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期末复习重点

国际私法的概念: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法律适用为核心内容,由确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解决法律冲突的冲突规范、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统一实体规范和解决涉外民事争议的民事诉讼和商事仲裁程序规范组成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国际民商事关系和涉外民商事关系。
国际私法的范围:一是指是国际私法应包括那些法律规范,一是指哪些涉外民事关系由国际私法调整。(1)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2)冲突规范;(3)统一实体规范;(4)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和商事仲裁程序规范。
基本原则:1、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可以自由的选择其交易伙伴,自由的约定合同中的各项条款,自由的决定对合同条款的修订,自由的选择解决合同争议的方法等。2、诚实信用与公平交易原则:任何人都必须诚实信用的行使其权利,履行其义务3、尊重国家主权和法律原则。
涉外民事关系的判断:(1)法律关系主体涉外:一方或双方是外国自然人、法人或无国籍人。(2)法律关系客体或标的涉外:物、财产位于国外或法律行为发生在国外;(3)法律事实发生在国外。
国际私法对涉外民事关系调整的法律特征:(1)涉外性,(2)广泛性(3)国际性。
法律冲突亦称“法律抵触”,是指在国际民事关系中,由于其涉外因素导致有关国家在法律效力上的抵触。
法律冲突的两种表现形式:1、静态法律冲突:法律规定之间的冲突;2、动态法律冲突:现实的法律关系适用冲突。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1、大量的涉外民事关系的产生是法律冲突产生的重要条件;2、不同国家法律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的规定不同;3、一国法律的域内效力与另一国法律域外效力产生冲突;4、一国承认外国人在内国的民事法律地位。
意大利的法则区别说。代表人物巴托鲁斯,从法则本身的性质入手分为物法、人法和混合法,物法解决物权问题,人法解决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身份关系问题,混合法适用于法则制定者领土内订立的契约问题。
法国的法则区别说。代表人物杜摩林。主要贡献:在法则区别说的基础上,提出了“意思自治”原则—契约应该适用当事人自主选择的那一习惯法,即使当事人未作明示的选择,法院应推定其默示的意思,确定应适用的法律。达让特莱反对合同当事人意思自治,极力鼓吹属地主义原则,推崇一种具有封建割据性的地方自治。
荷兰的国际礼让说:代表人物冲突法学家胡伯。提出了三项原则:(1)任何主权者的法律必须在其境内行使并约束其臣民,在无效;(2)凡居住在其境内的包括常住的与临时的人,均可视为该主权者的臣民;(3)出于礼让,主权者可以让外国法在其领域内有效,只要这样做不损害其臣民的权力或利益。第一次将法律适用与国家主权联系在一起。是否承认外国法的域外效力,是否适用外国
法,取决于各国的主权考虑。
德国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每个法律关系的产生发展都要占有一个“空间”,这个“空间”就是法律关系的“本座”,“本座”所属的法律就是应该适用的法律;包括住所地、居所地、物之所在地、缔约地、行为完成地等等。法律关系本座说意义:(1)在国际私法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奠定了近代国际私法的基础(最密切联系说、法律关系重心说)。(2)在国际私法方法论上实现了根本的变革。强调分析法律关系的性质,促进了欧洲国际私法成文立法的发展。
戴西的既得权说:法官只负有适用内国法的任务,不是承认或执行外国法,也不是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法官所承认或执行的是根据外国法所创设的权利。意义:既得权的观点构成英美国际私法的理论基础并指导司法实践。
柯里的政府利益分析说:任何州或国家的法律规范都是用来体现政府政策的,立法者是政府政策的制定者,其制定某一法律规范是为了通过适用该法律规范,促使政府的某一特定政策得到实现,各州或各国所主张的利益并不一定是合法合理的,因此,法院只能适用合法或合理的法律。
最密切联系说:在选择某一法律关系的准据法时,因对该法律关系有关的各种因素进行权衡,寻其重力中心地,该中心地所属的法律即为法律关系所应适用的准据法。
斯托里礼让说:各国在其领土范围内享有绝对的主权和专属的司法管辖权,适用外国法是由于国家之间的礼让,提出了三原则,主权原则,平等原则,国际礼让原则。结论:一国适用外国法完全是基于礼让而不是义务。
孟西尼的国籍法说:1、国籍原则:一切法律关系无论其种类如何,原则上要以国籍作为连结因素,以当事人国籍国法作为准据法,但当事人可以适用合同中所指定的法律。2、主权原则:主张为保护公共秩序而创立的法规因拘束本国境内的一切人,不能适用当事人本国法或其自由选择的法律。3、自由原则;主张合同关系应适用当事人各方协商选择的的法律。
