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公法主观题参考答案

一、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实践
两个重要原则是:
1 国内立法不能改变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国家不得以国内立法对抗国际义务;不得以国内法规定为理由逃避国际责任。
2 国际法不得干预国内立法制订,(除非该国承担了相关的特殊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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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问题:主要是国际法在国内的地位方面。
陈剖建1 国际法本身没有要求,这是国内法的问题。各个国家的实践很不统一。
2 各个国家对条约和习惯的处理也不同。3 条约在各国内适用实践不同。
4国际法和国内法冲突的解决在条约和习惯方面也都不同。
国际法在我国的适用问题
1 宪法虽然有原则的立场,但没有统一的规定。
2 民商范围内,我国缔结的条约和国内法不同部分,可以在国内直接优先适用。(但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3其他范围:宪法、基本法规定不明确,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李兆宗
二、国籍冲突的表现及解决
国籍冲突可分为国籍的积极冲突和国籍的消极冲突,这两种冲突的解决方法是不同的,现分述如下:
  (1)国籍积极冲突的解决
  当事人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其中一个是内国国籍,国际上通行的作法是内国国籍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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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具有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国籍都是外国国籍,其解决的方法为:
  A、 以当事人最后取得的国籍为其国籍。
  B、 以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国家的国籍或以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国家的国籍为
  其国籍。
  C、 由法院从当事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中确定一个国籍为当事人的国籍。
  (2)国籍消极冲突的解决
  国籍消极冲突的解决方法主要有:
  A、 以当事人住所所在地国家的国籍为其国籍。如无住所或住所不能确定,则以居所所
  在地国家的国籍为其国籍。
  B、 由法院来确定当事人的国籍。
  C、 以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国籍为当事人的国籍。
三、引渡的前提条件和基本原则
道教法术      引渡是指国家把当时在其境内的而被别国指控为犯罪或判罪的人,应该国的请求,移交该国审判或处罚的行为。引渡的主体是国家,其前提条件是国家间订立了引渡条约或是互惠原则。引渡的基本原则包括:双重犯罪原则,罪刑特定原则,本国国民不引渡原则,政治犯不引渡原则,人道主义原则和死刑不引渡原则。
四、国际法的渊源及新的观点提出
国际法的渊源是指国际法规范表现的形式或形成的过程、程度。国际法渊源主要包括: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和一般法律原则。司法判例,主要是国际法院的判例,同时也包括其他国际司法机构和仲裁机构的判例,各国国际法权威学者的学说和国际组织的决议是确定国际法原则的辅助渊源、而不是直接的渊源。随着世界经济和国际法的不断发展,有一部分人对国际法渊源提出了新的观点,他们认为国际法的渊源还应该包括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的决议,部分“准条约”和“软法”。
五、安理会改革的背景是什么?
答:①冷战后,安理会在维持和平与安全方面试图发挥更大作用,并显示出极大积极性。联合国维和行动迅速扩大。安理会使用武力的次数和通过决议的数量也增加很多。安理会的决策和行动越来越涉及到更多国家的切身利益;②在国际社会对联合国寄予越来越大期望的时候,联合国却表现出极大的局限性。新崛起国家对安理会结构安排和决策过程不满,要求打破旧制度,重排座次,重定规则;③面对众多全球性问题和主权国家内部的冲突与危机,众多应运而生的国际组织、非政府组织及民间社会则显示出更大的灵活性和积
极性,使联合国面临边缘化的危机。
六、安理会改革主要涉及哪些问题?
答:安理会扩大问题、否决权问题、工作方式与决策过程民主化问题。
七、不同利益主体对安理会改革的态度什么?
答:①五大常任理事国态度:强调安理会的作用和地位;维护安理会的权威和效率;强调否决权的合理性;在扩大常任理事国数目和否决权方面态度慎重。
②主要候选国:德国、日本、印度、尼日利亚、巴西。主张常任理事国和非常任理事国同时扩大,坚决反对单独扩大非常任理事国;
有关安理会成员国的资格问题,应具有全球影响、具有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能力和愿望的国家;行使否决权应该受到最大的限制,但新常任理事国原则上应享有与现常任理事国同样的权力;赞成24国方案。在新增加的5个常任理事国席位中,3个应该给亚洲、非洲和拉美地区,另2个给对国际和平与发展贡献最大的发达国家。4个非常任理事国席位分别给亚、非、拉及东欧地区 
③其他中等发达国家和地区强国态度:对常任理事国的扩大并不积极,有的甚至坚决反对;反对将否决权扩大到新增理事国;反对将国家实力和对联合国的财政贡献作为常任理事国的标准;改革重点放在促进安理会的民主进程,包括扩大参与、增加透明度、建立监督与制约机制等。
八、如何看待安理会改革的前景?
