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诉讼中的辩论原则作者:刘晶来源:《法制与社会》2017年第18期 广州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摘 要 辩论原则是我国民事诉讼中的一个基本原则,对保护当事人权利有至关重要的作用,是民事诉讼中必不可少的原则和程序。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的法制观念也发生了巨大变化,对当事人在诉讼中主体地位的注重使得辩论原则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虽然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辩论原则,但在司法实践中却未能很好的贯彻实施。本文认为,我国辩论原则在立法上存在缺陷和漏洞。本文通过对两大法系辩论原则的研究,指出我国辩论原则的不足,并提出改进意见。 关键词 辩论原则 民事诉讼 当事人 权利
公民与法 作者简介:刘晶,郑州大学法学院本科,研究方向: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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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丹地震最新消息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ki.1009-0592.2017.06.289
一、辩论原则的基本概述
(一)辩论原则的基本含义
辩论原则是民事诉讼中的一个基本原则,在民事诉讼中发挥着指导作用。通说观点认为,其基本含义就是平衡法院审判权与当事人辩论权之间的关系,注重当事人在诉讼中的主导地位,弱化法官职权干预。由于法律体系和法律文化的差异,英美法系国家只在实践中贯彻了辩论原则的基本内涵,而没有在民事诉讼中明确规定应该遵守该辩论原则。在英美国家中,体现上述辩论原则内容的制度和法理的是美国的“东巴文字
对抗制原则” 。对抗制的典型模式就是法官消极中立,调查取证由当事人来完成,法院裁判必须以当事人的辩论内容为基础。即当事人在诉讼中提出并经过辩论的事实,才能作为法院裁判依据。在大陆法系国家,规范审判权作用对象与作用范围的基本原则为“辩论主义”,是当事人注意诉讼模式在事实认定范围问题上的直接体现,也是当事人主义的应有之义。 根据大陆法系国家的诉讼法原理,辩论主义的基本含义为:首先:法院作为裁判依据的要件事实,必须是由当事人提出并且出现在当事人辩论内容之中的事实;其次:法院应将当事人之间不存在的事实,或称“自认手拉手情系贫困小伙伴”,作为判决的事实依据,并且不得与当事人的自认相反;最后,法院认定事实所需要的证据,法院不能依职权搜集调查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