特征履行说:在合同之债中,一方的履行足以使此种合同与别的种类的合同在性质上区别开来,这种履行便是。
冲突规范的概念:冲突规范是由国内法或国际条约规定的,指明某一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应适用何国法律的规范。因此,它又叫法律适用规范或法律选择规范。
冲突规范的特征:(1)冲突规范不同于一般的实体法规范,它是法律适用规范。冲突规范仅指明某种涉外民商事
冲突规范的性质:(1)冲突规范是一种行为规范。(2)既不是实体规范,也不是程序规范,而是一种法律适用规范,是一种间接规范。
冲突规范的结构:冲突规范的结构由范围和系属两部分组成。(1)范围,是指冲突规范所要调整的民事法律关系或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2)系属,是指法院在处理某一具体涉外民事法律问题时应适用的法律。
连结点:又被称为连结点或连结因素,是指把特定的民事关系与某国法律连接起来的一种事实因素。连结点的意义表现在两个方面:从形式上看,连结点是一个把冲突规范中"范围"所指的法律关系与一定地域的法律联系起来的纽带或媒介。从实质上看,这种纽带或媒介又反映了该法律关系与一定地域的法律之间存在着内在的实质的联系或隶属关系。
连结点主要有住所、国籍、惯常居所、物之所在地、行为地、履行地、法院地、婚姻举行地、合同缔结地、法人登记地、侵权发生地等。
对冲突规范进行"软化处理"的手段:(1)“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合意选择原则)和“最密切联系”原则。(2)增加连结点的数量。如:“侵权行为地的法律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法律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法律。如果两者不一致时,人民法院可以选择适用。”
冲突规范的类型:(1)单边冲突规范,是用来直接规定适用某国法律的规范。它既可以明确指出适用内国法也可以明确规定适用外国法;还可以明确规定适用某一特定国家的法律。单边冲突规范只规定了一个明确的连结点,即它指向适用内国法时就不能适用外国法,或者在指向适用外国法时就不能
再指向适用内国法。(2)双边冲突规范:所谓双边冲突规范,是指其系属并不直接规定适用内国法或外国法,而只规定一个可推定的系属,再根据此系属,结合实际情况去寻应适用某一个国家的法律的冲突规范。(3)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所谓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就是其系属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连结点,但只选择其中之一来调整有关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冲突规范。选择性的冲突规范又可以分为两种,a.无条件的选择性冲突规范:指冲突规范系属中所规定的若干法律具有同等地位,人们可以任意或无条件地选择,没有什么条件限制。b.有条件选择性的冲突规范:它是指系属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连结点,但只允许依顺序或有条件地选择其中之一来调整某一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冲突规范。(4)重叠性冲突规范: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是一种规定解决某一法律关系或法律问题必须同时而且重叠地适用两个国家的法律的冲突规范。两个“系属”中总有一个是法院地法,目的在于维护和稳定法院地的法律和公共秩序。
系属公式:是指把一些解决法律冲突的规则固定化,使它成为国际上公认的或为大多数国家所采用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原则。(1)属人法:属人法一般用来解决人的身份、能力、婚姻家庭、及亲属、财产继承关系等方面的民事法律冲突。(2)物之所在地法:物之所在地法,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物所在国家的法律,它常用来解决有关物权,特别是不动产物权的法律冲突问题。(3)行为地法:行为地法,是指法律行为发生地所属法域的法律。由于法律行为的多样性,行为地法又派生出下列一些系属公式:①合同缔结地法,一般用来解决合同的成立、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合同的方式等
