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用电合同管理办法

供用电合同管理办法
1  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各类用电企业和电力客户(除零散居民采用背书式方式外的所有用电客户)。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999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1995年1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国务院令196号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电力部8号令                                        供电营业规则
3  总则
3.1  为维护正常的供用电秩序,依法保护公司和电力用户的合法权益,必须认真做好供用电
合同的签订、管理工作。
3.2  公司在与电力客户签订《供用电合同》以及合同的变更、修改、保管和履行必须遵守本管理办法。
3.3  供用电双方应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供用电合同》。《供用电合同》应在装表接电前签订。
3.4  各类用电企业、电力客户(除零散居民采用背书式方式外的所有用电客户)均必须依法与公司签订《供用电合同》,凡拒绝签订合同的,视为与公司无供用电关系,公司有权不承担供电责任和义务;凡不履行合同条款的,视为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5  《供用电合同》对于公司和电力客户双方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4  职责
4.1  营销部是《供用电合同》管理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a)负责根据上级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起草公司的《供用电合同管理办法》,并起草各
类《供用电合同》的标准文本。
b)及时了解公司和电力客户在《供用电合同》签订和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并提出修改、完善合同文本意见。
c)负责与客户签订《供用电合同》。遵义市委书记廖少华
d)督促检查《供用电合同》签订及执行情况。
e)对特殊的重要的《供用电合同》进行起草并组织会审等。
f)特殊重要客户包括:1、受电电压等级110千伏及以上的电力客户;2、跨供电营业区供电的高压电力客户;3、非正弦负荷、冲击性负荷、三相不平衡负荷等特殊负荷,总容量超过1000千伏安及以上的客户;4、并网地方电厂和并网自备电厂。
4.2  政法部是《供用电合同》的法律事务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a)负责《供用电合同》管理办法审核。
b)对合同签订及履行过程中的法律事务进行协调管理。
c)负责《供用电合同》授权签约人资格培训、审查、认定工作。
d)督促检查《供用电合同》签订及执行情况并提出考核意见。
e)参与特殊的重要的《供用电合同》的起草、审核。
4.3  调度所是《供用电合同》部分附件管理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a)配合营销部起草公司的《供用电合同管理办法》和起草《双电源协议》、《电力调度协议》、《并网协议》的标准文本。
b)负责与客户签订《双电源协议》、《电力调度协议》、《并网协议》等。
c)参与特殊的重要的《供用电合同》的起草、会审。
d)负责管辖专业的合同相关条款的执行和实施,确保供用电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保障电力配网的可靠、安全和经济。
4.4  供电所、客户服务中心、用电检查班是《供用电合同》的签订、保存、执行等日常工作执行责任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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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根据客户性质,按合同文本内容与电力客户协商拟订《供用电合同》,并打印合同文本提交客户、合同授权签约人签字盖章。
b)负责履行《供用电合同》中供电方职责并督促检查用电方合同的履行情况,对合同的违约行为负责及时追究相应违约责任。
c)负责《供用电合同》的保管。
d)负责了解分析《供用电合同》签订及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向公司营销部汇报。
4.5  合同制作人工作职责为:
a)采用营销业务系统SG186中“新装、增容及变更用电”和“供用电合同管理”两大业务模块,根据客户情况,选择相应的合同标准文本制作《供用电合同》主体文本。
b)采用营销业务系统SG186中“电费收缴及营销账务管理”业务模块制作《电费结算协议》。
c)须对合同及相关附件中客户信息的正确性、一致性、唯一性负责。
d)须根据相关规定对本岗位合同制作的时效性负责。
e)负责向合同审核人员及时传递合同初稿及附件。
