弱势体权利保护的法理学思考

弱势体权利保护的法理学思考
法学理论  20090164  胡晓源
【摘要】经济的飞速发展必然会带来一系列的问题,其中弱势体的问题日益凸显,其带来的后果也越来越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本文从弱势体的概念界定入手,简单分析了我国弱势体产生的原因以及保护弱势体权利的必要性。希望从法理学的高度对弱势体的权利保护提出一些对策,从而更好地促进社会发展,更好地建设和谐社会。
【关键词】弱势体  人权  公平  社会正义
2002年九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首次使用了“弱势体”一词,弱势体的问题更加引起人们的关注。应该说,弱势体的产生自古就有,弱势总是相对于强势一方面存在的,在我国当前的社会环境下,我们首先应该对弱势体有一个较为明确的认识。
塔城市第三小学一、弱势体的概念与界定
诸多学者从各自的学科背景下对“弱势体”这一称谓有各自不同的界定。如郑杭生认为“社会弱势体是指凭借自身力量难以维持一般社会生活标准的生活有困难的众。”①郑成文认为“弱势体是一个在社会资源分配上具有经济利益的贫困性,生活质量的底层次性和承受力的脆弱性的特殊社会体。”②李林认为“弱势体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在具有可比性的前提下,一部分人(通常是少数)在经济、文化、体能智能处境等方能处于一种相对不利的地位。”③
我国官方认为,弱势体主要指四类人:首先是下岗职工,或已经出了再就业服务中心,但仍然没有到工作的人。其次是“体制外”的人,即那些从来没有在国有单位工作过,靠打零工、摆小摊养家糊口的人,以及残疾人和孤寡老人。再次是较早退休的“体制内”人员。最后是进城的农民工。④
综合以上的观点可以得出:经济贫困是学者在界定弱势体这一概念时都会考虑的因素。虽然我们不能得出一个非常明确的为所有人都赞同的概念,但是,这并不影响我们对弱势体权利保护的分析和提出对策,因为弱势体有一些共同性。比如说经济上的贫困,社会资源占有少,处于相对不利的地位等。在以下的论述中,我们将以官方的弱势体的界定为标准来进行讨论。
二、弱势体产生的原因
弱势体的产生是当前我国社会经济环境下的必然结果。我国处于改革开放和经济的转型期,现有的制度和条件必然促使一部分人最先掌握更多的社会资源,一部分人则只能获得较少的资源。无论是在经济、政治或是在社会地位上,他们都是弱者。具体分析,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很多。第一、经济制度的变迁,导致一部分人不适应新的经济体制。改革开放后,我国由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吃“大锅饭”的局面被打破,国家鼓励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同时,必然会有一部分人被推向社会的边缘,这部分人由于年龄偏大,文化偏低,技能单一,观念守旧,缺乏与时俱进的思想和能力,导致收入降低。第二、地区性差异的客观条件。我国长期以来形成的二元经济,造成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不断扩大。改革开放初,国家号召东部省份尤其是沿海地区利用地理优势率先发展,而中西部地区由于地理位置不利,再加上缺少国家有力的扶持,致使这些地区发展缓慢,人民生活水平改善缓慢。第三、产业技术进步使生产率大大提高,机器的大量使用节省了人力。与此同时,也出现了大批剩余劳动力,这些人大部分的谋生渠道单一,一旦下岗,可能就会面临窘迫的生活条件。
三、保护弱势体权利的必要性
人类进化至今,已经从根本上区别于动物,动物界的弱肉强食的“丛林法则”不适用于人类。我们对待弱势体的态度是关怀与帮助。
(一)保护弱势体体现了法律的终极意义
法律并不仅仅是秩序之治,更体现了人类的智慧,那就是利用规则来对弱者进行保护。从根本上说,法律是要促进整个人类的幸福。所以,法律制定者以及法律研究者都应该认识到法律保护对弱势体的权利有着莫大的意义。
(二)保护弱势体是社会正义的体现,也是实现人权的需要。
正义不仅仅是大家平等地想有某种事或物,有时候也体现在特殊情况需要特殊对待,正如有人指出的那样,给狮子和绵羊设定同样的规则本身就是非正义。人类社会中,有些人生来就会某些优势,而这些优势是另外一些人所不具备的。比如:人的出身,家庭的条件等。起跑时就不在一条起跑线上,又怎能说这是正义呢?所以,对弱势体一些必要的辅助,才是一种实质上的正义。给予弱势体适当的帮助,适当的补偿在事实上就是尊重这部分人的人权,使之更好地生存与发展,也是承认和保护弱势体人权的表现。
(三)保护弱势体的权利具有深远的社会意义