方面的法律冲突问题;②债务履行地法;要适用债务履行地国家的法律,以履行债务地为连结点的系属公式,用来解决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问题;③婚姻举行地法,一般用以解决涉外婚姻关系尤其是婚姻方式方面的法律冲突问题;④侵权行为地法,一般用来解决涉外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冲突问题。⑤立遗嘱地法:经常用来解决遗嘱方式问题。(4)法院地法:是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法院所在地国家的法律。它常用来解决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方面的法律冲突。(5)旗国法:旗国法,就是旗帜所属国家的法律,它常用来解决船舶、航空器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纠纷时的法律冲突问题。(6)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是指双方当事人自行选择的那个法域的法律。采用这一系属公式时,表明法律承认当事人有选择法律的自主权,故又叫做"意思自治"原则。它主要用来解决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7)最密切联系地法:最密切联系地法,是与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适用于涉外合同关系。一些国家在涉外侵权、婚姻家庭、继承、父母子女关系等领域也适用这一原则。
准据法的概念:指经冲突规范指引用来确定国际民事关系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的特定的实体法律。
准据法的特点:(1)准据法必须是经冲突规范所指引的实体法。(2)准据法必须是能够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实体法。(3)准据法不是冲突规范、逻辑结构的组成部分,必须依据冲突规范中的系属并结合国际民商事案件具体情况才能决定。
先决问题:又称附随问题,是指一国法院在处理国际私法的某一项争议问题时,如果必须以解决另外一个问题为先决条件,便可把该争议问题称为"本问题"或主要问题,而把需要首先解决的另一问题称为"先决问题"或附随问题。先决问题的构成要件:(1)主要问题依法院地国的冲突规范必须以外国法作为准据法。(2)需要先决问题具有独立性,可以作为一个单独的争议向法院提起诉讼,并且有自己的冲突规范可供援用。(3)在确定先决问题的准据法时,法院地国的冲突规范和实体规范与主要问题准据法所属国的冲突规范和实体规范均不相同,从而会导致不同
识别的概念:也称为定性或分类,是指对涉外民事关系中的事实情况和事实构成作出定性或分类,将其纳入特定的法律范畴,从而确定应适用哪一冲突规范及其所援引的某一准据法,并对有关冲突规范所适用的名词进行解释的认识活动过程。
识别冲突的概念;指由于法院地国与有关外国的法律对冲突规范的范围中同一法律概念赋予不同的内涵,或者对同一法律事实做出不同分类,故采用不同国家的法律观念识别就会导致适用不同的冲突规范及准据法的结果。
识别冲突及其产生原因:(1)不同国家对同一事实赋予不同的法律性质,因而可能援引不同的冲突规范,由此得出不同的判决结果。(2)不同国家往往把具有相同内容的法律问题分配到不同的法律部门中去。(3)由于各国社会制度以及文化历史传统的差异,不同国家对同一问题规定的冲突规范所使用的法律名词或概念并不一定相同。有时即使表面上相同,各自对其含义的理解也不完全一致。
识别的对象:(1)识别的对象不是冲突规范;(2)识别的对象不是冲突规范中的连接点,也不是冲突规范的系属;(3)识别的对象是事实情况或事实构成。
反致概念:广义的反致包括狭义的反致、转致、间接反致。反致(狭义的反致)是对某一涉外民事案件,法院按照法院地的冲突规范本应适用外国法,但外国法中的冲突规范指定适用法院地法,如果法院接受这种指定并适用法院地法,这种现象就叫做反致。担当者
转致是指对某一涉外民事关系的调整,甲国法院按照其本国的冲突规范,应该适用乙国的法律,而乙国的冲突规范规定应适用丙国的法律,最后甲国法院适用了丙国实体法作为准据法。
间接反致:是指对某一涉外民事关系的调整,甲国法院根据本国冲突规范应适用乙国法,乙国的冲突规范规定应该适用丙国法,而丙国的冲突规范又规定应该适用甲国法,甲国法院最后适用了甲国实体法。
反致的构成:(1)客观条件,存在致送关系,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法院地国家法律与案件有关国家法律之间存在致送关系,这也是反致产生的一个条件(2)主观条件,法院地国家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把冲突规范指引的外国法理解为既包括该国的冲突法,又包括该国的实体法,并且只适用该国的冲突法,这是反致产生的主观原因。一国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根据本国冲突规范的指引应适用外国法为准据法,如果法院不考虑准据法国家的冲突规范,直接适用准据法国家的实体法,反
致不可能产生。。(3)法律条件,相关国家冲突规范的冲突是产生反致问题的法律条件。
法律规避的概念: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又称欺诈规避,是指涉外民事关系的当事人为了规避原本应该适用的某一国法律,故意制造一些条件,利用冲突规范,是对其有利的另一国法律得以适用,或者取消各国法律中规定的连接点,使涉外民事关系没有适当的法律进行调整,以实现法律规避的目的。
法律规避的构成要件:(1)主观动机上看:当事人规避法律必须是出于主观故意而非过失。(2)从行为主体上看:当事人实施了规避法律的行为。(3)从规避对象上看:被规避的法律必须是强行法而非任意法。(4)从客观结果上看:当事人规避法律的目的已经实现。(5)从行为方式上看,当事人是通过人为的制造或改变一个或几个动态连结点来达到规避法律的目的。
