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民事再审程序启动主体之重构

民事再审程序启动主体之重构
 司法公信力内容摘要:我国现行的民事再审启动主体制度存在职权主义倾向,侧重于法院和检察院的监督功能,弱化当事人自己的诉权。在法制现代化的背景下,我国应当取消法院依职权决定再审的程序,限制检察院通过抗诉提起再审的范围,完善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程序。
词:民事再审 当事人诉权 提起主体
 AbstractThe existing system in civil retrial starting subject up in China has the main tendency of powerism emphasizing more on the supervisory function of the courts and procuratorates, and weakening the rights for the parties to appeal.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the modernized legal system, our government should cancel the retrial procedure under the authority of a court decision , limit the retrial scope addressed by procuratorate through counterappeal and also improve the procedures for clients ask for a retrial.
Key Words civil retrial  subject to appeal  starting subject up
   
 再审程序是为了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裁判中的错误而对案件再次进行审理的程序。再审程序是民事诉讼程序制度中的一项补救措施。建国之初,我国沿袭了前苏联的立法模式,设立审判监督程序作为我国的民事再审程序。再审程序为保障当事人行使诉权、为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法定的职责,为纠正错案,实现最终的司法公正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它具有浓厚的国家干预和职权主义彩,忽视了对当事人诉权的保护,使得其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一些不尽如人意的地方。近年来,关于民事再审改革的呼声越来越高,这方面的论述也不尽其数。本文着重从宏观上对现行民事再审启动主体制度进行分析,以此揭示我国现行民事再审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民事再审启动主体的法律现状
(一)现行法律规定
1、法院依职权决定再审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77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瓢虫科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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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检察院抗诉提起再审
希洛人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85呜莎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2)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3)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4)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3、当事人申请再审
《民事诉讼法》第179条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4)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5)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二)现行制度的特点及弊端
1、民事再审提起主体制度的特点
1)法院依职权决定再审程序的特点。首先,法院决定再审没有时间限制,不论案件是何时审结的,也不论裁判生效的时间有多久,法院只要发现有错误,都可以决定再审,予以纠正。其次,决定再审的理由过于含糊,不易操作,只是简单规定为“确有错误”。
2)检察院抗诉引起再审程序的特点。首先,无时间限制,即检察院发现法院的生效裁判有《民事诉讼法》第185条的情形时,就应提起抗诉;其次,检察院抗诉的法定情形侧重于保证实体公正。“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是检察院抗诉的法定情形,也就是说,法院违反法定程序不是检察院抗诉的必要条件,而且在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时,检察院才有权抗诉。
3)当事人申请再审制度的特点。第一,我国现行民事诉讼立法赋予了当事人对生效民事裁判、调解书的申请再审权和申诉权。第二,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对象不仅包括生效裁判,也包括生效的民事调解书。第三,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法定理由注重实现裁判的实体公正。第四,《民事诉讼法》和的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民事裁判、调解书生效后二年内,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二年为不变期间,另外,两年以后,虽然当事人不能申请再审,却不能排斥人民法院自行发动再审和根据人民检察院的抗诉进行再审的可能。
2、我国民事再审程序提起主体制度的弊端
首先,不利于裁判的稳定性,法院自行再审和检察院抗诉没有时间限制,且法院对自行再审的理由“确有错误”享有自由解释权,不论什么时候,也不论当事人的意思如何,只要发现判决、裁定确有错误,都可以提审或者再审,这有损生效裁判的稳定和权威,也易降低法律在人们心目中的威信。
其次,法院依职权发动再审后,又自己审判案件,法院很难保持中立,不利于司法公正。格言“自己不能当自己案件的法官”说得好,因为它可以使人们信服法官的中立和公正。
再次,我国现行的民事再审制度剥夺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申请再审本是当事人的一项诉讼权利,是否申请再审应当由当事人自己决定。但是现行立法规定,法院或检察院完全可以不顾当事人的意思而自行决定再审或抗诉。
最后,现行的再审制度导致我国的司法效率低下。审判监督程序开启了欲望之门,让败诉方不断地求助与各种正当的或不正当的途径,意图推翻对自己不利的判决。于是我们就看到,多少人终年路途奔波,多少资源耗费在这试图让每一个案件都达到完美结局的无尽追求之中。西塞罗说“绝对的正义就是绝对的不正义”,现行的提起再审的无期限,理由不清楚等原因导致的再审效率低下。
(三)现行制度的形成原因
1、立法指导思想的错位
我国民事诉讼法是以“实事求是、有错必纠”为指导思想进行立法的。实事求是是我们党的思想路线,人民法院审理一切案件,必须贯彻这一思想路线,认识案件的本来面目,严格遵循法律规定,按照法律规定的精神处理问题,解决争议。生效裁判错了,背离了实事求
是的思想路线,认定事实有错误,适用法律不正确,应本着有错必纠的原则,坚决纠正过来。燕卫华[]按这一思想路线设计的民事再审制度存在着严重的弊端。无论什么时候发现已经生效的裁判确有错误,法院都可以依职权决定再审,检察院也可以提起抗诉启动再审程序。而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错案的追究要受到诉讼时效、当事人处分权、举证时效的限制。我国这种在客观真实理念的基础上,对案件客观真实的不懈追求与国际民事诉讼法理论相悖,现代的公平理念,绝不在于个案在客观真实上的绝对公平,而是追求在法律事实上的相对公平。
2、职权审理主义的影响
    由于我国长期以来的职权审理主义模式的影响,当事人的处分权严重失衡,审判权极力膨胀,造成了当事人在再审程序中对再审程序的启动无决定权,而法院和检察院则享有相当大的决定权。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国家更加注重对个体权利的尊重。这不但体现在经济领域,也体现在作为公权力解决民事纠纷的诉讼领域。对市场主体的尊重转化为对诉讼主体的尊重,这些已经在诉讼的规范中有所体现,既然民事诉讼法尊重当事人对一审程序和二审程序的选择权,那么也就应当尊重当事人对再审程序启动权的选择。
 
二、国外关于再审提起主体制度的相关规定
(一)大陆法系
法国的民诉法与其民法典一样,曾经是欧洲大陆各国立法的模本。起初它倡导当事人主义,后来逐渐加深了公权的干预,现今检察院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法国民诉法规定的第三人异议和向最高司法法院提起上诉(第三人异议是指对判决提出异议的第三人为其本人利益,请求撤销判决或请求改判之;向最高司法法院提出上诉是指在终审判决中有利益的任何当事人,向最高司法法院提出的旨在请求其对受到攻击的判决不符合法律规则进行审查的诉请)都可列在再审程序中,而世界其他国家包括我国均无此项规定。法国还从提起民事再审的主体、理由等其它方面进行了限制。
(二)英美法系
学者们普遍认为,英美法系国家,因采取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认为事实证据经当事人双方提供质证、辩论或陪审团判断认定,据此作出的判决,既视为真实,不得再行变更。因
而,没有设置大陆法系国家那样的再审程序。
据有关人员查阅《Rules of Civil Procedure for the Unite StatesRistrict Courts》第七章判决部分后,称美国民诉法是存在再审制度的。[]美国民诉法规定的申请再审主体是原审当事人。提起再审的客体是已生效的判决。申请再审的时间:联邦与各州的民事诉讼法对此规定不尽一致,一般为在判决登记之日起6个月或1年内。但如果原审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则一经发现,即可申请再审,不受时间的限制。同时还规定了再审的理由限制。

本文发布于:2024-09-22 09:56:23,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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