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行无忧-安联综合交通意外保障保险条款(2016)

出行无忧-安联综合交通意外保障保险条款(2016)
目录
航班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16版) (2)
(安联财险)(备-普通意外保险)[2016](主)009号
附加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16)
安联(备-意外)[2014](附)3号
附加自驾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16版) (17)
(安联财险)(备-普通意外保险)[2016](附)170号
附加人身意外伤害医疗费用补偿保险条款(2016版) (18)
(安联财险)(备-普通意外保险)[2016](附)168号
附加道路救援保险条款 (20)
安联(备-意外)[2013](附)63号
航班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16版)
(安联财险)(备-普通意外保险)[2016](主)009号
1.总则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
形式。
身体健康的自然人,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人。是否接受投保、承保,由保险人决定。
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后者作为投保人投保时必须经被保险人的同意。
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
1)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
数人时,应
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投保人指定受
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
的人为受益人。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
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对因身故
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
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2)伤残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伤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2.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不包括被保险人本人作为航班的机组成员)搭乘航班时遭遇意外事故,
且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伤残,保险人依据本条款约定,以保险单所载明的保险金额为限给付航
班意外伤害保险金。
1)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
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vissim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依法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
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
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已领有本条第(二)款的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为扣除已给付保险金后的余额(如有)。
2)伤残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
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项目,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如第180日治
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2.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给付总额不超过保
险金额。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部位/器官时,仅给付其中给付比例最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2.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同一肢/部位/器官已有残疾,保险人按合并后的残疾程度在《人身保险
伤残评定标准》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残疾程度在《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所对
应的残疾保险金。
3.责任免除因下列任一情形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或具备下列任一情形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4)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不孕不育;
5)被保险人疾病、食物中毒、药物过敏、中暑、猝死;
6)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7)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8)战争、军事行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9)被保险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在逃期间;
10)被保险人在酒精或、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11)被保险人存在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
为准)期间。
12)保单生效前已存在的受伤及其并发症;
13)细菌或病毒感染(但因意外伤害致有伤口而发生感染者除外);
14)航空或飞行活动,包括身为飞行驾驶员或空勤人员,但以缴费乘客身份乘坐客运民航班机或参与飞行活动的
除外;
15)发生被保险人作为军人(含特种兵)、警务人员(含防暴警察)在训练或执行公务期间。
4.保险金额和保险费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投保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
5.保险期间本合同保险期间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如果投保人选择年度保险合同,保险期为一年,以保险合同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如果投保人选择单次保险合同,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按合同约定航班乘坐民航班机期间,自持有效机票进入对应
商业客运民航班机的舱门时至飞抵目的地走出该班机舱门时止。被保险人改乘等效航班,本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保险期间自被保险人进入等效航班班机的舱门时起至飞抵目的地走出所乘等效航班班机舱门时止。
6.保险人义务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
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
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
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保险人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
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
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
险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保险人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给付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
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7.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保险金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
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
8.保险金申请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
食用菌罐头
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
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申请神秘的池塘
1)索赔申请表
2)保险单原件;
3)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法定继承人的身份证明及其他相关材料;
4)二级以上(含二级)医疗机构或保险人认可的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身故证明书。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保险
金申请人应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5)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6)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7)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本项申请相关的材料。
二、伤残保险金申请
1)索赔申请表;
2)保险单原件;
3)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4)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残疾或烧烫伤鉴定诊断书;
5)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本项申请相关的材料;
6)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9.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
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
服务质量管理
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
律)。
10.其他事项在本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解除合同,但保险人已根据本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
除外。
投保人解除本保险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1)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
2)保险单原件;
3)保险费交付凭证;枕式包装机控制系统
4)投保人身份证明。
11.释义
11.1航班指领有当地政府主管部分依法颁发的公共交通营运执照,以收费方式合法载客的以下交通工具:
1)经营固定航班的航空公司经营的来往商业客运机场的定翼飞机;
2)航空公司所经营的且往来商业客运机场之间或有营运执照的直升机站之间营运的直升飞机。
另政府、企业及私人包机不在公共交通工具定义之内。
附件: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法医学会
联合发布
横琴规划展示厅二零一三年六月八日

本文发布于:2024-09-21 18:55:1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17tex.com/xueshu/266782.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Copyright ©2019-2024 Comsenz Inc.Powered by © 易纺专利技术学习网 豫ICP备2022007602号 豫公网安备41160202000603 站长QQ:729038198 关于我们 投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