外国法内容的查明,是指一国法院在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时,如果依本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某一外国实体法,如何证明该外国法关于这一特定问题的规定的问题。
我国现行法关于外国法查明的规定:当事人选择或变更选择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为外国法律时由当事人提供该国法律,涉外民事关系争议应适用的法律为外国法律时,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行政机关依职权查明。
电力系统负荷预测外国法内容不能确定时的解决办法:(1)以法院地法取代应适用的外国法;(2)类推适用内国法;(3)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或抗辩;(4)适用一般法理;(5)适用于外国法相近似的法律。
公共秩序的保留:是指本国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根据本国冲突规范的指引应该适用外国法为准据法,而外国法的适用与本国的重大利益、基本政策、道德的基本观念或法律基本原则相抵触,排除其适用的保留制度。
涉外代理:代理人与被代理人具有不同国籍或住所位于不同国家,或代理人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在本国以外的国家或地区实施代理行为,或代理人与第三人具有不同国籍或住所位于不同国家,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的类型:法定代理、指定代理和委托代理。
涉外代理的法律适用:一个涉外代理行为涉及三方当事人,即被代理人(本人)、代理人和第三人;产生三个法律关系,即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的关系、被代理人与第三人的关系,以及代理人与第三人的关系。代理的法律适用就是要解决适用哪国法律来确定这三方面法律关系中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
涉外物权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物权。
知识产权的法律适用原则:1、适用知识产权的原始国法律;2、适用保护国的法律;3、原始国法和保护国法兼用。
《巴黎公约》确定的基本原则:①国民待遇原则;②优先权原则(发明实用新型12个月,商标外观设计6个月);
③强制许可原则;④独立性原则。
国际劳务合同的法律适用:国际劳务合同的法律适用涉及雇主所属国的法律、受雇人所属国的法律、受雇人世纪从事劳务地国家的法律。在具体确定应适用的法律问题上,普遍的做法是:(1)依意思自治原则,由合同双方当事人自主选择适用的法律;(2)适用受雇人惯常进行工作的所在国法律;(3)适用雇主营业所所在国法律;(4)依最密切联系原则或最有利于保护受雇人利益的原则决定应适用的法律。
涉外婚姻的法律冲突(1)结婚实质要件的法律冲突。关于结婚的必备条件:①男女双方自愿。②男女两性的结合。③符合法定婚龄。关于结婚的禁止条件:①禁止近亲关系的男女结婚;②禁止重婚;③禁止患有一定疾病的人结婚。(2)结婚形式要件的法律冲突:①民事婚姻登记方式。②宗教婚姻方式。③事实婚姻方式。④领事婚姻方式。⑤复合方式。
结婚实质要件的法律适用:各国对结婚实质要件法律冲突规定的法律适用规则主要有:(1)适用婚姻缔结地法;(2)适用当事人的属人法;(3)混合法律适用原则,即以婚姻缔结地法为主,兼采当事人住所地法或本国法,或者以当事人住所地法或本国法为主,兼采婚姻缔结地法。
婚姻形式要件的法律适用:各国对结婚形式要件法律冲突规定的法律适用规则主要有:(1)适用婚姻缔结地法;(2)适用婚姻当事人本国法;(3)选择适用当事人属人法或婚姻缔结地法;(4)领事婚姻制度。
我国关于结婚的法律制度(1)我国境内的涉外婚姻:①中国公民与外国人在我国境内结婚,不分婚姻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一律适用婚姻缔结地法。②国籍相同的外国当事人在我国境内结婚,可以根据条约规定或互惠原则办理领事婚姻,但不得违背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外国当事人也可以按宗教仪式结婚,但若要其婚姻在我国具有法律效力,则必须按我国法律规定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③国籍不同的外国当事人在我国境内结婚,适用我国法律。但为了保证我国的婚姻登记在当事人本国或第三国有效,可以让婚姻当事人提供其本国法律准许在国外办理婚姻登记的有关条款。④华侨、港澳居民与内地居民在我国境内结婚,必须持有在国外或港澳从事的职业或可靠经济来源和无配偶的证明,经县以上民政部门会同侨务部门审查属实后,可以办理结婚登记。(2)我国的涉外婚姻:①中国公民与外国人在中国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但该外国法的适用不得违背我国的公共秩序。②中国公民之间在中国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但该外国法的适用不得违背我国的公共秩序。在该外国承认领事婚姻的前提下,也可以按中国婚姻法的规定到我国驻该外国使领馆举行领事婚姻;③外国人之间在中国结婚,只要依婚姻缔结地法为有效,我国一般承认其婚姻效力。
