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第六版)习题与案例集_参考答案

第二部分    各章习题参考答案
第一章  经济法基础理论
一、名词解释
1. 经济法是国家基于公共利益需要对经济诸环节进行干预之法。
2.经济法律关系是指经济法主体在进行经济管理和经济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由经济法加以确认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关系。
3.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经济法主体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
4.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经济法律主体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5.经济法律事实是指能够直接引起经济法律关系设立、变更与终止的客观情况。
6.经济法律责任亦即违反经济法的责任,是指由经济法规定,在经济法主体违反法定
经济义务时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二、判断正误
1.错
2.错
3.错
4.对
5.对
6.错
7.错
8.错
三、单项选择题结构有限元分析
1. B
2.A
3.D
4. A
5. D
6.C
7.B
    8.C  俾斯麦
四、多项选择题
    1. A B C
2.A C
3.B C D
    4.A B C D
    5. A B C D
6. A B C D
7.A B D
8. A B C D
9.A C D
10.A B C D
五、填空题
1.市场监督关系  宏观调控关系
2.反不正当竞争法  广告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3.商品经济关系  市场经济关系
4.经济民主与经济自由相结合的原则  责、权、利、效相结合的原则
5.市场中的经济规律  法律  财政
6.营利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
7.占有  使用  收益  排他性  绝对性
8.非财产所有者
六、简答题 
    1.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经济法与民法皆属于社会上层建筑中法制的组成部分,它们都以经济关系作为自己的调整对象。从法律发展的历史看,民法出现在前,经济法出现在后。
民法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基于私有制而产生的商品经济关系,经济法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基于经济的社会化而产生的市场经济关系。前者与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商品经济相适应,后者以对社会经济进行宏观调控为出发点。
民法与经济法的具体区别在于:
(1)调整对象不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对经济活动的协调与管理关系;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2)调整目的不同。经济法对其对象进行调整的主要目的是维护国家和国民经济的整体利益,提高宏观经济效益;民法调整的主要目的是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利益。
(3)主体不同。经济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主体地位可以具有不平等性;而民法主体是平等地位的公民、法人或公民和法人。
(4)调整原则、方法不同。经济法调整的原则是,既要体现经济法主体平等的一面,这与民法调整原则是一致的,又要服从统一的国民经济计划,体现上下级的服从关系;在调整方法上,民法主要采取民事的方法,而经济法则采用经济的、行政的和刑事的综合方法。
2. 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也是比较密切的。行政法调整行政管理关系,包括行政主体和行政行为等。经济管理关系与行政管理关系不同,尽管在行政法中也包括经济行政行为,但经济法调整的国民经济管理关系要比行政管理关系广泛、深入得
多。至于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协调关系,行政法更不能企及。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与经济法的主体不同,前者不包括经济组织内部的职能机构和生产经营单位。在调整方法上,行政法使用行政命令的方法,采取行政制裁的形式,同经济法采用的隶属关系与平等协商相结合,以及追究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相结合的制裁形式也是有区别的。
3. 我国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
(1)经济民主与经济自由相结合的原则
(2)政府行为优位的原则 
(3)责、权、利、效相结合的原则
4.经济法、经济关系和经济法律关系这三者的联系表现为:一定的经济关系是经济法调整的对象,是经济法律关系得以产生的前提,而经济法律关系则是经济法调整一定经济关系的结果。经济关系的发展受客观经济规律的制约,而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与发展则一方面受客观经济规律的制约,另一方面又要靠国家强制力保证。
5.经济法律关系有其自身的特征,具体表现为:
(1)经济法律关系体现了国家意志和当事人意志的统一;
(2)经济法律关系体现了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统一;
(3)经济法律关系体现了宏观调控与市场调节的统一;
(4)经济法律关系体现了当事人自觉实现和国家强制力保证实现的统一。
6.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应具备的条件包括:
(1)经济违法行为
(2)行为人须有过错
(3)须有损害或危害的事实
(4) 违法行为与损害之间须存在必然因果关系
七、论述题
1. 经济法对经济关系的调整使其上升为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关系,它的具体表现就是责、权、利、效相一致的关系。“责”是指法律要求经济主体必须履行的义务,以及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的法律后果;“权”是指法律赋予经济主体一定的职权和权利;“利”是指法律对经济主体的物质利益的确认和保护;“效”是指法律对经济关系的调整应以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出发点和归宿。责、权、利、效,这四点关系是统一的,它们在经济生活中互相联系,互相制约,互相依存。经济法对责、权、利、效的调整必须四方面兼顾,孤立地强调其中任何一个方面都是错误的。
2.经济法律责任具备法律责任的一般特征,但它又有区别于其他法律责任的特征,表现在:
(1)经济法律责任的综合统一性。从经济法律责任的内部构成来看,经济法律责任不是某种单一的法律责任,它是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综合,是三种责任有机结合构成的统一体。
(2)经济法律责任的双重处罚性。经济法律责任的双重处罚性特征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表现在“两罚”规定上。所谓两罚,是指对违法的法人,既可以对其予以经济制裁
又可以同时对法人组织中的直接责任者予以民事行政乃至刑事的制裁。另一方面,表现在经济法规中的“并处”规定上,即对同一违法主体,可以同时适用数种制裁措施。双重处罚性体现了经济法律责任的公正性与严格性,对于制裁经济违法行为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3)经济法律责任的多元追究性。追究经济法律责任的机关是综合的,有权追究违法主体的经济法律责任并实施法律制裁的机关主要有司法机关、国家经济行政机关、仲裁机构,他们都有权运用有关的经济法律、法规, 在其职权范围内,都有权追究违法主体的经济法律责任。
第二章  公司
一、名词解释
1.公司是指根据公司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
2.有限责任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设立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3.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有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4.子公司是相对于母公司而言的,是指其一定比例以上的资本为另一公司的出资,从而其经营活动受该公司所控制的公司。子公司具有独立主体资格,以其财产独立承担责任。
5.公司人格否认指的是当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来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时,债权人可以直接请求滥用公司人格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制度。
6.上市公司是指所发行的股票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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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公司债券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8.股东派生诉讼又称为股东代表诉讼,是指当公司的正当权益受到他人侵害, 特别是受到有控制权的股东、母公司、董事和管理人员的侵害,而公司怠于行使诉权时,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以自己名义为公司的利益对侵害人提起诉讼,追究其法律责任的诉讼制度由于
仇岗卫士股东所享有的诉讼权利派生于公司,股东并不是直接为自己的利益而是为了公司利益提起诉讼,所以称为派生诉讼。
9.公司的合并,是指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变为一个公司的行为。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10.公司的分立,是指一个公司依法分为两个以上的公司。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教育叙事研究的一般步骤二、判断正误
随国1.错
2.错
3.对
4.错
5.错
6.错
7.对
8.错
9.错
10.错
11.错
12.对
13.对
14.错
15.对
16.错
17.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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