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边国际经济制裁对我国企业的影响

单边国际经济制裁对我国企业的影响
  012年,美国以与伊朗有金融交易为由,宣布制裁中国的昆仑银行。昆仑银行与美国金融系统的联系被切断,制裁措施还要求任何持昆仑银行账户的金融机构都要关闭账户。在此之前,中国珠海振荣公司也被列入了美国的制裁名单,原因同样是美国认为中国与伊朗能源领域有着业务往来。除美国外,其他国家或国际共同体对别国的单边国际经济制裁也殃及了我国企业,使得我国企业同他国企业之间的贸易变得越来越困难,增加了我国企业对外贸易以及处理外贸事务的风险。基于此,针对我国企业可能面临的海外利益风险寻解决之道,并据此早作预案就显得尤为重要。本文正是基于这样的目的来探讨。
  一、单边国际经济制裁在国际法上的效力问题
  首先,根据与制裁对象的关系,国际上出现的经济制裁可以分为直接制裁、次级制裁和第三级制裁。 其中,直接制裁禁止的是国内经济组织和个人与制裁对象之间的经贸来往;次级制裁指的是禁止国内经济组织和个人与外国被制裁对象之间的经贸来往;而第三级制裁则是在前两项的基础上,还要禁止与同被制裁对象继续进行经贸来往的第三国之间的经贸关系。次级制裁和第三级制裁又被称为域外经济制裁北方交通大学。次级制裁的发起国往往是以目标国违反国
际法为理由,例如目标国涉及、核武器扩散、恐怖主义等问题。直接制裁由国内法所决定,其合法性是毋庸置疑的,但是单边域外经济制裁的合法性因其与其他国家的管辖权有所冲突,其国际法效力仍需要继续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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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65年联合国大会第届时光临2131号决议规定:任何国家都不能直接或间接干涉别国的国内国外事务。单边域外经济制裁实际上违背了国际法上的不干涉内政原则。但前文已经讨论过,本文中所说的次级制裁的发起往往是以国际不法行为为前提。许多发达国家宣称自己所实施的制裁是一种维护和平的反措施,用于对付实施国际不法行为从而违反了国际义务的国家。因为国际不法行为这一个因素的存在,加上国际不法行为会对国际社会带来不利影响,实行反措施进行应对是一个卓有成效的手段,国际社会是承认将次级制裁作为一种反措施来实行的。2001年第53届国际法委员会批准了面对国际不法行为时各国履行国际责任进行应对的提议。因此,本论文中的次级制裁是符合国际法的,具有国际法上的效力。那么第三级制裁呢? 以和为贵13
  事实上,单边域外经济制裁又可分为三种不同类型。第一类单边自助性经济对抗措施是针对实施了国际不法行为的国家做出的应对措施;第二类单边法律性经济干涉是指国际不法
行为的间接受害国使用非武力强制措施而做出的反应;而第三类经济强制措施则是指一国利用控制、禁止的方式来影响别国的金融、商业、贸易、资源等方面。前两类措施的实施均以国际不法行为为前提,但是经济强制并非以国际不法行为为前提。以前文对次级制裁的观点来看,前两者并不违反国际法;而作为经济强制的单边经济制裁则在本质上缺乏了司法性。 在单边域外经济制裁中,有部分行为的目的是推行对外政策进行经济强制。根据第三级制裁的定义及特点,其是属于经济强制的类型。
  虽然在国际条约上以及一般的国际惯例中都没有明确禁止经济强制,但作为一种对别国施压的方式,经济强制必须与国际社会的整体利益一致,符合国际法原则。下面将以此角度分析经济强制类型的第三级制裁在国际法上的效力问题。
  一方面,据前文分析,国际法上的合法制裁是一种国家责任,其前提必须是针对国际不法行为。 但很明显,采用经济强制类型的域外单边经济制裁并非以国际不法行为为前提,不符合国际社会的整体利益。
  另一方面,第三级制裁违反了国际法。以美国为例,美国经济强制类型的第三级制裁违反了国际法上的管辖原则。域外经济制裁的对象是发生在美国的商业行为,美国不能够
进行属地管辖;普遍管辖权针对的是国际法上公认的违法犯罪行为,而美国域外经济制裁针对的只是普通的经济贸易行为;保护性管辖的对象是外国人直接危害本国安全的行为,但美国经济强制类型的域外经济制裁针对的是第三国与被制裁国之间的正常贸易往来。 因此,美国的单边域外经济制裁不符合任何一项管辖原则。其次,美国基于其外交政策或政治目的对其他国家实体、个人进行制裁的行为违反了东道国应保护外国人的国际习惯法义务。最后,事实上,国际上也认为针对与目标国进行交易活动的第三国所采取的域外单边经济制裁是一种非法干涉。
  综上所述,经济强制类型的第三级制裁既不符合国际社会整体利益,也不符合国际法原则,并不具有国际法上的效力。尽管如此,实践中各国很少反对一国对另一国实施经济强制,有些国家甚至认为采取此种制裁措施是合法有效的。在目前禁止此种制裁的国际习惯法尚未形成的情况下,受制裁企业只能积极寻预防和应对良策。
  二、
萨奇尔  现今,我国所受的国际经济制裁也主要来源于美国。因此这里主要以美国单边经济制裁为切入点进行探讨。美国的单边经济制裁政策包括贸易制裁和金融制裁。其中,贸易制裁的
主要措施包括:禁止或管制目标国商品进口、禁止或管制商品出口;金融制裁措施主要包括:对目标国外部融资的限制与对目标国及其公民对外投联盟资的限制。
  贸易制裁措施对我国企业的影响
  首先,影响体现在贸易成本方面。中国对美国的贸易依赖度很高。如果美国对我国企业实行经济制裁措施,我国企业的对外贸易将会遭到严重打击。被制裁企业在进口贸易环节可能被迫出更高的价钱。即使我国企业能寻替代的贸易伙伴,其要付出的成本也更高。
其次,国际经济制裁措施打破了信用证独立性原则,影响我国进出口企业以及银行。UCP6004条明确规定:就性质而言,信用证独立于可能作为其开立基础的销售等合同,即使信用证中含有对合同的任何援引,银行也与该合同无关且不受其约束。但近几年来,开证行受国际经济制裁的影响,将交易双方、承运人、发货港、运输工具或者原产地也作为了拒绝支付信用证项下相符交单的理由,制裁例外原则逐渐形成。一旦涉及到国际经济制裁政策,银行必须首先遵守制裁法律,落实基础交易的合法合规性,这一做法打破了信用证独立性原则,降低的信用证的安全性。对于我国出口企业来说,即使提交的单据相符,若进口商、开证行、进口国、承运人、运输工具等受制裁,出口商仍不能收到货款;
而我国进口商可能会因经济制裁影响而不能正常支付货款。
  由于贸易禁运,我国银行若在审查单据时不注意审查单据可能涉及的货物、服务或履约行为,易违反有关禁运规定,造成单据被扣押、资金被冻结的局面。原本按照UCP600散射粒子,银行只负责处理单据。但面对制裁法律,如果不了解货物相关知识、不审查货物是否在被制裁商品之列,银行极易遭受制裁,给自身造成一种被动局面。

本文发布于:2024-09-22 02:08:0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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