涉外离婚案件管辖权:涉外离婚是指离婚法律关系的诸因素中,至少有一个涉外的离婚。离婚以夫妻
分离和家庭解体为其最终结果。各国都认为离婚案件关系到本国的公共秩序和本国公民的切身利益,因此,凡案件与一国有连接因素,该国就积极主张对案件的司法管辖权。综合各国立法和司法实践,对离婚案件的管辖权,主要采取以下原则:(1)以住所或居所为标志的管辖原则;(2)以国籍为主,住所或居所为辅确定管辖权的原则。
涉外离婚的法律适用:离婚的实质要件的法律适用方面,各国大致采取以下一些法律适用规则。(1)适用法院地法;(2)适用属人法;(3)选择或重叠适用当事人属人法和法院地法;(4)适用有利于离婚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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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涉外离婚的法律制度(1)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权:①中国公民和外国公民在华要求离婚的,中国公民住所地人民法院享有管辖权;外国人在本国法院起诉,中国公民向人民法院起诉,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②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要求离婚,均应向国内一方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③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要求离婚,应向原告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④配偶双方均为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在中国要求离婚,人民法院认定当事人一方的住所或居所在中国,人民法院有权受理。⑤华侨之间的离婚诉讼,以其共同住所地作为确定管辖权的依据,但下述情况例外:在国内结婚但定居国外的华侨:原婚姻登记地或被告原户籍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在国外结婚并定居的华侨,被告原户籍所在地法院管辖。(2)涉外离婚的法律适用:中国公民同外国人的离婚案件,一经确定由我国法院管辖,则依我国《民法通则》第147条关于“离婚适
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的冲突规则,对离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均适用我国法律。最高法院对该条解释包含以下两点:①离婚以及因离婚而引起的财产分割,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②认定其婚姻是否有效,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夫妻人身关系的法律适用:(1)属人法:在主张夫妻关系适用当事人本国法的国家中,对适用何人的本国法,亦有三种作法:①适用夫妻共同本国法;②依丈夫本国法;③依夫妻各自本国法。(2)行为地法;(3)适用有利于夫妻人身关系效力确定的法律。
夫妻财产关系及其法律适用:(1)意思自治原则;(2)是采用分割制还是单一制确定准据法;(3)属人法;(4)准据法适用时的不变主义和可变主义。
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冲突及其解决方法: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冲突是指在国际民事诉讼中与涉外民事案件相关联的所有国家或者主张管辖权或都拒绝管辖的情况,前者称为管辖权的积极冲突,后者称为管辖权的消极冲突。(1)冲突原因:①很多国家都在其本国立法中设法扩大自己的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②各国法律规定不同。(2)解决途径:立法者在进行国内立法时,应尽量少专属管辖权方面的规定。其次应尽量使自己的管辖权规定符合国际社会的一般做法。第三,应在立法上尽量扩大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的范围。采用“一事不再理”原则。采用不方便法院原则。与此同时,世界各国应积极参与国际立法。缔结或参加统一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规范的国际条约,是从根本上避免和消除国
际民事案件管辖权冲突的最有效途径。另外,遵行①一事不再理原则:是指对于外国已经受理的相同当事人基于相同事实和相同目的的诉讼,后受理的法院承认外国法院正在进行的诉讼效力而拒绝或终止本国诉讼的制度。②不方便法院原则:是指一国法院依据内国法或有关的国际条约,对某涉外民事案件享有管辖权,但因其本身受理的不方便或不公平,而拒绝行使管辖权,使当事人到一个更为方便的法院进行诉讼的制度。前提条件是:存在一个更为方便的法院。
