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正确理解《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四十八条、八十七条?

如何正确理解《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四十八条、八十七条?
  一、法律规定
  扇形统计图教学设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天涯红月
  1、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解除劳动合同的;
细胞骨架  2、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杀虎口下载
3、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5、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6、除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续签劳动合同,劳动者不愿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7、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8、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春天麻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二、经济补偿金和经济赔偿金的区别
  2008欧洲杯主题曲 1、“经济补偿金”是指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行使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但仍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既为“补偿”,就不具有惩罚性质,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方式根据四十七条的规定。
  2、“经济赔偿金”,是指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除支付经济补偿金外,还须再支付
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二倍的赔偿金,这是针对用人单位违法行为所作的一种具有惩罚性的经济制裁。
 
  二者区别主要是:
  A、一是前提不同,补偿金的前提是合法解除;赔偿金的前提是违法解除。
  B、二是法律后果不尽相同:合法解除劳动合同后,劳动者不享有选择权即可以选择继续履行合同或是接受补偿金;而违法解除合同,劳动者具有二者的选择权,还可以要求经济补偿金。

本文发布于:2024-09-22 05:32:0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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