社会的团结归根到底就是人的团结。作为弱势体而言,他们一般处于社会的底层,对社会的不满情绪也最大。如果社会继续漠视他们的合法权利,从而使这种局面长期得不到解决,势必会增加社会的不因素。如果我们能够真正关心弱势体的权利,解决他们所面临的困难,给予他们切实的关怀和帮助,这样社会秩序的稳定才能得到长治久安。
四、保护弱势体权利的措施
(一)重视保护弱势体的基本生存权
在人类的所有权利中,基本生存权应该是最先被保障的权利,只有生存才可能进一步享有其他更高一级的权利。有学者尝试提出了一个权利位阶的体系,这些权利由高位阶到低位阶的次序依次为:(1)生命健康权;(2)基本财产权、劳动权、休息权、最低生活保障权;(3)性权力、生育权;(4)生活安宁权、安全保障权;(5)自由权、平等权;(6)文化教育权、社会尊重权、政治自由权以外的政治权利;(7)非基本财产权;(8
非基本权利,如自我实现权、娱乐权、追求更高层次的精神享受的权利等;⑤这其中,生命健康权和基本财产权、劳动权、休息权、最低生活保障权应该是基本生存权。对弱势体的权利保护应该首先保障这些权利,否则,其他高位阶的权利就会成为无本之木,无源之水,得不到实现。
因此,国家应该建立和完善社会弱势体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在我国现有的法律制度下构建一种全方位、多层次法律保护的体系,加强对社会弱势体的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各种社会保障制度。另外,工作伤害与职业病也成为当前我国工业劳动者的重大风险,也是社会弱势体所面临的严峻问题。因此,应该加强社会弱势体的工伤保险制度建设。
KU波可调电衰减器(二)重视保护弱势体的基本人权、
人权思想理论从它提出之日起,就是适应社会弱势体的要求的。1718世纪西方启蒙思想家提出人权理论,虽然是代表了新兴资产阶级的要求,同时也是反映了第三等级中无产阶级的要求,他们都是当时的弱势体。⑥在人本主义者看来,弱势体作为社会的成员,他们同样也是人,具有人的本质,具有人类的共同要求与尊严,对弱势体的保护,
体现了人本主义的价值取向和理想追求。
在我国,尽管我们已经有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国家也意识到对弱势体的人权保护,但是这些还远远不够。无论是从法律对弱势体保护的广度还是深度,都应该加强。立法者应该制定覆盖全社会弱势体的权利保护的法律,同时注意新出现的社会弱势体,比如具有高学历的大学生,他们虽然拥有高学历,可是有相当一部分的高校毕业生的谋生能力很差,也成为社会的弱者。更为重要的是,要做到让良好的法律有很好的执行力,切实保障与维护弱势体的人权。
(三)重视发挥社会公平、正义对弱势体的权利保护
罗尔斯的正义论原则表述为:“第一个原则:每个人对所有人所拥有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第二个原则: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1)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2)依系于在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⑦这就要求国家努力实现社会公正,尤其是分配的公正。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再次分配注重公平。必要的时候,国家应该采取法律的,经济的甚至是政治的手段给予社会弱势体更多的照顾以补偿
他们先天或者是后天的不足。
总之,对社会弱势体的权利保护,不仅仅是法律上的扶弱,也要依靠党的领导,在发展中完善多元化的公平、正义保障机制,发扬我们国家的传统美德,充分发挥多渠道社会网络的作用。对社会弱势体的权利保护事关和谐稳定的大局,只有得到高度重视并切实关注和解决,才能使社会更加团结。
【参考文献】
①郑杭生,转型中的中国社会和中国社会的转型,北京: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
②郑成文,社会弱者论,北京:时事出版社 1999年版
③李林,法治社会与弱势体的人权保障,前线,2001年第5
④高中建,耿理,当代弱势体概念的重新界定,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5月第24卷第3
⑤付智勇,刘晋元:公民的权利位阶初探,青海师专学报,2003年第3张海同
⑥郭道晖,关注社会弱势体——法学视角的几点思考,河北法学,2005网络品牌传播7大连海事大学车祸月第mc小霞23卷第7
⑦约翰·罗尔斯,正义论,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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