国际商事仲裁的概念:国际商事仲裁是指在国际商事活动中,当事人依据争议发生前或发生后双方达成的仲裁协议,自愿将他们之间的争议交由常设仲裁机构或临时仲裁庭进行审理和裁决的一种争议解决方式。仲裁机构或仲裁庭所作出的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国际商事仲裁的特点:(1)一般为民间组织,不具有强制管辖权;(2)当事人有较大自主权,可自主选择仲裁;(3)一般不公开进行;(4)裁决是终局的;(5)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权威性;(6)具有相当的灵活性,仲裁员具自主性;(7)符合经济原则。
遗传病论文国际商事仲裁的分类:1、先决裁决,2、中间裁决或部分裁决3、终局裁决4、追加裁决5、和解裁决
仲裁协议的概念及形式: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同意把他们之间将来可能发生的或已经发生的争议交付仲裁的书面协议。仲裁协议可分为以下三种:(1)合同中的仲裁条款,(2)仲裁协议书,(3)能证明有提交仲裁表示的有关文件。 2.仲裁协议的基本内容:(1)提交仲裁的争议事项,(2)
仲裁地点和仲裁机构,(3)仲裁规则,(4)仲裁裁决的效力。
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1)对当事人的法律效力,即依法成立的仲裁协议,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2)对仲裁机构和仲裁庭的法律效力,即一项有效的仲裁协议是仲裁机构行使管辖权的重要依据;(3)对法院的法律效力,即有效的仲裁协议可排除法院对仲裁协议中约定提交仲裁事项的管辖权;(4)是强制执行仲裁裁决的依据,即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向法院提交仲裁协议和裁决书,申请强制执行仲裁裁决。
仲裁条款的独立性原则:仲裁条款的独立性是指当国际商事合同无效或失效时,作为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应独立于该合同而继续有效。仲裁条款独立性理论,已为国际条约和许多国家的立法所承认。
仲裁程序的概念:仲裁程序是指从一方当事人提请仲裁到仲裁裁决作出整个过程中有关仲裁机构、仲裁员、申请人、被申请人和其他关系人(如证人、代理人、鉴定人等)参与仲裁活动所必须遵守的程序和规则。
仲裁的申请:仲裁申请是指仲裁协议中所约定的争议事项发生后,如果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不能解决,仲裁协议的一方当事人依据该协议将争议提交业已选定的仲裁机构,请求以仲裁方式解决争议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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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的受理:仲裁受理是指仲裁机构接到申请人提交的仲裁申请书后,对申请人提交的仲裁协议是否有效,申请仲裁的争议事项是否属于仲裁协议规定的范围,索赔时效是否已经届满等进行审查,以确定仲裁机构对案件是否具有管辖权。
仲裁员的选任和仲裁庭的组成:仲裁员是指根据当事人的仲裁协议,在法律和仲裁规则规定的范围内,以其专门知识和实践经验评判争议并予以裁决的人。仲裁庭一般由三名仲裁员组成,有时也可以由一名仲裁员组成。
仲裁审理:仲裁审理是指仲裁庭成立后,以一定的方式和程序调取、审查证据,查询证人、鉴定人,并对提交解决的争议进行实质性审理的活动。仲裁审理过程主要涉及以下问题:(1)仲裁审理方式,(2)证据的获取和审查,(3)保全措施,(4)法律适用,(5)仲裁中的调解,(6)仲裁裁决的作出(各国对裁决期限、裁决书的形式和内容、裁决的效力规定不同)。
承认与执行外国商事仲裁裁决的含义:仲裁庭作出裁决后,对双方当事人都有拘束力。当败诉方不履行裁决时,胜诉方可请求司法救济,向法院申请,请求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承认外国仲裁裁决是指法院依法确认外国仲裁裁决在内国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是指法院在承认外国裁决的基础上,依照本国法律规定的执行程序予以强制执行。二者之间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关系。
国际民事诉讼法:指一国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所必须遵守的
b衰变特殊程序。
原则:国家主权原则(司法管辖司法豁免诉讼程序依法院地法任何外国法院的判决未经本国法院承认在本国领域内不发生法律效力)平等互惠原则,国民待遇原则,信守国际条约和参照国际惯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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