权、不动产物权方面的法律。适用范围有:动产和不动产的划分识别,物权的客体范围和内容。物权的取得、变更、消亡、变更方式等。
iv. 法院地法:一般是用来解决涉外诉讼程序方面的准据法。不适用于实体的法律。
v.意思自治原则:由涉外当事人自主选择有关国家地区的法律。一般适用于涉外合同等领域。
vi.最密切联系地国法律:由法院选择适用与本案最密切联系地国家的法律。因而也称做法院自由裁量权原则。
明报vii.旗帜国法:是指适用飞机、船舶等悬挂有关国家的法律。一般适用于飞行器、船舶、海商海事等法律。
4、什么是识别?为何产生 “识别”问题?其确定的依据标准怎样?
含义:指运用冲突规范调整涉外民事关系时,对其范围连接因素的概念的法律解释、归类、定性等。
2种形式:一种是争议问题的识别:财产、婚姻纠纷等。
        一种是连接因素的纠纷
为何产生:
识别问题的产生是客观的,主要有以下原因:
不同国家对冲突规范的相同概念做不同解释。
不同国家对冲突规范的相同用于的连接点赋予不同的含义。
不同国家把共同内容的法律规定归入不同的法律部门。如失效死亡规定。有些归入程序法,有些归入实体法。
1.识别标准:
1)法院地法说
2)准据法说
派乐坊3)分析与比较法说
5、什么是准据法?确定准据法的依据有哪些?
含义:是指经冲突规范的指定,用来确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特定的实体法。它可以是一个国家的国内实体法也可以是某一个国家的国际惯例。
依据:
1.根据法律性质决定准据法的选择,如法则区别说
2.依法律关系性质决定法律的选择,如法律关系本座说
3.依据最密切联系的原则
4.根据政府利益决定准据法的选择
5.根据有利益判决在国外的承认和执行来确定准据法的选择
6.根据当事人自己意识决定准据法的选择 
布莱克斯科尔斯六、先决问题的含义?
是指解决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主要问题,必须先行解决的附带问题,如涉外遗产继承问题,往往先要求确定婚姻关系是否存在
第三章:
1.分别理解认识法则区别说、国际礼让说、法律关系本座说、既得权说内容等不同主张?
    法则区别说:14世纪意大利法学家巴托鲁斯提出,他把法律分为人法和物法,法律关系对应分为人的关系和物的关系。有关于人的关系是用人法,有关于物的关系是用物法。人法后来发展成为属人法,物法后来发展成为属物法。这个学说是国际私法上的首创学说,后人将巴托鲁斯成为国际私法的鼻祖,他开创了国际私法的理论先河,对国际私法的发展起到奠定的基础和作用。
国际礼让说:17世纪末,荷兰法学家胡伯所提出的3个原则,即胡伯三原则:1.一国法令仅在其领土界限内有效,约束全体居民。2.一国境内的居民无论暂居还是长住均属于该国臣民。3.在外国领域内有效的法律在内国也可以根据礼让原则准予适用,胡伯三原则把适用外国法看做是礼让,是不准确的,但毕竟是扩大了外国法的适用,还是很有意义的。
法律关系本座说:德国法学家萨维民在1849年提出,他认为各国法律地位平等,而每一种法律关系都以某一种特定的地域法律相联系,而这种联系就是这个本座,无论何种法定关系,都有其本座,萨维民的学说成为19世纪以来,国际私法最有影响力的理论。
既得权说:由英国著名法学家戴赛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提出,认为任何文明国家下取得的权利,都被英国法院承认、尊重,外国人在文明国取得的权利,而外国也应该承认和尊重英国人在英国取得的权利。这个理论是帝国主义向外进行殖民掠夺的重要理论之一。
2.什么是公共秩序保留?有几种方式?
公共秩序保留是指一国法院依本国的冲突规范之意,使用某一外国法律时,如果认为该外国法的内容与本国的公共秩序相违背,则拒绝使用该外国法。这是一种限制适用外国法最有利的手段。
方式:(1)直接限制外国法的适用(2)间接限制外国法的适用(3)合并混合限制
3.什么是反致、转致、间接反致?产生原因?
反致:是指加过法院审理某一个涉外民事案件时,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应当适用乙国的冲突规范,又规定该案件应适用甲国的法律,结果甲国法院将案件依本国实体法解决(“福果案件”)
转致:甲国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依本国的冲突规范应该适用乙国的法律,而乙国的冲突规范该案件应适用丙国的法律,结果甲国法院适用丙国法律审理其案。
间接反致:家国法院审理某一涉外民事案件时,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应使用乙国的法律,而乙国冲突规范则规定应适用丙国法律,丙国的冲突规范又规定适用甲国的法律。最后甲国使用自己的法律。
产生原因:(1)对于同一个涉外民事案件,涉及到国家冲突规范不一致,(2)法院帝国把冲突所指引的外国法理解为外国法的总和。既包括冲突法,又包括实体法。
4.什么是法律规避?构成法律规避要件?
当事人为了利己的目的,故意制造一个新的连结因素,从而规避了本应该适用的法律,适用了本不该适用的另外一个国家的法律,即法律规避。
(1)当事人有规避法律的意图,(2)规避法律行为是通过制造新的连结点实行(3)被规避的法律必须是强制性法律,而不是任意性法律。(4)规避法律目的已实现,既成事实。
5.什么是外国法内容证明?方法几种?
一国法院在审理涉外案件时,依本国的冲突法而适用某国的实体法。如何确定该国法的存在及内容。
方法:(1)当事人承担绝对的举证责任,英美法系主张。
(2)法院承担基本举证责任,大陆法系主张。
(3)法院可自行确认也可以要求当事人协助举证,还有其他方法。
6.我国对外国法查明的方法有几种?查明错误有什么补救措施?
(1)由我国驻外使领馆查明(2)由外国驻华使领馆查明(3)通过司法协助方式(4)由当事人查明(5)由法律专家提供
补救措施:主动审判监督程序给予纠正。
第四章:
1.什么是国籍?发生法律冲突的解决方法?
一个人与国家有固定关系的法律行为叫国籍,也是一个人隶属于国家成员的一种标志,也是一个国家行使外交保护的凭据。
国籍发生法律冲突也叫多重冲突(积极冲突)。发生冲突时,以内国国籍为准,如果具有几个外国国籍,应该以最后取得的国籍为准,如果是同时取得,则以与最密切联系地国籍为准,如果是消极冲突,即不具有任何一个国家国籍,一住所地为国籍。
2.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发生冲突时,其国籍怎样解决?特殊情况下怎样解决?
原则上以当事人的属人法(国籍法、住所地国法)为主,一行为地法为辅。但是,如果属
比较文学与世界文学人法认为无效,而行为地法认为有效时,则依行为地法。
3.根据各国实践,有关法人的国籍的标准怎样确定?
法人的国籍确定的标准根据各国做法有以下标准:(1)依法人成员国标准(根据该法人自然人国籍标志来确定法人的国籍)(2)管理中心地标准(依法人的管理中心、董事会所在地的标志来确定法人国籍)(3)营业中心标准(以企业的营业中心所在地标准来确定法人国籍)(4)法人成立地标准(以法人在哪个国家成立就具有哪个国家的国籍)(5)资本控制说标准(依照该法人的资本实际控制国来确认他的国籍)

本文发布于:2024-09-25 22:25:2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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