f)负责按照审核意见制作及修改《供用电合同》及其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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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合同审核人工作职责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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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根据规定对合同认真审核,对合同的正确性、时效性及相应的法律责任负责。
b)根据合同流程管理规定负责向下一岗位人员及时传递本岗位的审核意见。
c)负责监督本岗位审核意见的执行情况。
d)各级审核人员只能够签署合同审核意见,不得修改合同条款。
4.5 合同签约人工作职责为:根据规定对合同进行最终审定,对合同的合法性、正确性及时效性负责。
5  管理的内容与办法
5.1  《供用电合同》是以书面形式签订的供用电双方必需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是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保护双方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文书。
5.2  各类《供用电合同》适用于高压用户、低压非居民用户、低压居民用户和临时用电用户。《供用电合同》的生成、修改及审核实行计算机管理,合同文本采用格式化形式。
5.3  供用电双方签订的合同正副本、合同附件文书均为有效合同文本。经双方协商同意的有关修改合同的文本、电报、电传和图表也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5.4  供用电合同的分类:《供用电合同》应根据供电方式、用电需求等因素进行分类,并进行分类管理。根据我司实际情况考虑不同客户的特点,将《供用电合同》分为:《高压供用电合同》、《低压供用电合同》、《城乡居民生活用电须知》和《临时供用电合同》。合同附件一般包括:《转供电协议》、《电量购销合同》、《电费结算协议》、《电力调度协议》、《双电源协议》、《自备电源协议》、《并网协议》等。
5.5  供用电合同管理流程
5.5.1  《供用电合同》应在正式供电前或变更用电时,根据客户用电需要和供电企业的供
电能力进行签订。
5.5.2  《供用电合同》应采用营销业务系统流程化管理,实现全过程无笔化的现代化管理目标。流程的优化必须遵循职责明确、提高效率和依法经营的指导思想。合同管理流程一般分为:合同起草及修改、合同审核、合同审批、合同签订、合同归档、合同保管、合同履行及违约处理等。
5.5.3  低压供用电合同及低压临时供用电合同由供电所服务班、客户服务中心负责起草和修改,高压供用电合同及高压临时供用电合同由营销部用电检查负责起草和修改。合同起草应当采用营销业务系统SG186中“供用电合同管理”业务模块的“合同起草”流程。
5.5.4  合同审核权限规定
5.5.4.1  合同容量在20KW以下的低压供用电合同及低压临时供用电合同由供电所营销班班长或配电部装表班班长审批。
5.5.4.2  合同容量在20KW以上的低压供用电合同及低压临时供用电合同由供电所营销班班长或配电部装表班班长审核,由供电所所长或营销部副主任审批。
5.5.4.3  10KV专用变用户供用电电合同及临时供用电合同由营销部用电检查班班长、合同专责审核,由营销部副主任审批。
5.5.4.4  10KV专线用户供用电电合同由营销部合同专责、营销部副主任、政法部法律顾问审核,由营销部主任审批。
5.5.4.5  35KV专线用户供用电电合同由营销部合同专责、营销部副主任、生计部主任、营销部主任、政法部法律顾问审核,由公司分管领导审批。
5.5.4.6  110KV及以上用户供用电电合同由营销部合同专责、营销部副主任、生计部主任、营销部主任、政法部法律顾问、省公司合同专责审核,由公司分管领导审批。
5.5.4.7  高危用户供用电电合同由营销部合同专责、营销部副主任、生计部主任、营销部主任、政法部法律顾问、安监部主任、省公司合同专责审核,由公司分管领导审批。
5.5.5  合同经内部审核制作后应及时与客户协商,双方协商后的修改意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供用电双方的实际情况,双方协商意见形成后,由合同制作人员对合同进行修改,形成合同文本。
5.5.6  低压供电电合同由供电所服务班或客户服务中心负责签订,高压供电电合同由营销部用电检查班负责签订。
5.5.7  合同经双方协商修改后形成的文本,经合同签约人审定后,供用电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5.5.8  低压供电电合同由供电所服务班或客户服务中心归档,高压供电电合同由客户服务中心归档。
5.5.9  《供用电合同》及附件材料正本一式二份,双方各分别执一份,副本份数视实际需要确定。合同正本一般应保存在营业档案内,合同副本一般应保存于用电检查管理部门。

本文发布于:2024-09-22 09:29:39,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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