答:⑴基本达成共识的意见:①安理会需要改革,需要扩大;②安理会改革既要反映发达国家的要求,也要考虑发展中国家的要求。在安理会的扩大上要充分考虑公平和代表性原则;③应该改进安理会工作方法,扩大民主协商和参与,增加安理会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⑵支持者较多的意见:①如果在扩大常任理事国问题上达不成一致意见,可先扩大非常任理事国;②建立对安理会成员的定期审查制度;③创立新的常任理事国类型,作为安理会改革的过渡。
⑶分歧最大的领域——常任理事国的增加
改革前景——不容乐观,需要各国秉持善意,共同努力
九、简述紧追权。
答:①主体:军舰、军用飞机或得到正式授权且有清楚可识别标志的政府船舶或飞机;②开始海域:内水、领海、毗连区或专属经济区;由毗连区开始的紧追限于外国船舶对该区所管制事项有关法律的违背;由专属经济区开始的紧追限于船舶对与该区域权利或大陆架权利有关的法规的违反;③开始前提:紧追应在被紧追船舶的视听范围内发出视觉或听觉的停止信号后,才可开始;④紧追的方式:紧追可以追入公海中继续进行,直至追上并依法采取措施,但必须是主体同一且连续不断的;⑤紧追权的灭失:在被紧追船舶进入其本国或第三国领海时紧追立即终止。
十、普遍管辖权的适用范围?
答:战争罪、破坏和平罪、违反人道罪、海盗罪等已被公认为国家普遍管辖权的对象。灭绝种族、贩卖、贩卖奴隶、种族隔离、实施酷刑、航空器劫持等行为也已被有关的国际条约确定为缔约国合作惩治的罪行。
1、 国际法的概念及其特征: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它是为满足以国家为成员的国际社会需要而产生的,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的法律关系,确定国家间权利义务的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他们是通过国际程序而形成的。 国际法具有下列特征: (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国家间的法律关系。 (2)国际法的创立方式是国际法主体间,主要是国家间的协议。 (3)国际法的强制执行依靠国家采取单独的或集体的措施。
 2、国际法基本原则包括《联合国宪章》、《国际法原则宣言》、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三大部分。
  《联合国宪章》:(1)联合国组织基于所有会员国主权平等的原则;
(2)各会员国应该忠实履行他们依宪章规定所承担的义务;
(3)各会员国应该以和平方法解决他们的国际争端;
(4)各会员国在他们的国际关系中不得以不符合联合国宗旨的任何方式进行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
(5)各会员国对联合国依照宪章所采取的任何行动应给予一切协助;
(6)联合国在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必要范围内,应确保使非会员国遵循上述原则;
(7)联合国组织不得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内管辖的事项,但此项规定不应妨碍联合国对威胁和平、破坏和平的行为及侵略行径采取强制行动。
  《国际法原则宣言》:禁止非法使用威胁或武力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国际合作原则、民族平等与自决原则、各国主权平等原则和履行依宪章所承担义务原则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
 3、 简述国家承认的法律效果: 国家承认, 即对国家的承认,通常是指既有国家确认某一实体为国际法意义上的国家并表示愿意与之交往的行为。 (1)国际法上的承认意味着承认国对新国家的国家地位以及由此产生的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认可和接受;承认国在承认条件存续期间,对这些权利义务不得加以否认; (2)国家承认还可以在承认国
核糖核酸酶和被承认国之间确立某些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上的承认可以在两国间建立起全面的外交关系; (3)国家承认对承认国的国家机关(特别是司法机关)具有约束力; 关于国家承认国际法上有“构成说”和“宣告说”两种理论。 
4、简述南极的法律地位 :1959年签订、并于1961年生效的《南极条约》对南极的法律地位做了规定、其主要内容有: (1)和平利用南极。南极应永远专为和平目的而使用,不应成为国际纷争的场所和对象,在南极地区禁止采取一切具有军事性质的措施; (2)任何国家都有在南极进行科学考察的自由并为此目的开展国际合作; (3)冻结各国对南极的领土要求; (4)维持南极的公海制度。

本文发布于:2024-09-20 19:40:4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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