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对国际私法学说的借鉴和发展

我国《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对国际私
法学说的借鉴和发展
国培计划2012获轰弑衾经济视角2011年第4期
我国《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对国际私法学说的借鉴和发展钱慧
(华北电力大学,河北保定071003)
摘要:2010年10月28日颁布,2011年4月1日
起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以下简称法律适用法),是我国国际私法领域的一次重大
突破它在以往立法习惯的基础上,对涉外规定加以总结和
修改.并结合国际上通行的一些立法实践,最终制定出了单
行法规式的《法律适用法》.仔细翻看其中的条文,会发现
《法律适用法》的很多规定都体现了国际私法学说的某些内
容.并且有了一定的发展.这说明我国国际私法的立法不但
注重理论的基础性.并对国情予以充分考虑.从而更好地适
应现实的需要.在处理国际民商事件纠纷的过程中也更有
利于纠纷的解决
关键词:法律适用法:意思自治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
与特征性履行原则
中图分类号:DF97文献标识码:A
2011年4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
党的性质是什么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是我国国际私法领域处理国际民商事纠纷的最新依据自我国2001年12月11日加入,f0
在母亲心里流浪之后.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入.我国与外国之间的交往不断扩展和深入.不可避免的是伴随而来的纠纷和争议.而其中的国际民商事纠纷是比较琐碎和复杂的.因此,《法律适用法》的颁布与施行对解决民商事纠纷而言是及时和必要的它的制定也体现了我国人世10年的成长.其中的很
多条文规定都借鉴了国际私法的学说.并且有一定程度的发展.可以说是国际通行做法和中国国情的融合.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更具有可操作性和可适用性.这也体现了我国国际私法立法对传统的继承以及与时俱进的态度
,意思自治原则
国际私法上首先提出意思自治原则的是法国学者杜摩
兰.16世纪.杜摩兰在前人的理论沉淀的基础上提出了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学说,他在《巴黎习惯法评述》中充分阐述了自己的思想,倡导了契约当事人可以选择准据法的学说他指出契约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共同的意思表示来选择适用于他们之间的准据法来确定彼此的权利义务.即首先在合同领域倡导意思自治原则.后来意思自治原则在各国立法和实践中得到了肯定.成为了国际社会普遍接受的
确定契约准据法的首要原则
《法律适用法》第三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明示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这一宣示性条款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规定在总则中,这一做法在国际上还是第一次,由此可见我国对当事人的权利的尊重和保护.同时也使该法具有了一定的开放性.这一原则性规定还有利于当事人之间争议的迅速有效的解决.对于民商事这一特定领域来说是必要和重要的规定.
小型微型计算机系统二,最密切联系原则与特征性履行原则
最密切联系原则首先是由美国的里斯在《第二次冲突
法重述》中提出,他指出法院在审理某一涉外民商事案件时.权衡各种与该案当事人具有联系的因素.从中出与该案具有最密切联系的因素.并根据该因素的指引,适用解决该案件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因此也被称为最强联系原则,重力中心原则.而最密切联系因素通常包括当事人的出生地,惯常居所地,住所地,形式政治权利或从事业务活动的场所以及个人的意愿等最密切联系原则学说形成后.对国际私法立法产生了重要的影响.被各国立法和司法实践广泛接受,并不断加以完善.
《法律适用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或者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使用没有规定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这一规定是将最密切联系原
则作为了一项补漏性规则.使最密切联系原则有适用于所有民商事领域的可能,但同时又设定了适用的
前提:只有在现有法律对特定的问题没有规定明确的法律适用规则的时候,才能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选择所适用的法律.虽然是一项补漏性规定.但最密切联系原则的规定还是体现了我国国际私法立法对国际私法理论界学说的吸收和借鉴.有利于我国国际私法立法的合理性以及与国际通行做法之间的兼容性.
与最密切联系原则紧密相关的特征性履行原则是指当cf清钢
事人未选择适用于合同的法律时,应依照各类合同的性质. 以履行行为最能体现合同的特征而确定合同法律适用的一项原则.这一原则既尊重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又尊重了合同行为产生的客观事实.《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该法这一规定既体现了特征性履行原则的精神.又将其与意思自治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相结合,高度体现了当事人之间合同行为的私权性,充分尊重当事人对法律关系及双方权利义务分配的自主选择
三,法律关系本座说
法律关系本座说是由德国着名的法学家萨维尼首先提
出的.他指出为了便于国际交往和减少法律上的障碍.必须承认内外国人法律地位的平等和内外国法律的平等他极.
15.
法制与社会经济视角2011年第4期
力反对从自然法的观点出发.以法律规则自身的性质来决定其是否可适用于各种特定的涉外民事关系.而主张从法律本身的性质来探讨其”本座”所在地.并且适用该”本座”地法.而不应拘泥于是否为外国的法律.进而提出了如身份关系的本座法应是当事人的住所地法.物权关系的本座法应是物之所在地法:债的本座法在一般情况下应是履行地法:继承的本座法应是死者死亡时的住所地法:家庭关系的本座法则当以丈夫与父亲的住所地法为主.该学说在法则区别说统治国际私法数百年以后.在方法论上实现了根本性变革:而且在荷兰的国际礼让说以后,它在新的基础上回复到国际私法的普遍主义:同时它大大推动了欧洲国际私法成文立法的发展.对世界国际私法的发展都产生了巨大而深刻的影响
《法律适用法》第十一条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第二十七条规定:”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第三十六条规定:”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这些规定都体现了法律关系的本座的特
肾毒清

本文发布于:2024-09-26 00:26:1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17tex.com/xueshu/271694.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标签:法律   适用   原则   当事人   关系   国际私法   规定   国际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Copyright ©2019-2024 Comsenz Inc.Powered by © 易纺专利技术学习网 豫ICP备2022007602号 豫公网安备41160202000603 站长QQ:729038198 关于我们 投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